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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民調近6成7不贊成同性婚姻合法化!


Bacteriophage Boxer wrote:
同性戀的問題就是心理問題而已,有病要去看醫生。


1980年的DSM-III在「性心理疾患」(psychosexual disorders)一章,將「性取向障礙」改名為「自我調適不良型同性戀」(ego-dystonic homosexuality)。但到了1987年的DSM-III-R,即順應輿情,將「性心理疾患」一章完全刪除。1994年的DSM-IV,已完全不見同性戀字眼。雖然1980年出版的ICD-9,仍將同性戀列入精神疾病,但1992年的ICD-10,也刪除同性戀這診斷。故目前整個西方醫學界已不再視同性戀為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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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同的理由或許不少
但用〝病〞來反同只會顯示出你的知識有待更新
不知道該說啥

cougar2015 wrote:
就是反對同性婚姻合...(恕刪)

下一站幸福2050 wrote:
只看到一堆娶不到老婆的宅宅的噁心嘴臉...
他們怕死了...怕女同志把妹都搶光

同性戀有男男同與女女同,除非男男同的比例低於女女同比例,要不然男男同與女女同互相抵銷,對異性戀根本沒差。

voyeur wrote:
1980年的DSM-III在「性心理疾患」(psychosexual disorders)一章,將「性取向障礙」改名為「自我調適不良型同性戀」(ego-dystonic homosexuality)。但到了1987年的DSM-III-R,即順應輿情,將「性心理疾患」一章完全刪除。1994年的DSM-IV,已完全不見同性戀字眼。雖然1980年出版的ICD-9,仍將同性戀列入精神疾病,但1992年的ICD-10,也刪除同性戀這診斷。故目前整個西方醫學界已不再視同性戀為疾病。)


在下認為您拿這個事情來反駁同性戀不是精神疾病的論點似乎站不住腳,倒是證實了同性戀族群在人類社會中有相當強大的政治影響力,強大到足以迫使醫學界讓步。
您的知識量的確相當豐富令人佩服,但是判斷能力似乎有待加強。

TfhC wrote:
同性戀有男男同與女女...(恕刪)

就我所知不論是男同或是女同,在族群中都佔有相當大比例的博愛者,我相信那位朋友說的宅男們應該是不會介意接受被女同玩弄感情後拋棄的女生才對
小強一號 wrote:
我的保險受益人是寫他
但最近我才知道~就算受益人寫他
如果拿不到死亡證明也是無法去申領保險金
而死亡證明是家屬才拿得到的
所以萬一我哪天掛了~他是甚麼也得不到
針對這一點
另立專法無法保障嗎?

非得要把人家的民法搞得亂七八糟?

roachc wrote:
針對這一點
另立專法無法保障嗎?
非得要把人家的民法搞得亂七八糟?


現在的氛圍是另定專法 也被打成反同了

這不是鴨霸 什麼才叫鴨霸??
roachc wrote:
針對這一點
另立專法無法保障嗎?
非得要把人家的民法搞得亂七八糟?

我現在不得不懷疑,他們根本不是在乎自己的同志伴侶能否得到合理保障,只是藉此顛覆非我族類異性戀的婚姻家庭價值觀念,否則立同性伴侶法保障他們合理權益,他們為何抵死不要,非要修改民法去性別化。

wndforce wrote:
在下認為您拿這個事情來反駁同性戀不是精神疾病的論點似乎站不住腳,倒是證實了同性戀族群在人類社會中有相當強大的政治影響力,強大到足以迫使醫學界讓步。
您的知識量的確相當豐富令人佩服,但是判斷能力似乎有待加強


以下資料來自台灣精神醫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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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精神醫學會對於性別認同與同性性傾向、性吸引和性行為之立場聲明


 
2016/7/29
  背景

由於最近在許多國家出現性傾向議題的爭議,世界精神醫學會(World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WPA)認為:有必要提出對於同性性傾向、性吸引和性行為(舊稱同性戀)的澄清。

和其他國際組織一樣,世界精神醫學會認為:性傾向是與生俱來的,由生物、心理、發展和社會等因素所決定。

在50多年前,金賽(Kinsey)等人於1948年就提出:人與人之間的性行為具有多樣性。他描述了就當時的時代背景來說令人驚訝的現象:超過10%以上接受訪談的對象有同性性行為。隨後的族群調查發現:約有4%的人具有同性性傾向(例如:男同性戀、女同性戀和雙性戀傾向)。另外0.5%的人的性別認同與出生時的生理性別不同(例如:跨性別)(Gates, 2011)。整體而言,上述人口數目超過2億5千萬人。

精神科醫師應有社會責任,經由倡議來改善社會的不平等,其中包括性別認同和性傾向相關的不平等。

儘管歷史中不幸地對於少數性別和性傾向曾抱持汙名與歧視,但過去數十年來,現代醫學已經不再視同性性傾向和性行為是病態(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1980)。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也已將同性性傾向視為人類性行為的正常展現(WHO, 1992)。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於2012年聲明重視女同性戀(Lesbian)、男同性戀(Gay)、雙性戀(Bisexual)和跨性別者(Transgender)(合稱LGBT)的權益。在國際疾病分類(The 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 10th Revision, ICD-10)和美國精神疾病診斷和統計手冊第五版(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5th ed., DSM-5)這兩個主要的疾病診斷和分類系統,也已不將同性性傾向、性吸引、性行為和性別認同少數者視為病態(WHO, 1993; APA, 2013)。

有相當多研究證據顯示,性行為和性的流動性取決於諸多因素(Ventriglio等人,2016)。而且,許多研究明確指出:在LGBT族群中雖然有較高的精神疾病罹患率(Levounis等人,2012;Kalra等人,2015),一旦他們的權利和平等受到保障,這些疾病的比率就開始下降(Gonzales, 2014;Hatzenbuehler等人,2009和2012;Padula等人,2015)。

各種多元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人都有資格去尋求治療方案,來幫助自己活得更舒適、減輕苦惱、處理社會結構中種種的歧視、更接納自己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這樣的原則適用於任何對自己的性傾向和性別認同感到苦惱的人,也包括異性戀取向者。

世界精神醫學會堅信治療需要有實證基礎,而目前並沒有明確的科學證據能證明性傾向可以被改變。更何況,所謂「對於同性戀的治療」可能會滋長對於同性戀的偏見和歧視,因此這些治療具有潛在的危害性(Rao和Jacob, 2012)。對於不被視為疾病的性/別少數有任何「治療」的意圖,是全然違反倫理的。

行動
世界精神醫學會認為: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和跨性別者,要被視為、且應當被視為社會中重要的一份子,具有和其他公民完全相同的權利和責任,包括平等接受醫療照護、以及在文明社會中擁有相同的權利和責任。
世界精神醫學會認為:同性情慾的展現是普遍存在於各文化的。在客觀層面而言,同性性傾向本身並不會造成心理功能的障礙、或是判斷力、穩定性或職業能力的缺損。
世界精神醫學會認為:同性間的性吸引、性傾向和性行為皆屬於人類性行為的正常範圍,也認為:人類的性、性傾向、性行為和性生活方式是多因素共同造成的結果。世界精神醫學會確認:企圖改變性傾向的「治療」都是缺乏科學療效的,而且強調:這些所謂「治療」會帶來傷害和不利影響。
世界精神醫學會明瞭:社會上對於具有同性性傾向和跨性別認同者,存在著污名化和伴隨而來的歧視,並認為:他們所面臨的困難是造成他們苦惱的重要原因,因此需要提供適當的精神健康支持。
世界精神醫學會支持:有必要對於同性性傾向和性行為、以及跨性別認同者除罪化,並確認:LGBT族群應具有的權利包括人權、公民權和政治權。世界精神醫學會並支持以下各項性別和性傾向平等行動:反霸凌入法;設立就學、就業和居住的反歧視法律;移居的權利平等;法律上行使同意權年齡的平等;和設立制止仇恨犯罪的法律,以增加因偏見而施加在LGBT族群的暴力犯罪刑責。
世界精神醫學會強調:需要進一步研究和發展具有實證支持的醫療及社會介入方式,以增進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和跨性別者的精神健康。

voyeur wrote:
以下資料來自台灣精神...(恕刪)


太長了我幫你歸納吧,也就是說因為治療同性戀要付出巨大的社會成本,並且會產生人力資源等等的浪費,而且同性戀的危害性評估還在人類社會結構的容許值內,所以目前可以做為能夠容忍的社會問題而不將同性戀族群視為有害,因此排除出名單。
可以看出放棄治療同性戀的可能性是因為政治上的考慮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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