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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趴修正,可溯及既往,那保單理賠,可以比照嗎?

jun6595 wrote:
能上師專.師大的分數幾乎都可以上國立大學,公立學費不會太沉重,那年代很流行家教,國立大學生兼家教很搶手
以打工來說收入算很好


呵呵! 年輕人口氣真大~ 你不知道那個年代幾乎每個家庭都生4,5個小孩的嗎? 小孩同時上大學念書很多家庭是負擔不起的~ 連註

冊費都繳不起了還能不沉重~~ 那個年代可沒有助學貸款哦~~

不要以現代的眼光去思考以前好嗎?
mouthrice wrote:
再來舉健保為例子也不是很恰當,退休金是你已經付出一些代價後,故取得當初約定的相對報酬

而健保應該是沒有在預繳的,比較像當月繳當月用的概念【只是不喜歡也得繳】,所以沒有已經付出代價(健保費)之後卻被修改報酬(保險給付)的狀況...(恕刪)

1. 退休金制度國家沒有跟你訂定甚麼當初約定的相對報酬, 這是你自己的想像

2. 健保制度本身就加入了稅金跟社會保險的觀念, 事實上也是從年輕及高收入族群繳費來支撐老年族群的醫療支出,你說有沒有預繳的的概念? 還有健保都修法了幾次了, 你還在扯健保當初就有完整設計, 制度完善還需二代健保來調高保費!?

3. 不朔及既往原則保障的是既得利益, 不是未實現利益, 在刑法上有更嚴謹的定義, 後法是不能追究前責, 但是非刑法部分, 如果取的利益是違反公益, 連既得的利益也可追討, 所以我說你拿刑期跟退休制度改變類比是不倫不類

4. 再申論你所謂的預繳概念, 那現今所有在職人員沒有預繳!? 他繳費的當下沒有你所謂的當初預期的相對報酬? 同樣的概念下所有現職人員的退休年限, 退休制度都不能更動, 不可笑乎?

ichirohiro wrote:

1. 退休金制度國家沒有跟你訂定甚麼當初約定的相對報酬, 這是你自己的想像

沒有約定?契約算不算呢?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蔡宗珍指出,優存戶與台銀建立「定期契約」,適用十八%利率,屆期必須換約,政府則在背後補貼利息差額,形成三角關係。因此,優存戶與台銀之間是「契約履行」的法律關係,契約存續期間受契約履行義務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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