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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太陽花學運法院一審宣判「全無罪」! 更新/法院認證7點理由

開啟這種法律先例,等於是開啟了潘朵拉盒子,

日後其他人仿效的時候,等著看執政當局要發揮何種嶄新創意,硬凹成兩套標準。



sos225214 wrote:
很正常阿,關說都無罪,我對這個政府已經失望了

司法關說無罪已經夠離譜了
關說的人還大辣辣跑到法院告抓到關說的人,抓關說的人還被判有罪。
如果拆下立法院的銜牌屬於象徵性言論

摸奶應該也可以算是象徵性表達好感
台灣的刑法民法憲法哪裡有寫入《公民不服從》是合法這幾個字?
為何地院要用這個來解釋太陽花判決?就算是偉人甘地說的⋯

你拿印度的法判中華民國的案?
跟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有什麼兩樣?
曾國藩曾說,
社會大亂之前,
必有三種前兆:

1.無論何事,均黑白不分。
2.善良的人,越來越謙虛客氣;無用之人,越來越猖狂胡為。
3.問題到了嚴重的程度之後,凡事皆被合理化,一切均被默認,不痛不癢,莫名其妙地虛應一番。

曾國藩死後20年,
大清朝終於灰飛煙滅。
VICCHEN2006 wrote:
本案法官認定「公民不服從」.....又是法官自由心證?

本來就是自由心證了

congydu wrote:
1.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
2.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的目的
3.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的關聯性
4.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
5.須有適當性原則,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的達成
6.須有必要性原則,也就是沒有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可以使用
7.要符合狹義比例原則,也就是抗議行動所造成的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的利益,且侷限於最小可能的限度。

別的不說
光第一條,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的 "重大違法" 或 "不義行為"
政府依法行政,何來 "重大違法" 或 "不義行為"
誰來定義 "重大違法" 或 "不義行為" !?
不是我要的,就是 "重大違法" 或 "不義行為"?
就可以衝進政府機關抗議?
依照這些英明睿智的法官大人的邏輯
只要可以比照太陽花的模式
都是合法的!

那就不知道329反年金抗議時
那一堆警察跟拒馬是在擋什麼!?
應該是要舖紅地毯歡迎學長蒞臨指導才對!!






還有

當行政院違法施政時就可以佔領行政院?

當軍方虐死官兵時就可以佔領軍事基地?

當法官違法裁判時就可以佔領地方法院?






還有
要是萬一連總統都亂搞年金時就可以佔領總統府?






記得
以上都是法院認證無罪的!!



cmvcf wrote:
真想看其他人何時有...(恕刪)


說得也是。
一個抗議不是動用上千警力,就是把阿扁時代的刀片拒馬佈滿抗議現場,公務機關還加設鐵捲門,現在要公民不服從難度還真高啊!

聖堂教徒 wrote:
當行政院違法施政時就可以佔領行政院?
當軍方虐死官兵時就可以佔領軍事基地?
當法官違法裁判時就可以佔領地方法院?

要是萬一連總統都亂搞年金時就可以佔領總統府?...(恕刪)

燈不點不亮,話不說不明。

聖堂教徒 wrote:
還有

當行政院違法施政時就可以佔領行政院?

當軍方虐死官兵時就可以佔領軍事基地?

當法官違法裁判時就可以佔領地方法院?

還有
要是萬一連總統都亂搞年金時就可以佔領總統府?

記得
以上都是法院認證無罪的!!



最重要的,別忘了手上要拿一支「公民不服從」旗幟或穿上印有「公民不服從」T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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