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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府逕自變更登記 一夕拿走救國團2千坪土地

TD4 wrote:
登記錯誤,不需打官...(恕刪)


[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請問土地登記規則122條怎麼不一樣?
◆ 第 122 條
遺產管理人就其所管理之土地申請遺產管理人登記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提出親屬會議選定或經法院選任之證明文件。

https://www.land.moi.gov.tw/law/chhtml/mainframe.asp?LCID=62&lawname=%A4g%A6a%B5n%B0O%B3W%ABh&lcmod=%A4%A4%B5%D8%A5%C1%B0%EA103%A6~12%A4%EB25%A4%E9%A5x%A4%BA%A6a%A6r%B2%C41031303704%B8%B9%A5O%AD%D7%A5%BF%B5o%A5%AC%B2%C424%B1%F8%A4%A71%A1B%B2%C4132%B1%F8%A1B%B2%C4155%B1%F8%A4%A73%B1%F8%A4%E5%A1A%A8%C3%A6%DB%A4%A4%B5%D8%A5%C1%B0%EA104%A6~2%A4%EB2%A4%E9%ACI%A6%E6
你好像搞不清楚問題點在哪裡
登記錯誤怎麼改回來還只是第二層問題
最大問題是
縣府說登記錯誤就是登記錯誤了?
這問題比你酸網友的法律常識還大

這件事把救國團換成你家就知道問題嚴不嚴重了

TD4 wrote:
登記錯誤,不需打官...(恕刪)
這是在準備375減租和耕者有其田的回朔既往

對農民進行土地轉型正義

把經過國民黨375減租和耕者有其田政策得到土地的農民

將土地歸還原地主

很好的政策啊


TD4 wrote:
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應申請更正登記。登記機關於報經上級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更正之」


-------------------
縣府地政處強調,早年救國團是國防部的政府機構,民國93年因為資訊不完整, 才會讓這塊自始至終都屬於公有財產的土地,錯誤更正登記到已經是人民團體救國團的名下,本來就不該是救國團的地,如今只是回到原來的登記。由於是更正回復原來狀況,「何必跟救國團講」?
-------------------

隔了20幾年,原本的登記錯誤人員還在原單位?
這20幾年來的歷任相關職位人員全部拉出來鞭好了!

土匪政府!無恥至極!

ASD123456d wrote:
[土地登記規則第一...(恕刪)


你拿遺產官司來比較?是不是弄錯了什麼?

該標的93年前為公有地,並不是私人所有

RomeoGT wrote:
今天你在路上被搶了皮夾,結果你把它搶回來,這時候有些人說你是強盜,是這樣的概念嗎?

最怕腦筋不清楚的人舉例了,偏偏他們又愛此道,嚇死人
奇怪,是不是有密令說"弄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資產,不論手法一律合法?"
真的是很不在乎別人觀感到心盲的地步了
第三行

TD4 wrote:
登記錯誤,不需打官司更正回來

上面發言的不少網友沒什麼法律知識
而且連承辦公務員會先查法規、明哲保身的這套準則也不瞭解

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應申請更正登記。登記機關於報經上級地政機關查明核准後更正之」



你家名下有一筆價值一億多的土地已經超過20幾年了
結果有一天縣府一紙公文跟你說
這是20幾年前因為資訊不完整登記錯誤
縣府已經主動幫你把土地所有人改回縣政府

不然你就跟大家說
你會像你上面說的這樣直接沒問題好了
TD4 wrote:
你拿遺產官司來比較...(恕刪)


請問土地登記規則122條跟你貼怎麼不一樣?

◆ 第 122 條
遺產管理人就其所管理之土地申請遺產管理人登記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提出親屬會議選定或經法院選任之證明文件。

https://www.land.moi.gov.tw/law/chhtml/mainframe.asp?LCID=62&lawname=%A4g%A6a%B5n%B0O%B3W%ABh&lcmod=%A4%A4%B5%D8%A5%C1%B0%EA103%A6~12%A4%EB25%A4%E9%A5x%A4%BA%A6a%A6r%B2%C41031303704%B8%B9%A5O%AD%D7%A5%BF%B5o%A5%AC%B2%C424%B1%F8%A4%A71%A1B%B2%C4132%B1%F8%A1B%B2%C4155%B1%F8%A4%A73%B1%F8%A4%E5%A1A%A8%C3%A6%DB%A4%A4%B5%D8%A5%C1%B0%EA104%A6~2%A4%EB2%A4%E9%ACI%A6%E6

TD4 wrote:
該標的93年前為公有地,並不是私人所有


你只是選擇性相信嘛~

縣府自己都說當時資訊不完整
一邊是國有地
一邊登記在救國團下

你就相信那是國有地不是救國團的??
我沒堅持那一定要是救國團的啊

但是總是要先有個清楚釐清那是誰的才去做決定吧?
這不就是要透過程序還是法律來做嗎?

可以這樣一句話就直接把誰名下的土地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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