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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心理系性侵事件...

這部份講的是處理過程有涉嫌違法,不是講工作小組成立就違法,請把紅字部分看仔細一點。
你真的處理過程跟成立這兩件事一直分不清,我都講多少次了,你也花點時間看仔細點吧...
如果你還是看不懂的話,那我就來解釋,這些話這意思看來就是說性平會採用了工作小組的調查報告,但是這調查報告應該是性平會獨立調查不能委託給他人(工作小組)調查,所以嚴格講這是承認輔大自己的錯,不是說工作小組錯了。

Erichuangtw1980 wrote:
目前已外聘3位委員進行調查。但輔大在6月17日就已向教育部坦承疏失,也認定系所自組的工作小組,形式上已違反性平法第21條第3項,教育輔導工作小組的訪談紀錄已涉及事實認定,此作法有不妥處,應交由性平會,而非工作小組執行

davish wrote:
收保護費不違法?你活在哪個空間?(恕刪)


你自己講的啊
成立團體不違法啊
偉違法的是收保護費啊
自己還記得自己說過什麼嗎
我說收保護費違法沒錯啊,我有說成立團體違法嗎?你真的閱讀能力要加強

一忘心無我一 wrote:
你自己講的啊
成立團體不違法啊
偉違法的是收保護費啊
自己還記得自己說過什麼嗎


原來指出邏輯錯誤的人錯了,推論有錯誤的人沒錯
下次寫證明題的時候,萬一老師說你證錯了就把這套邏輯跟他講,看他是站在你這邊還是我這邊
萬一你不用寫證明題也可以去補習班教這門考試"絕招"
blast000 wrote:
因為挑起這點的人只是打模糊仗,掩蓋他才是他自己最看不下去猛力批評的那個腦補狂魔


法律上的調查跟民間調查意義不一樣,這我不是現在才講,我幾星期前就講過了,不信可以去翻前文,我這裡再提到是提醒某些網友要知道兩者不同,不要張冠李戴。你真的想太多了
blast000 wrote:
一下從"調查"的定義出發,被質疑就跳到"小組成立",比方唐鏡(九品芝麻官版)還靈活
有定見是可能的,但是心中雖有定見只要處理手法上不特別強力引導方向,這部份很難說法律上犯了甚麼多嚴重錯誤,頂多就是性平法某些不關痛癢的條文,讓輔大拔掉夏的行政職而已。
我知道有些網友覺得夏本身有立場,這立場不利被害人所以覺得義憤填膺,但是法律上不可能管到你心中想甚麼,也就是不可能因為夏有心證就定她(民法刑法上的)罪。法律能做的只能看她處理過程是否明顯不公有利加害者。當然這裡主流意見似乎是認為不公的證據很多很明顯,不過看這事拖那麼久再加上我注意到某些網友所謂的證據實在有很明顯的瑕疵,我個人看法是傾向夏或心理系民法刑法上可能不至於犯罪(但是會違反行政法比如性平法等),當然這只是我猜測,不同意沒關係,反正過不多久調查結果就要公布了。

michaelliupac wrote:
至於到底是哪個理由,根據713談話的分歧認知與夏老師的忘記說法,再次大膽推論成員們早已心有定見,那麼回推到成立工作小組的目標,真的是要幫助"受害人"嗎?還是目標是藉此方式讓心理系受到的傷害減到最小?如果是後者,當然工作小組不能立刻終止.
我也不知道這是推論還是指控~

davish wrote:
我說收保護費違法沒...(恕刪)


我也沒有說收保護不違法啊
我只問這個人有沒有違法啊
你說我閱讀能力有問題
我倒想問你有沒有看清我打的字咧
一字一句都沒有更改哦
用夏自身的說法
違法的是這個團體(工作小組)
不是夏個人啊

davish wrote:
一忘心無我一 wrote:
但卻打著這樣的名號收取保護費
試問
這個人違法了嗎?
法律沒禁止他成立團體啊(恕刪)

就講了收保護費違法,請問這些話你是哪裡意思看不懂?要我再講一遍?
請問我在這裡是不能用反問法的語氣表達我的看法嗎?怎麼好像反問法語氣看不懂?

一忘心無我一 wrote:
我只問這個人有沒有違法啊

davish wrote:
這部份講的是處理過程有涉嫌違法,不是講工作小組成立就違法,請把紅字部分看仔細一點。
你真的處理過程跟成立這兩件事一直分不清,我都講多少次了,你也花點時間看仔細點吧...
如果你還是看不懂的話,那我就來解釋,這些話這意思看來就是說性平會採用了工作小組的調查報告,但是這調查報告應該是性平會獨立調查不能委託給他人(工作小組)調查,所以嚴格講這是承認輔大自己的錯,不是說工作小組錯了。...(恕刪)


但輔大在6月17日就已向教育部坦承疏失,也認定系所自組的工作小組,形式上已違反性平法第21條第3項。

Erichuangtw1980 wrote:
目前已外聘3位委員進行調查。但輔大在6月17日就已向教育部坦承疏失,也認定系所自組的工作小組,形式上已違反性平法第21條第3項,教育輔導工作小組的訪談紀錄已涉及事實認定,此作法有不妥處,應交由性平會,而非工作小組執行。...(恕刪)
davish wrote:
就拿前面例子來說,跟人結拜兄弟後一起去做壞事,比如收保護費,這是違法的,所以就可以推論結拜違法了?這種簡單邏輯我真的講到不想講了...恕刪)


我也講到不想再講 就說你邏輯沒搞清楚 不懂法又沒去研究

結拜收保護費 不就搞黑社會嗎? 當然違法

刑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與就違法了 收保護費的部分另外跟你算...

工作小組的成員有院長和教師 學生 工作內容也分別有相關法及校規約束 更別提在上課期間 去搞類似黑社會的集結

你工作小組法源拿不出來 又腦補的這麼多 誰會認同你?
一忘心無我一 兄
有個人成立了團體宣稱要救助里民但卻打著這樣的名號收取保護費...

davish 兄
就拿前面例子來說,跟人結拜兄弟後一起去做壞事,比如收保護費,這是違法的,所以就可以推論結拜違法了?...

如果題目只有 跟人結拜兄弟後一起去做壞事,比如收保護費,這是違法的,所以就可以推論結拜違法了? 這樣很難判斷結拜是否違法.因為事實不夠.

但單就這題,不需腦補,因為davish兄 是拿 一忘心無我一兄 的例子,延伸 這樣的團體(結拜)是否違法.

一忘心無我一兄 只要補出剩餘的情境,即可判斷這樣的團體是否違法

1.這個成立團體的人一開始就是為了收取保護費而成立該團體 那違法
2.如果成立團體的人一開始就是為了真的是為救助里民但因資經不足號召大家有錢出錢 那沒違法
3 ...

所以有沒有違法,請一忘心無我一兄 補出剩餘的情境 即可,大家不用腦補

當然以上只單就這議題,與輔心成立工作小組是否違法無關

針對這事件,很多高手發言,越看大家的發言越覺得自己的不足,受教了!

PS 不知兩位真實性別,以兄尊稱,若有不妥,見諒!
mi85047 wrote:
一忘心無我一 兄有...(恕刪)


不用那麼客氣
討論而己

我在714樓就有說明白了
是成立救助里民的團體
但收取保護費

成立上言相似的團體哪怕沒註冊都OK
但收取保護費百分分百違法

夏成立工作小組當然沒有問題
但工作小組有沒有違法呢?
(今天討論工作小組有沒有違法,並不是單指成立小組而己,還包括了其相關作為)
目前教育部方面是認定有違法的
工作小組被判定有違法的話
那小組決策的成員夏有沒有違法之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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