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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依涵案翻案 二審改判媽媽嘴老闆呂炳宏等人連帶賠368萬

那以後犯人沒判死 又假釋(或逃獄)出去 再度犯案 法官是不是也要負起執法不力的責任 沒給初犯人應有的判決!! (如果對人名要這樣判 那公務人員 還有那些官請也一併處理)

EthanTs wrote:
謝依涵雖是媽媽嘴員...(恕刪)


因為喝了他們家的咖啡... 裡面有摻藥,老闆沒有監督到 (法官見解)

因果關係就是當初沒有僱用謝 , 就不會發生這些事情

法官應該是這樣解讀的吧.... 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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