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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炳忠被帶到調查局 住處查獲類似帳冊

在事實未明確前,原則上還是支持司法機關執法,
無論是哪一黨的誰,若確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都應該受到懲罰。
只是比較好奇,連新黨都快泡沫化了,
王炳忠到底可以拿到什麼國家機密提供給中國?

我也希望這次這麼大動作搜索,
不要又來個不了了之,雷聲大雨點小,
不然也許「開門,查水表!」、「麥當勞歡樂送!」
就不只是網路揶揄的笑話了...


愛吃秋刀魚的貓 wrote:
用國安法搜索新黨黨內人士 這是極具爭議的動作
政府敢這樣幹 合理推估必定是掌握相關充分證據

這個政府做事情有詳細的考慮過?
核食也是
美豬也是
勞基法修改也是
修改空汙標準也是
大興火力發電也是
同性戀結婚合法化也是
民眾都不知道反彈到哪去了
不是硬上 就是髮夾彎
這種政府真的在事前有好好考慮過?

腦子是個好東西 希望他們人人有一個
不要為了撈錢,討好金主 什麼都不管了
因為是傳喚人以証人身份到調查局, 在做問答時律師是不行陪同在旁的
只有在以被告身份, 然後不配合調查時才可以開立拘捕令強制執行, 此時被告絕對有權力要求律師要在場

如果按陳律師所言, 檢調難逃便宜行事的批評
因為先用傳換證人方式解除律師在場的可能性, 然後假設”證人”會不配合, 馬上轉被告身份然後強制以拘捕令帶回. 證人同時開拘提令? 少見少見

01newbie wrote:
在傳喚證人時,順便...(恕刪)
dwang wrote:
因為是傳喚人以証人身...(恕刪)


證人是不能逕行拘提的,所以檢方應是認定王為被告。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Dwing wrote:
之前就有先通知了 "轉型正義"

轉行朕意才是。
燈不點不亮,話不說不明。

dwang wrote:
因為是傳喚人以証人...(恕刪)


應該不是證人啦
不然證人都可以強制帶走
這社會也太可怕了一點

風向力量要搞台獨公投那版
一個網軍都沒有,安安靜靜的
這裡到是嘰嘰喳喳的
人家真要有罪,又何必此地無銀三百兩
王炳忠委任律師陳麗玲今表示,對於檢調不符合程序的搜索,表達嚴正抗議,地檢署和調查局的兩張傳票開在同一個時間,不合情也不合理,要接到傳票的人去哪一個地點?這是她執業生涯從未發生的事;且地檢署和調查局以證人身份先傳喚王炳忠,但連拘提票都準備好了,怎麼可以先預設他抗拒到場,先開拘票?很明顯就是要堵死王,今天一定要帶走王。


savvik123 wrote:
應該不是證人啦不然...(恕刪)

weird@ wrote:
證人是不能逕行拘提...(恕刪)
看不出這小咖有四條中哪條能耐
現場的氣氛不像是輕犯嫌

dwang wrote:
如果按陳律師所言, 檢調難逃便宜行事的批評
因為先用傳換證人方式解除律師在場的可能性, 然後假設證人會不配合, 馬上轉被告身份然後強制以拘捕令帶回. 證人同時開拘提令? 少見少見


怎麼會少見,我們覺青沒讀書,你不要騙我們,

開了搜索票,就是可以搜索,
開了拘票,就是能拘提到案,

什麼證人、被告等,那不是重點,乖乖配合很難嗎?

等............一...........下........!

我的.........記憶........體......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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