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wang wrote:
因為是傳喚人以証人身...(恕刪)
證人是不能逕行拘提的,所以檢方應是認定王為被告。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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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ang wrote:
因為是傳喚人以証人身...(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