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wboytwn wrote:迷姦好像是公訴罪,檢...(恕刪) 是公訴罪(非告訴乃論) 沒錯!這個人把自己作案紀錄都拍下來,當證據剛剛好!刑法第 222 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以藥物方式(迷姦) 犯「強制性交」者,屬於「加重強制性交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