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失的缺口 wrote:
大家都不是聖人
所以....大家都可能犯錯
所以..........
法院、監獄.....通通關門好了
因為大家都不是聖人
大家都會犯錯
所以犯錯後有處罰是不對的????...(恕刪)
蕭的事件是行政案,行政法院的判決是依據判斷餘地理論,以最寬鬆標準審查而認定不違法,但監察院認為有重大瑕疵,而司法跟監察兩權力是平行的,所以問題最後回到北市教育局去自己判斷決定。
人事案有時會比刑事更複雜,我國為五權分立,五院的權力是平等的,沒有所謂司法為最高機關之事。
陳明熊 wrote: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要撤銷必須在2年以內為之,監察院裁罰是在2013年3月早就超過3年?哈傻傻的,像這種我無法解釋的地方,我跟我的支持者一定當作沒看到,絕不回應的呀...(恕刪)
jaar1234 wrote:
我認為是因為她也力...(恕刪)
陳小春2525 wrote:
司法僅能審查行政決定在程序上、形式要件進行審查是否有違法,若沒有就必須尊重行政之決定,否則會有司法干預行政的問題。...(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