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gveerdd wrote:上面新聞說是以前只有處理過1萬度,但這次是到3萬度。 您的邏輯很妙三萬度是不是要經過一萬度-> 兩萬度後 才會到三萬度?那你在一萬度的時候做了什麼事?會相信這種理由的 大概都是真愛吧.........
hgveerdd wrote:上面新聞說是以前只有處理過1萬度,但這次是到3萬度。) 會聽這段話的讀者 大概已經沒去動腦了.ex:淨水廠有20座沉澱池,這20座在沒抽3萬度的濁水前一定都是乾淨的.當水慢慢的輸出後剩10座乾淨的水池,此時抽水進來沉澱於10座池[3萬度(或1萬度)]的濁水,3萬(或1萬)度都不是可以在1-2天沉澱乾淨的,所以操作手法都一樣.這時候這現象如不採取緊急措施的話,慢慢的乾淨水一定不夠用,當預知水會不夠用時到底要採取什麼緊急措施?這才是重點.以前的緊急措施....水還算乾淨.這次的緊急措施....水是混濁的.一樣的淨水場(廠)一樣的操作人員...不一樣的發號司令人.這樣說你可能還是不解!市長換了人不一樣的發號司令者怎麼就會搞亂淨水廠的SOP?我相信以前的市長尊重專業,對水廠的運作充分的授權與信任,該怎麼做就怎麼做以市民權益最優先.現在的市長我最專業!我說了算,你們敢亂來試試看,下面的人:哇 好大的官威喔,OK 既然你自認很懂你說了算 你說放就放你說禁就禁,我們這一套SOP不適合..那麼你決定吧!
hgveerdd wrote:從一開始市府就知出來的水會是濁水,當然要先告知, 理論上,自來水應該要符合生飲的要求,不可能送濁水進自來水管。這次市政府送泥水進自來水管的事是嚴重的疏失,不要再凹甚麼沒SOP這種無腦的理由了。這星期快過完了,檢討報告出爐沒?我要看看由誰來擔這個責任。
飲用水水質標準第 一 條本標準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第 四 條 自來水、簡易自來水、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飲用水水源濁度超過二○○NTU時,其飲用水水質濁度得適用下列水質標準:濁度(Turbidity)四(水源濁度在五○○NTU以下時)十(水源濁度超過五○○NTU,而在一五○○NTU以下時)三十(水源濁度超過一五○○NTU時)前項飲用水水源濁度檢測數據,由自來水事業、簡易自來水管理單位或社區自設公共給水管理單位提供。第一項處理後之飲用水,其濁度採樣地點應於淨水場或淨水設施處理後,進入配水管線前採樣。~~~~~~~~~~~~~~~~~~~~~~~~送不合格飲用水是違法的這可是有明文規定當時那個"水"應該超過了吧?怎沒人想到送去化驗一下...或是要自來水提出當時檢測數據?那個天兵說可以用自來水設備送"洗滌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