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uuta wrote:tgdlyg wro...(恕刪) 沒有一個公務員心臟那麼強的<<<<<+1一般事務官可是要長長久久熬到退休。。。任何一個行政首長4-8年而已。。。心臟強的通常都只有跟首長同進退的政務官。。。像沒牌的那個。。。
halachung wrote:沒有一個公務員心臟...(恕刪) 沒牌那個不是心臟強,是臉皮厚。如果讓遠雄矇混過關,那不就代表台北市都發局和建管相關單位人員失職,便宜行事把關不力,甚至有圖利廠商之嫌,要處分的。林洲民唬很大啊!
柱位變更包含把樓梯位置、數量變了,所以代表建照也變更成功了嗎,那不就有按圖施工了,那怎麼會有樓梯變動了,是否要〝竣工後請照時一次報驗”的爭議?建照如果變更成功了,也不須消防重審與驗證,也不會有〝七或八大自創標準〞的爭議,順序與因果應該這樣才正確吧,所以關鍵是建照變更成功了嗎?
royfu83 wrote:柱位變更包含把樓梯位...(恕刪) 應該是。。。看當時變更程序時行政審時怎樣認定。。。建築師併技術審提他的。。。基本上哪怕併使照也要提出說明依據的。。。如果有錯請指正。。。因為我都是請錢伯幫我跑照的。。。只知道個大概。。。另外。。。這是設變。。。不是變更建照。。。如果沒錯。。。變更建照應該是飯店變學校之類的。。。
VICCHEN2006 wrote:所以才需要委外審查啊,林洲民又説台大地震中心審核的章不算數,那怎樣才算?要有林洲民的章才算? 林洲民説台大地震中心審核的章不算數,這種說法是很不恰當,一般結構是結構技師簽章即可,特殊結構才會要求結構外審,結構外審單位蓋章表示對於自己審查的內容負責,哪有不算數這種說法!結構技師與結構外審單位簽章是表示對於結構計算的計算或驗證表示負責,但是是針對建築師給的結構要求來設計的部分,結構技師與結構外審單位才不管不負責設計變更時建築師要送什麼資料與變更項目是哪些,以遠雄的『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部分,結構技師不是都沒事,沒有要懲處結構技師,『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的圖面,只要結構技師有重新計算簽章,結構技師就算是負責任了,至於要用台大地震中心審核的章,要來證明遠雄102年設計變更送審時,申請項目沒列出,但是圖面是『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這件事是合法的話,只能說牛頭不對馬嘴,結構外審單位可以視為強化版的結構技師,增加一道機制來確保結構安全而已.
halachung wrote:應該是。。。看當時...(恕刪) 修正應該是〝變更設計〞成功了嗎,那為何遠熊一直主打〝樓梯可以竣工後請照時一次報驗〞,〝七或八大自創公安標準無所本〞,這不是擔心過頭了,還是隱含著實際上〝變更設計〞未核准,只有〝柱位變更核准〞的因素,這個在建管處的行政流程上應該不難釐清
royfu83 wrote:修正應該是〝變更設計...(恕刪) 看蓋章的圖啊。。。建管不是也查核很多次。。。同時裁決有按圖施工。。。今天是林洲民拿舊圖對問題才出來。。。簡單說。。。現在庭上就是要驗證沒牌民說的新圖不算的依據。。。他的說法合不合法律程序。。。能不能推翻自己公部門行政審查的結果。。。說實在的。。。就算推翻也是公部門內部問題。。。是歸責不到遠雄的。。。同時遠雄反而還可以究責。。。
Shuuta wrote:你接觸過這類型的文件送審工作嗎?~抑或者是,你就是你口中那個『只管文件有無齊備,不管圖說項目跟合約項目是否相符』的建管處人員?~ 工程圖面送審,若有涉及變更部分,應該是要列表,變更圖號,變更內容敘述,變更理由,詳附件幾號,附件把有變更的圖或是局部放大影印附上,並一一編號,整份變更後的完整圖面還是要附上,基本上這樣做,審查人員可以很快瞭解並給予核准,至於只把整份資料送上去,沒做說明,通常會被退件吧!說是形式審查,人家還是會看變更項目與變更內容有沒有對上.核准公文都寫這樣,要說建管人員有疏失太難了,遠雄說柱子與樓梯是連動的,你沒說建管人員哪知道啊?
halachung wrote:看蓋章的圖啊。。。...(恕刪) ,台大地震中心審核的章來COVER『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設計變更通過,好像不太合理,地震中心也會審查〝步行距離、走道寬度、防火區劃〞嗎?這應該屬建築師的業務吧,當然建管處不小心蓋錯章讓圖通過,現實是有發生過的,一般也會認帳將錯就錯的,責任就不在廠商了
tgdlyg wrote:工程圖面送審,若有...(恕刪) 真的暈倒.....你當建管人員都非本科系看不懂建照圖施工圖,不知道施工狀況?哪裡有變更以及法規檢討都必須標註清楚連同原圖一起附上,你有畫過請照圖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