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老草莓 wrote:一直說UBER 違...(恕刪) 其實攤販是有執照的 也有工會的你認為攤販沒有執照是因為很多攤販沒有申請執照7-11有好的 也有服務態度差的攤販有好的 也有用高價坑人的差別在於你對7-11的看法會影響到所有的7-11但是你對攤販的看法卻會限定在某家攤販個人因為你不認為他們是整體的不認為跟Uber很像嗎?小黃有好的也有差的 但是很多人家對差小黃的印象擴散到整體小黃偏偏Uber就一副"哎呀車新人好又便宜"、"遇到不好的肯定是那個司機的問題"
kf211434 wrote:今天一臺計程車就算自撞還是亂丟垃圾都有可能上新聞路上一臺uber翻了車,駕駛自己不說,uber公司大概自己都不知道,民眾又會知道嗎? 沒錯!大家會說小黃素質差無非平時看到小黃開車爭道之類,但之前有01網友也當過uber司機,表示接到車趟訊息因不能讓客人久等,也跟計程車趕時間作相同的事,不過就算你看到也不知那台是uber!
dunhilldun5168 wrote:是不是可以舉出一個例子小黃出事,車行負連帶責任的?一個,只要一個就好 之前3個新聞,法官見解有僱傭關係,車行必須負擔賠償受害者。資料來源:《聯合晚報》法院審理時,台灣大車隊辯稱,林淵晟只是靠行司機,台灣大車隊是幫林淵晟「媒合」客人,兩者間沒有給付報酬、提供勞務的僱傭關係,所以台灣大車隊不是民法上的僱用人,不須要賠償。不過,法院審結認為,民法上的僱傭關係,不以實際上僱傭契約存在為前提,只要林淵晟客觀上,接受台灣大車隊指揮監督,而幫台灣大車隊服勞務,雙方間就存在民法上的僱傭關係,台灣大車隊必須負擔賠償,最後法院審酌死者上有70 多歲老母親、下有3名還在就學的子女,另外還有死者遺孀的賠償,總計判決台灣大車隊必須賠償家屬總共1千多萬元。色運將性侵女大生 車行連坐判賠中國時報高院更一審認為,蔡當時開的計程車車身漆有「聖心」字樣,並無「個人計程車」的標識,可見蔡男就是聖心聘僱的司機,因此判車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靠行計程車肇事 高院民事判車行負連帶責任但高等法院判決指出,「靠行」經營型態在台灣社會盛行,一般人無從分辨計程車是否屬靠行營運,只能從外觀上判斷,因此交通公司應對民眾安全負起法律上責任。法官判決認為駕駛為交通公司服勞務,雙方有僱傭關係,而交通公司負僱用人之責,才足以保護交易的安全。因此將車行提起上訴駁回。這是另一法院判例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台上字第八六號民事裁判即為著例。職是,雖然計程車行與司機通常並無僱傭關係,實際上車行對於司機也無選任監督可言,僅係單純提供營業車輛或牌照而收取費用,但訴訟實務上,為保障被害人一方的權益,避免其求償無門,均認為此際車行應負僱用人的連帶賠償責任。是故,計程車行車發生事故時,除駕駛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被害人也能向其所屬車行請求連帶賠償;而計程車行若欲避免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在選擇車輛承租人或提供他人使用營業牌照時,切記應注意其人行車的態度及技術,並應設法對使用其牌照營業的駕駛人善盡監督的能事,方為正道。
ebola01 wrote:Uber搶走傳統計...(恕刪) 我是開車通勤平時開車很不喜歡小黃的 free-style 開法但 Uber1. 沒實體保障2. 沒誠實繳稅所以其他再好我也不能接受這是原則問題
台灣計程車的素質之差,可說是恐怖之極搭過幾次有極端意識形態的車,不停的洗腦你司機自己的政治思想還有超速、亂開車、亂開價(南部)、車子本身骯髒污穢的素質水平實在太低,而且還不安全如果是電話叫車的還好,車行那邊有紀錄如果是路邊攔車的,已經不知道出了多少事情了計程車司機殺人的還少了嗎?現在有uber可以選了堅決不搭計程車,又貴又爛的東西誰要?合法不合法?我只要品質好價格低的那種
如果它可以合法,他就請台灣法律大鬆綁,所有不合法的事都可以合法吧~它再好,它不合法,它就是爛的~除非你無視台灣法律~你不屑台灣法律,你不鳥台灣法律~既然這樣一個無視不屑不鳥台灣法律的商人都可以合法那我要求所有不合法都因該合法我下載音樂不可以說不合法喔~不可以判我刑喔~還有既然它可以合法,那幹脆取消計程車牌好了人人都可以兼差計程車多好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