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hC wrote:要不然你認為應該怎...(恕刪) 引述簡律師說明, 聲明稿隱含之答辯要旨。一、沒有神隱、沒有逃亡:不具覊押等強制處分的必要。二、是高三滿級分學生:當事人那時已滿十六歲。三、交往時並無師生關係:沒有利用權勢或機會。四、十六歲時已罹患憂鬱症:病症在認識之前就得了。五、小説中時空錯置、跳脫、幻想:這文書不具有證據能力。
波卡3219 wrote:引述簡律師說明, 聲明稿隱含之答辯要旨。一、沒有神隱、沒有逃亡:不具覊押等強制處分的必要。 請問一下,即使陳星沒有這樣說,檢察官要用什麼理由羈押陳星?何況現在還只是他字案。更不是羈押庭。請問簡律師是誰?
波卡3219 wrote:一、沒有神隱、沒有逃亡:不具覊押等強制處分的必要。二、是高三滿級分學生:當事人那時已滿十六歲。三、交往時並無師生關係:沒有利用權勢或機會。四、十六歲時已罹患憂鬱症:病症在認識之前就得了。五、小説中時空錯置、跳脫、幻想:這文書不具有證據能力。(恕刪) 1.檢方很容易可以調查清楚2.4.待家屬出面自然可以求證3.略為麻煩無師生關係易查證利用權勢或機會比較難5.有控訴但是眾所周知現實與創作交織檢方就算逐字求證可能也只能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