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個實務面的好了
就中華民國的法律來講,在取得建照、報開工之後
除非主結構形式、樓層數變更的太誇張
要不然幾乎就是只會在請領使用執照之前,依據現況採圖再整理一次圖說,並依此辦理設計變更
即便是南故宮等級的 "公共工程" ... 也都是這樣子
更別提民生案件都是這樣子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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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爭議的地方在於,施工者本該要照著核准圖說施工
然而法規允許變更設計
只是法規並沒有規定其應該辦理的 "時間" 與 "期限"
所以法規面上,施工者只要再取得使用執照之前,讓:
1.圖面
2.現場
兩者相符且符合法規規範就好了
剩下的~~~不過就是些口水罷了

願機會永遠對你有利
May the odds be ever in your fav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