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i115 wrote:
我同意你說的, 馬總...(恕刪)
選出來就是同意未來4年大方向的施政
你不高興可以請爛立委提罷免啊
啊!罷免門檻高?
不好意思
還是要請你們選出來的爛立委修憲啊



啊!對厚!你沒投票給爛總統爛立委
那請問你又要期待他們會給你什麼滿意的施政?
做什麼都爛的先入為主想法充斥在你心中
難道還要親自來說服你嗎?
10857347 wrote:
一、服務貿易協議有兩個機制:加油器和煞車器
加油器是「相互開放」
煞車器就是「單方終止」
協議第十七條規定
實施三年後
台灣可以單方面隨時修改或撤銷任何項目
陸資來台籌備個一、二年
三年內也只能營運個一年
有「煞車器」在
沒什麼好憂慮的
有些人把服貿誇大的像洪水猛獸
不知道或故意不提有「煞車條款」
這是無知!

心禪樹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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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承諾表的修改
一、在承諾表中任何承諾實施之日起三年期滿後的任何時間,一方可依照本條規定修改或撤銷該承
諾。如該承諾不超出其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水準,則對該承諾的修改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
二、修改一方應將本條第一款所述修改或撤銷承諾的意向,在不遲於實施修改或撤銷的預定日期前
三個月通知另一方。
三、應受影響一方的請求,修改一方應與其進行磋商,以期就必要的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
調整後結果不得低於磋商前特定承諾的總體開放水準。
四、如雙方無法就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可根據本協議第二十條規定解決。
修改一方根據爭端解決結果完成補償性調整前,不得修改或撤銷其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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