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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真的嗎?


vc0528 wrote:
會不會比較低? 我不敢說, 問題但為什麼要開大門?

如果各國對各國的貿易協定,在人的部分是那麼寬, 那沒話說!

對於自然人的限制, 看看新加坡的條例吧! 有和台灣一樣大開的, 也請舉證


既然都不知道會比較低或是高

那你後面的論述是編故事來的嗎?
mobscape wrote:
既然都不知道會比較低...(恕刪)


所以, 不能假設?

法條的周延性在哪?

你看過新加坡怎麼訂的嗎?
vc0528 wrote:
所以, 不能假設?

法條的周延性在哪?

你看過新加坡怎麼訂的嗎?


一直提新加坡

你知道的話就說出來呀!?

總不能自己提的東西、隨便丟個問題出來就要人去幫你找資料來回答你吧!?

看看是不是我們對新加坡規範極嚴,兩岸服貿對大陸規範寬鬆
#24樓我貼過對照表了

左側是新加坡開給中國的

右側是台灣開給中國的


看來再來說吧
取自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第一點有寫到

二、、、服貿開放陸資來臺將引進大量大陸勞工 服貿開放陸資來臺將引進大量大陸勞工,排擠臺 ,
灣民眾工作機會?
(一)服貿協議主要開放與陸資來臺投資(設立商業據
點)相關的投資人和白領管理人員來臺,並不涉
及開放大陸勞工議題。依據「大陸地區專業人
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規定,陸資企
業之負責人可來臺從事經營管理活動和董監事
業務,並在資格條件與數量上有嚴格限制。陸
資需投資達 20 萬美金以上才能申請 2 人來臺,
投資金額每增加 50 萬美元,才可再申請增加 1
人,最多不能超過 7 人。如果想申請陸籍主管
或專業技術人員來臺從事經貿活動,則必須符
合設立滿 1 年且實收資本額或年營收額達新臺
幣 1 千萬元以上等條件,並規定已實行投資金
額 30 萬美元以上者可申請 1 人,每增加 50 萬
美元才能再申請 1 人,最多不得超過 7 人(投資
美金 330 萬元才能申請 7 人)。
(二)至於承諾表中所列的「自然人移動」,我方並 - 13 -
未承諾開放大陸的專業服務人員來臺,並且也
不同意比照我對其他 WTO 會員有關「自然人移
動」的承諾,開放大陸人士來臺工作;目前我
方承諾開放的範圍,仍維持現行法令已對大陸
投資人和白領管理人才開放的範圍,包括短期
的商務訪客和跨國企業內部調動陸籍主管及專
門技術人員來臺從事經貿專業活動,這些大陸
經貿專業人士停留時間較長,但並未取得工作
正和居留權。
(三)綜言之,陸資來臺雖帶來少數陸籍投資人及白
領管理人員,但大部分的員工必須在地聘僱,
有助於創造國內就業機會。據經濟部統計,至
102 年 7 月底止,陸資來臺投資已有 425 件,其
申請大陸籍白領管理人員來臺數合計有 224 人
(至 5 月底為 216 人),在臺灣雇用 6,771 人。預
期在服貿協議生效後,因陸資來臺投資增加,
可增加國內就業機會。

vc0528 wrote:
條文在哪?麻煩有依據...(恕刪)
好了!不要吵了!

我打電話問就是了!我就是大陸人

vc0528 wrote:
vc0528 wrote:
還是有人沒看懂

請問這二個併起來看, 在中國搞個人力資源公司, 可不可以合法引進建築工人??
連在台成立公司都不用了. 只要和台灣簽個勞動合同不是嗎?
如果說我錯了, 歡迎用白紙黑字說明了我的擔心!

現在打拼的中年人, 本來可以拿1500-3000不等的, 未來有"專家"可以引進來台取代,建商可以用更少的薪水找工人, 各位覺得建商不會嗎??


vc0528 wrote:
會不會比較低? 我不敢說, 問題但為什麼要開大門?

如果各國對各國的貿易協定,在人的部分是那麼寬, 那沒話說!

對於自然人的限制, 看看新加坡的條例吧! 有和台灣一樣大開的, 也請舉證



vc0528 wrote:
<"font color="#FF0000>所以, 不能假設?

法條的周延性在哪?

你看過新加坡怎麼訂的嗎?


先說「可以用更少的薪水找工人」,又改說「會不會比較低?我不敢說」

最後補上「所以, 不能假設?」

大大你一開始第一句不是假設啊

vc0528 wrote:
請問這二個併起來看, 在中國搞個人力資源公司, 可不可以合法引進建築工人??


在中國搞個人力資源公司可以,但是你要用陸資實際經營三年

三年後才能來台

建築、金融相關的更是要五年以上

不懂自己去看附件

本文、附件都沒看過

就自己假造了一個情境來說好可怕

根本是有被害妄想症

zaen2260 wrote:
取自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恕刪)



至於承諾表中所列的「自然人移動」,我方並
未承諾開放大陸的專業服務人員來臺,並且也
不同意比照我對其他 WTO 會員有關「自然人移
動」的承諾,開放大陸人士來臺工作;目前我
方承諾開放的範圍,仍維持現行法令已對大陸
投資人和白領管理人才開放的範圍,包括短期
的商務訪客和跨國企業內部調動陸籍主管及專
門技術人員來臺從事經貿專業活動,這些大陸
經貿專業人士停留時間較長,但並未取得工作
正和居留權。


這陸委會的說明, 明顯和服貿的附件有差異哦

http://www.ecfa.org.tw/SerciveTradeAgreement1.aspx?pid=7&cid=26

那要相信??


mobscape wrote:
在中國搞個人力資源公...(恕刪)


已經經營了三年,五年的企業很難嗎?

並不是指專業人士在該公司任職3年5年哦!

是不是只要我公司成立3/5年後, 我招個專業人才就可以符合來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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