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ymm168 wrote:
個人的看法是這樣的...(恕刪)
所以才生信賴保護原則啊...
所以才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啊...
mich3591 wrote:
1.我們的憲法民國35... ...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既然用「原則」兩個字,就表示在某些狀況下會有例外情形出現。既然原則存在,人民覺得權益受損,自然有提出主張的權利,其他人應該尊重,而不是直接否定,是否適用,最後還是以法院或大法官釋憲做最後的裁定。
...(恕刪)
mich3591 wrote:
是的,人民對政府提出工作內容及薪資給付條件(包含退休制度)產生信賴,所以依法投入公職並依政府規定繳納相關費用,政府應該就有義務提供當時承諾的給付才是。...(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