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名就是簽名就表示不是印章等其他相似行為能取代沒寫明的與語意模糊部分可以做統一解釋又不是列舉有複數相似皆可的本意文字法條中特別寫了出來唯一的方式怎麼自行用行政做擴張解釋其文義?法條主體精神是一回事其中段落特別標明其簽名則有另一精神意義就是避免重蹈之前檢方弊病使其無任何藉口卸責下次開個會加個錄影錄音都算就可以無限等同下去每條法令若都這樣等同那還用寫明直接空格就行知法玩法拿民法來論的就不要自曝其短了
討論到簽名與蓋章問題有人說民法中簽名=蓋章我插出去問一個問題銀行臨櫃跨行提款需蓋原留印鑑上次我忘了帶印章,我想簽名可是被銀行拒絕害我第二天又跑了一趟請問銀行這種規定是否違反了簽名=蓋章的民法規定敬請了解的人幫忙解惑,謝謝
miamivice wrote:簽名就是簽名就表示...(恕刪) 稍微搜尋了刑事訴訟法的內容有關這類的規定有幾種用詞1.簽名2.蓋章3.蓋章或按指印4.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果蓋章等同簽名刑事訴訟法用詞何必這麼麻煩分這幾種
xilats wrote:所以沒搜索票也沒問題,重點是法官同意這次搜索行動? 那是你自己講的,自己去負責。檢察官的搜索行動本來就必須得到法官的書面同意,而這次檢察官搜索王炳忠也是當面出示法官同意的文件,完全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