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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心理系性侵事件...

一忘心無我一 wrote:
我很多地方是看各種聲明稿和逐字稿的
關於情慾流動一詞
夏在607上並未否認
甚至避而不談
對照白色恐怖推手的強力駁斥
嗯..可以當作夏真的這麼做了
PS.夏說情慾流動並非只有男友一人提到
根據WIKI記載亦有其它同學在網上這麼說...(恕刪)



『情慾流動』好似是夏這個心理派別的理論之一,

參照http://linyangyi.pixnet.net/blog/post/3332890-輔心事件採訪紀實文末的記錄:

在「921道歉文」之後,性別運動也受到波及,女權人士周芷萱在臉書上公開表示「多年累積的運動成果(日日春、妓權)、學術名詞(培力、團體動力、情慾流動)、知識論上的不同(敘事、詮釋、主觀認知)都在這事件中成為了髒話。要累積一個運動成果還有開創知識上的新頁需要好幾世跟好多人(昨天才跟范情老師在說,他們被罵的話跟我們差不多),但是毀掉這些,只需要四個月。所有關心性別運動的人,恐怕是心疼也心傷。 」




Erichuangtw1980 wrote:
『情慾流動』好似是...(恕刪)



這段夏老師受訪所說的話~~『我是站在這樣的觀點立場上,在和三人談了如何處理衝突情緒告一段落之後(2015/7/13),在最後幾分鐘左右,表達抒發了我對心理系學生們近十年,我在心理系經驗到學生情慾流動、喝酒嘔吐等事(我做主任時曾在掃地阿姨還沒上班前,用手清除前晚學生吐在助教門口的穢物);我接著表示幾位系上老教師都要退了、青黃不接,如果此次學生間衝突和這起意外我們沒對待好,就可能像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以上這段話讓我更能大膽推論:夏老師一開始心中已埋下這不是性侵事件的種子,因為這是她近十年來在心理系的經驗,而且此事件若處理不好,心理系會受到很大的傷害,所以最好能自己親自處理而不要假手上層的學校組織.
davish wrote:
我從頭到尾說的都是:「工作小組成立這部分不違法(性平法)」,但是工作小組處理案件過程是有違法可能...(恕刪)


所以「工作小組違法」是;
1. 成立工作小組違法。
2. 成立工作小組不違法,但小組的做法違法。
3. 成立工作小組和工作小組的做法都違法。

我們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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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大召開記者會坦承疏失 現場卻遭抗議人士闖入
-今日新聞NOWnews – 2016年9月23日-
(輔大)性平會顧問吳志光指出,調查處理程序過程中,系所教育輔導小組是否造成受害學生二度傷害,這是性平案外案,目前已外聘3位委員進行調查。但輔大在6月17日就已向教育部坦承疏失,也認定系所自組的工作小組,形式上已違反性平法第21條第3項,教育輔導工作小組的訪談紀錄已涉及事實認定,此作法有不妥處,應交由性平會,而非工作小組執行。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
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
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Erichuangtw1980 wrote:
『情慾流動』好似是...(恕刪)


對不起
我查了一下
情慾流動好像比較指向雙性戀
還是泛指情感不固定
GOOGLE一下
好像連輔心的人也解釋不清啊...
不過性侵就是性侵
怎麼會冠上難懂的專有名詞?
無法理解
一忘心無我一 wrote:
對不起我查了一下情...(恕刪)


網路上有人討論,夏的學派理論主張中是沒有『性侵』的概念,

但是在其他的報導和文章還沒找到資料,所以我持保留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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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分析輔大心理公審大會 實為維護民陣教母?中國時報 2016年09月26日
「夏林清與民陣在這個事件上面,根本一開始就把他們過激的性解放理念強行帶入到心理輔導裡面,才會有所謂『情慾流動』的說法」,「夏派把他們自己的性解放理念強行帶入,強迫女同學接受,問題是他們的性解放理念根本就拒絕承認有『性侵』這種概念,那麼堅持自己非自願的女同學一開始就被宣判了死刑。」


原文: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4825783.A.426.html
= =我覺得這整篇真的沒什麼好討論的

已經有不少人提出一個重點


縱使雙方退一萬步來討論好了。

不管工作小組成立是不是違法,這點完全不重要
(我不懂為何要執著在成立是不是違法這點上)


重要的是過程,是個結果。

過程就是讓受害者感覺你並不是來輔導我,協助我,而是你是來洗腦我,把事情化無。

畢竟,工作小組幹嘛去管加害者談條件什麼鬼事情?要,也輪不到身為老師/同學,也該是受害者家人/親人,或者司法單位去管。
再來,工作小組幹嘛堅持要了解事情的經過(我是指針對此事,不是針對所有性侵案件)
都已經有人證,都已經報警處理,工作小組幹嘛去管案發事情真實的經過?再者,受害者都已經沒什麼意識情況下,完全符合性侵要件了,一直"確認"人證的證詞有何意義?根本沒意義。

無論如何,想要知道事實真相,這永遠都不是工作小組該做的事情 (詳見法規,懶得提其他人再三提的東西...)

最後,事實上的結果,就是這樣子的爛結果。

而工作小組死都不認為自己方法弄錯。

如果今日工作小組早早就認錯,認為方法錯了,今時今日就不會有這麼與論壓力。

工作小組要玩培力理論,OK阿,但受害者不吃這套,你該怎辦?換其他方法啊!

從這些種種行為看來,很難讓人不認為,工作小組只不過想出風頭,只不過想玩玩自己的培力理論,甚至想把事情搞到變小。

再來啊....


夏教授說詞真的是反反覆覆,沒出事之前說他主導工作小組,出了事情就說是受害者提出來...之後又說是學姊。
現在又說沒吃案,當下就有同學們報警,怎可能報警...搞得好像這名同學是她家的人,所以她沒違法...(事實上是受害者男友自己報警)


是人看得都覺得這人很奇怪...到底是要怎樣?
承上,就是不能認錯呀…

現在已經是騎虎難下了...

認了,系所就要倒了,一堆別系的在等著看咱們心理系的笑話呀…

以上就邏輯上的推演,雖然暗黑了點,但解釋得通呀?!不是嗎?!

Erichuangtw1980 wrote:
所以「工作小組違法...(恕刪)


這題我選2,成立不違法,但實際操作內容違法,前面說很多了,不多解釋。

也基因於此,心理系才會覺得被出賣,才會去鬧學校記者說明會的場...

再說一次,輔仁大學校方確實責無旁貸!

jiahsien wrote:
畢竟,工作小組幹嘛去管加害者談條件什麼鬼事情?要,也輪不到身為老師/同學,也該是受害者家人/親人,或者司法單位去管。...(恕刪)


遇到性侵案就亂了章法,

輔心在害怕什麼?夏在害怕什麼?
收保護費不違法?你活在哪個空間?
一忘心無我一 wrote:
但卻打著這樣的名號收取保護費
試問
這個人違法了嗎?
法律沒禁止他成立團體啊


就拿前面例子來說,跟人結拜兄弟後一起去做壞事,比如收保護費,這是違法的,所以就可以推論結拜違法了?這種簡單邏輯我真的講到不想講了...
dennis10 wrote:
但如果你堅持要切割工作小組的設立(一執行就可能違法,那設立是幹嘛?)


是你說違法的,現在要我找證據?不要太幽默好不好
dennis10 wrote:
你要不要列舉一些法源可以支持你設立沒違法的部分? 這工作小組可不是鄰居扮家家酒 而是隸屬在心理系之下的喔?
還是你找不到法源 就又自己腦補沒有違法?
也提醒你
目前工作小組當事人自承 召集的是院長和系主任 成員還有學生 召集人以何資格召集的?院長? 老師? 召集目的?
你有召集的相關資料嗎? 還是沒資料 沒法源 你又自己腦補沒有違法?(這提醒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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