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iase wrote:
但是找了一下其他人...(恕刪)
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143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1629號民事判決均改採否定說
這兩個判決的案例事實是詐騙集團造成的嗎?如果不是,那有啥好說的
最重要的是,我舉出的判決證明本來就有其他方式來幫助這些被詐騙的債務人,更何況學界和法界大部分的見解也都是認為應該增設再審事由來解決
現在反而捨本逐末,造成支付命令制度全部崩壞,這叫做因小失大,根本是往錯誤的方向修法
法院在辦理強制執行時,會"先"囑託地徵機關辦理查封登記
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不代表登記完成,所以只有相對效力,在這段期間債務人還是可以脫產
從強執第76條後段可知,這邊的通知行為所發生之查封效力,是相對效力,並非查封登記已完成的絕對效力
換句話說,就算法院已為通知,但這樣的通知並不會影響債務人的脫產,因為只有相對效力
至於某些人要怎麼腦補債務人如何得知被查封,那都不是重點,我對這種腦補陳述也沒興趣,要怎麼腦補就隨便這些人,畢竟他們根本連法條都提不出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