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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巨蛋為何停工?

tgdlyg wrote:
工程圖面送審,
若有涉及變更部分,
應該是要列表,
變更圖號,
變更內容敘述,
變更理由,
詳附件幾號,
附件把有變更的圖或是局部放大影印附上,
並一一編號,
整份變更後的完整圖面還是要附上,

基本上這樣做,
審查人員可以很快瞭解並給予核准,
至於只把整份資料送上去,
沒做說明,
通常會被退件吧!
說是形式審查,
人家還是會看變更項目與變更內容有沒有對上.
核准公文都寫這樣,

要說建管人員有疏失太難了,
遠雄說柱子與樓梯是連動的,
你沒說建管人員哪知道啊?

VICCHEN2006 wrote:
真的暈倒.....你當建管人員都非本科系看不懂建照圖施工圖,不知道施工狀況?
哪裡有變更以及法規檢討都必須標註清楚,你有畫過請照圖嗎?

daniellaigmail wrote:
2016-05-15 02:52 by daniellaigmail
不好意思,小弟剛好有領到本國的建築師執照,從業也20多年了,上面這段話是錯的,不要再誤導別人了!
小弟僅就自身經驗做幾點說明...
1.沒有...非主結構的設計變更由建築師跟技師核可就好...這種事.
2.政府並不審結構,結構部分政府只會管有沒有附結構計算書,有沒有附表,該外審的有沒有去審,就這樣.
3.樓梯位置變更不可能不辦變設計,消防避難部分也須重審.
4.所有變更設計都會在請申請書上條列變更的項目,最後一項都會寫[其餘不變]...亦即沒申請變更的部分都沒變.
5.林局長領有美國建築師執照.
以上說明不涉及本人對巨蛋案的立場.

哀 這棟樓能蓋這麼高真是悲哀
這棟樓蓋這麼高 我想大部分網友大都根本不想看了
一堆很好的資訊這棟樓都有 對大巨蛋不了解的真該從頭到尾好好看一下
瑞士刀達人虐的老莫嫑嫑der..
takeone4345 wrote:
哀 這棟樓能蓋這麼...(恕刪)


不懂裝懂,只會人云亦云的人不知道是什麼樣的心態?

4.所有變更設計都會在請申請書上條列變更的項目,最後一項都會寫[其餘不變]...亦即沒申請變更的部分都沒變.

不用附上圖面資料嗎?你有跑過建照使照嗎?
VICCHEN2006 wrote:
真的暈倒.....你當建管人員都非本科系看不懂建照圖施工圖,不知道施工狀況?
哪裡有變更以及法規檢討都必須標註清楚連同原圖一起附上,你有畫過請照圖嗎?


大大意思是說整份圖丟上去,
不用列表說明,
一千多張叫建管人員一張一張翻,
看圖面上哪裡有做設計變更標示?
再比對原圖,
確定後一張一張這樣蓋章?
所以建管人員有蓋章就要負責.

那台南維冠大樓的蓋章建管人員要不要收押啊~
tgdlyg wrote:
大大意思是說整份圖...(恕刪)


建築法第二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依本法規定核發之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
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建築法第三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其委託或指定之審查或鑑定費用由起造人負擔。
前項規定項目之審查或鑑定人員以大、專有關系、科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經依法任用,並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者為限。

如果負責台南維冠大樓的建管人員沒蓋章就會被處分。

VICCHEN2006 wrote:
建築法第二十六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依本法規定核發之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使用或拆除之許可。
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建築法第三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其委託或指定之審查或鑑定費用由起造人負擔。
前項規定項目之審查或鑑定人員以大、專有關系、科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經依法任用,並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者為限。
如果負責台南維冠大樓的建管人員沒蓋章就會被處分。


對對對~~
大大說的都對,
一下子
說建照圖是建築師負責,
建管單位無權指指點點,
一下子
又說建照圖有建管單位的簽章,
建管單位要負責.
takeone4345 wrote:
哀 這棟樓能蓋這麼...(恕刪)

本棟樓為嘴砲園地,引經據典,精彩可期,只是法令引用時,煙霧迷漫,有時會斷章取義,未顧及條文引用時的前提設定。專拿對己有利的部分來鬥嘴
tgdlyg wrote:
對對對~~大大說的...(恕刪)


建築法都這麼規定了,不是我自己腦補胡扯亂說的喔。

樓上的如果是說我斷章取義,專挑有利的部分,可以拿出證據嗎?
遠雄以為『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的建照圖,
北市府有蓋章是護身符,
在我看來根本是致命傷,

這叫人家給你方便,
你卻當隨便,

『申請使用執照得一併辦理變更設計』,
用意是在於建照核准後,
因為設計或施工有問題,
需要設計變更,
但申請恐曠日廢時,
因此有條件某些項目准許先施做後,
下次申請變更時再一起申請,
若竣工前沒有再申請設計變更,
就於竣工後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辦理變更設計,

既然102年申請變更時,
已經是用『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的圖面,
就應該主動告知圖面有變更與列入申請設計變更項目,
那有再放到竣工後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辦理變更設計的道理,

既然要放到竣工後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辦理變更設計,
102年申請變更時圖面就要用原圖面才對,
怎麼可以用『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的圖面.

說法根本是矛盾,
一看就知道是圖面夾帶闖關的方式.

tgdlyg wrote:
遠雄以為『樓梯部分...(恕刪)


無論如何是否能竣工後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辦理變更設計,

這也沒嚴重到要停工一年多放給它爛.....
royfu83 wrote:
,台大地震中心審核的...(恕刪)

那只是單外審的部份。。。
你去看我說的變更流程。。。
裡面有多少東西要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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