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ter Passcode wrote:故事是這樣的 - 網(恕刪) ========================Day - 51今天是星期二,過了半百什麼屁都還沒有請客位網友支持不回帶風向文!感謝!!!
JOB HO wrote:妨害名譽到警局做筆錄這一部分不一定會有,可能會跳過,時間會拖得非常久,再來是地檢的檢察官問訊,再拖個100天看雙方是否願意和解,再來個一百天或許才有機會在法庭相見,等個半年應該算是最基本消費吧! 原來如此,所以要等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