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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另立專法不是比較自由嗎?


ObiWong wrote:
英國和法國都是立同性...(恕刪)

比台灣先進的國家還在爬,台灣就準備進入星際時代了
小鐵子 wrote:
異性戀有婚姻權,同志有婚姻權嗎?
一個有婚權、一個沒有婚權,合乎平等原則?

兩個人有婚姻權,
三個人、四個人有婚姻權?
親子間有婚姻權?
一個有婚權、一個沒有婚權,合乎平等原則?

平等權不是這樣用的。
如果你同樣是一男一女成年不是近親,但是國家不給你結婚,你再來說平等權。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小鐵子 wrote:
但你捍衛自己的價值時...(恕刪)


本來就沒有的東西叫壓縮了你們的權益???
本來就沒有的東西立了專法叫做歧視?
還要拿學術來討論??
我覺得指鹿為馬很明白告訴您我的感想,黑人是種族,同性戀算種族嗎?同性戀要是一種種族是否又是歧視?

抹黑?比起歧視標籤差得遠的


小鐵子 wrote:
但你捍衛自己的價值時...(恕刪)
小鐵子 wrote:
平等權是不是台灣基本人權?

你該不會又要拿憲法第7條出來說吧?看清楚憲法第7條
寫的是「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是寫「中華民國人民,無分性向、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也分男女,你們堅持把民法的男女拿掉去性別化,才是違憲。
建議你們先去爭取修憲,把第7條的「無分男女」改為「無分性向」,再說吧。

TfhC wrote:
一夫一妻當然可以撼動,因為不管是一夫一妻或是一夫多妻或是一妻多夫或是多夫多妻,都還是精子+卵子。
而男男交的精子+精子、女女交的卵子+卵子無法繁衍下一代,至今還是無法撼動,如果有,請舉出實例,謝謝。


看來,「繁衍下一代」是你想要為婚姻所下的「既定功能」,
那這社會乾脆就留幾隻種豬即可,社會不需要那麼多男性浪費糧食。

反過來說,現在不生育的這麼多,你的論點對這些「沒有繁衍下一代」的幾百萬異性戀而言又是什麼論調,你這種將婚姻的功能狹隘解釋,就是與環境發展方向相違背,也只能跟你搖頭了。

所謂撼動,我說過並非天馬行空,
人家背後有它的專業理論在支持,

當十年前「兩性」平等改為「性別」平等後,
就是在告訴你,性別不再是一男一女的僵化解釋,

在這樣的前提下,台灣要撼動一夫一妻制,就只是早晚的事。

amber85 wrote:
本來就沒有的東西叫壓縮了你們的權益???
本來就沒有的東西立了專法叫做歧視?
還要拿學術來討論??
我覺得指鹿為馬很明白告訴您我的感想,黑人是種族,同性戀算種族嗎?同性戀要是一種種族是否又是歧視?

抹黑?比起歧視標籤差得遠的


你如果要擺出一附「哪有這回事」的嘴臉,那你就繼續吧。
你現在的反應,就像個坐在地上哭鬧的小孩,如此很難有交集。


小鐵子 wrote:
看來,「繁衍下一代」...(恕刪)


只剩下硬凹了嗎,字裡行間都是傳統將會怎樣怎樣、未來會怎樣怎樣的自我信心喊話
看來文章裡面少了女權跟黑人還是不行,你還是把黑人跟女權加上去再發一篇吧
小鐵子 wrote:
現在的法律,也跟我...(恕刪)


kue_uk wrote:
舉例: 你買手機時被告知手機的介面是中文,但你開機後發現是日文,你會繼續使用? 還是調整為中文後使用? 還是退回去業者?


現在的法律,也跟我三十歲時候的法律不一樣,
所以我可以憑此主張,退回去給業者?

法律跟業者有什麼關聯嗎? 我完全不懂耶....
還是你是指退回去給立法單位嗎? 那當然不行啊,請問你哪位?

以上我已回答你的問題,請你回答我的問題。
你買手機時被告知手機的介面是中文,但你開機後發現是日文,你會繼續使用
? 還是調整為中文後使用? 還是退回去業者?

kue_uk wrote:
無論台灣針對婚姻制度法律是何時定的,都不影響當今婚姻制度始終唯一夫一妻的設定。
你也說了至今不知修正多少次,但一夫一妻的設定還是不變。
所以你的闡述與你爭論的邏輯上有很大的矛盾。


一夫多妻實行有千年以上,而一夫一妻才實行百年。
一夫一妻實行百年就不可撼動?不知哪來的自信與優越。

如果在一夫多妻的時代
有人說,不可能有天會改成一夫一妻的,是否合理?

法律會一直改變,這是種常理,並非不合邏輯的事。
如果法律會改變,叫不合邏輯,那立法院關一關吧。

沒有人下任何定論法律未來的走向,我也很明確的表示"現今"的婚姻制度仍維持是一夫一妻制,請問有什麼問題?
但你的闡述是現在的法律是n年前制訂的所以已不適任現今社會,但又不否定其實不斷的有一再修改去盡量符合大眾的需求。
所以我說你拿自己的話打自己的臉,要不就是自私的認為已經盡量符合大眾需求的法律只要與你的認同有差距就應該被改變?! 你是哪來的自信與優越?


kue_uk wrote:

目前的討論早已經進化為"反對"同性戀婚姻以"修法"的設定去變更現有的婚姻制度而不是你所說的反對同性戀婚姻。
拜託請先花點時間閱讀其他大樓對於"修法"或"特別法"的討論。

不然像閣下永無止盡的迴圈實在有害他人個性及修養。。



自己修養不好,不要牽拖別人。

專法適用於一般法律,
如果要給同志專法,那就是要給比異性戀更多的保障,否則何需專法。

你這是要五毛給一塊,況且同志要的是平權,又不是要多餘保障。
沒有閱讀更多資料的恐怕是你。

不好意思喔,我修養真的不太好。
對於活在自己世界裡拒絕用正常邏輯與別人溝通的人我一向沒什麼耐心。
至於同志要的是什麼,特別法可以給什麼,很多人都已回答你。
我想離解能力不好、邏輯不通的人,大概都有對於與自身意見不同就鬼打牆的障礙。
一再製造一樣的問題進入迴圈,但無法理性的正面回答其他人的論點。


kue_uk wrote:

產品A供電給產品B 泛指產品設計其功能,我的舉例單純討論產品如果不按照其原本設計去提供該有的使用功能則判定為瑕疵或不良品。
如果你自行想像品A是特定族群甚至套用於婚姻制度,那我只能說一切言論屬你個人之意見與我無關。sorry


敢說不敢認,
算不算是,敢做不敢當的一種行為呢?^++^

回到正題,按照其原本設計
就是在指一夫一妻、一男一女這樣的規格啊,不然是什麼呢?

社會的價值一直在改變,法律也是。
兩性平等法改名為「性別平等法」都十年有嚕,你是否跟上來了

性別平等法指的就是多元性別,
不再狹隘在一男一女,當法律在改變,觀念也要跟上去。

或許說,你沒有意識到社會在改變,
也沒有去了解一些新的資訊與改變。

這些社會的改變,並非天馬行空,
是有學術專業論點做支撐的,不是以個人好惡做支撐。


我沒說是要承認什麼? 這點程度的激將法留給其他人吧...
一夫一妻、一男一女是婚姻制度的規格,以產品的論點來說比較像安全規範。
譬如部分電子產品要在台灣販售必須有BSMI認證。
而不是我所說的產品在使用上的障礙,我指的單純是舉例為男性身體構造應該與女性發生性關係而不是與同性。

請容許我糾正你一下,法律的改變不是因為"社會價值"而去改變,而是因為社會本質的多變而改變。
你唯一正確的論述是法律不是以個人好悪做支撐,而是以學術專業、是否符合普世大眾的期待、是否在改變中影響了被改變者的權益來審查。
而你所有的發文皆以同性戀的角度為出發點,異性戀就不是人? 異性戀的權益你就不考慮?

說了這麼多,也不知道你到底能理解多少。
反正你有你的論述,在這不屬於你同溫層的01會有非常多的人來反駁你的論述。
所以我才建議你看完所以其他樓的討論,你會有更新的想法,我們也歡迎你繼續在迴圈外的問題裡討論。
TfhC wrote:
建議你們先去爭取修憲,把第7條的「無分男女」改為「無分性向」,再說吧。


同志有沒有男的?同志有沒有女的?當然在保障範圍內啊。

我已經講了,社會對兩性的許多定義都已經改了
但你們沒有去接受後來的新知識(被專業認可的那些)

只是拿著你之前的「舊知識、舊資訊」在那邊排列組合,
這就是正反兩方沒有交集的一個很重要原因。

上週,護家盟秘書長去命運好好玩,
被鄧惠文醫師訝異的說他基礎完全錯誤,
反正我沒看過沈穩的鄧醫師反應這麼誇張過。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MVqKNhO5TU

我想,總不能要我放下新的觀點,去迎合別人的不求長進吧。

amber85 wrote:
本來就沒有的東西叫壓...(恕刪)


跟你沒交集的多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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