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mmrr wrote:守一,怎麼了?這樣...(恕刪) 如果要成爲護家聯盟的領袖,自己就要做好榜樣,不然的確會落入「一指指別人,四指指自己」的窘境。每個人一定都有犯錯的時候,不需要互相指責。只是同性戀、異性戀這種性向又有什麼對或錯?大家尊重不是更好
無論同性婚姻是否有要修民法或是立專法,刑法通姦罪都不會因此除罪化,反而因為同性婚姻通過之後,同性間的婚外性行為就可以被視為通姦。現行同性間的婚外性行為不能被視為通姦,主因如下:法務部研究後認為所謂「通姦」係指男女雙方合意而為姦淫之行為始構成,且本罪之立法目的在保障男女(夫婦)婚姻之圓滿不可侵犯性,婚姻既存在於異性,且我國法令目前尚未許可同性婚姻,則本罪之處罰對象應以異性間之性行為為限;換言之,發生此類不幸遭遇可以提起民事的離婚訴訟,但不能提刑事的妨害家庭罪告訴。所以同性婚姻通過後,反而對已婚的異性戀者保護更多,不是嗎?
小鐵子 wrote:你首先要找到一個主流心理學或精神分析的專家或醫生,去定義出同性戀是病的論點,然後才可能去研究是否需要治療。目前沒有哪個主流的專家論點,是認為同志有病的。 不需要專家的論點,只要問你自己就可以了。如果人類的醫學有天能夠檢撤胚胎期的同性戀因子並輕易就能移除此因子,或出生後可以輕易矯治同性戀性向,你會不會要求醫師幫你移除此同性戀因子?或你小孩有同性戀傾向時,你會不會讓你小孩接受性向矯正?
yymmrr wrote:言下之意是異性戀無法...(恕刪) 我不知道阿,沒試過的事情誰知道呢,這個都是要經過研究的。同性戀矯正的研究因為中斷了所以我也不知道同性戀能不能矯正,其實是有點可惜的。不然這樣好了,請你們同運把矯正異性戀的訴求作成標語大力宣傳,我也會支持你們的
我比較好奇啦..台灣愛滋病患中,有近八成是男同,而這些治療費都是政府買單,要不要先改善一下, 再來爭所謂的權益.還有國外也很多國家,對於男同在一年內有男男性行為者是禁止捐血的喔,這算不算歧視 我認為是明目張膽的歧視耶要不要釐清下 再來講權利..
yymmrr wrote:言下之意是異性戀無法被矯正囉? 如果精子+卵子無法繁衍下一代,而精子+精子、卵子+卵子可以繁衍下一代,異性戀就應接受矯正。反之,如果只有精子+卵子可以繁衍下一代,精子+精子、卵子+卵子無法繁衍下一代,同性戀就應接受矯正。同志攜手來成家多子多孫多福氣?這是在KUSO搞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