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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支付命令確定後僅有執行力,沒確定判決效力。

mariase wrote:
但是找了一下其他人...(恕刪)


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143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1629號民事判決均改採否定說
這兩個判決的案例事實是詐騙集團造成的嗎?如果不是,那有啥好說的
最重要的是,我舉出的判決證明本來就有其他方式來幫助這些被詐騙的債務人,更何況學界和法界大部分的見解也都是認為應該增設再審事由來解決
現在反而捨本逐末,造成支付命令制度全部崩壞,這叫做因小失大,根本是往錯誤的方向修法


法院在辦理強制執行時,會"先"囑託地徵機關辦理查封登記

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不代表登記完成,所以只有相對效力,在這段期間債務人還是可以脫產
從強執第76條後段可知,這邊的通知行為所發生之查封效力,是相對效力,並非查封登記已完成的絕對效力
換句話說,就算法院已為通知,但這樣的通知並不會影響債務人的脫產,因為只有相對效力

至於某些人要怎麼腦補債務人如何得知被查封,那都不是重點,我對這種腦補陳述也沒興趣,要怎麼腦補就隨便這些人,畢竟他們根本連法條都提不出來


修法前支付命令對欠了不還的

除非對方對民事訴訟法不熟不提異議能有啥功用?
不只詐騙的部分

很多如消費糾紛被轉賣給資產管理公司

轉賣過後支付命令幾個看得出發生什麼事?

糾紛不用聽聽兩造說法?

舊法既判力不太誇張嗎?

louar wrote:
最高法院93年台上...(恕刪)


至於對那些連何謂非訟程序,以及何謂非訟程序訴訟化都不懂
只會一直重複相同問題來疲勞轟炸的發言者,我只能說,加油點好嗎?


支持修法者的戰力怎麼這麼弱呀,看來這次的修法很快就會被修回來了
畢竟目前不管事實務界還是學界反彈的聲音都很多
不只消費糾紛

現今公司的步調也很快

當資產管理公司拿到那些瓦解公司的債權憑證

不管有沒有還清楚

如果都寄一遍支付命令有犯什麼法嗎?

舊法的既判力威力多大?

kantinger wrote:
如果不想還會願意被扣押查封嗎?(恕刪)


建議您多看看實際案例
或至少跟法律界的人認識一下
有些不是外行人看看新聞能理解

每年幾十萬件正常的支付命令
各地執行處每年發出的收取命令都假的?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正常的支付命令?

什麼叫正常的?

就之後不算詐欺的就算嗎?
舊法用得最多的到底法界
或資產管理界的呢?

kantinger wrote:
舊法用得最多的到底...(恕刪)


答案是法界

因為法界的主流意見就是訴訟事件應該依照其訟爭性適當的非訟化,司法資源有限,應該要留給真正需要的人來進行訴訟
舊法的問題在於救濟途徑,與既判力無關,加強支付命令的釋明程度,增設再審事由,就足以保護讓自己權利睡著之人

至於最歡迎新法的,其實也不是被詐騙的債務人(因為還是得先付一筆訴訟費用,而這筆訴訟費用最後也收不到,因為詐騙集團名下根本不會有財產),而是想脫產的惡意債務人
如果怕對方脫產不趕緊假扣押

寄支付命令通知對方趕緊脫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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