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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巨蛋為何停工?

這一篇居然到現在還能熱烈討論實在令人訝異,

除了一方面是鬼打牆的人實在不少,誰挺柯市府也不言而喻,

但是整棟樓的癥結點應該是在【未按圖施工】這個天理難容的重大疏失吧,那我們就來看看台北市審議委員會自己對於未按圖施工這件事情怎麼說。

北市府多次指遠雄未按圖施工,且多數施工和原設計圖說不符,並將全案送到台北市營造業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結果3月2日決議出爐,卻直到4月29日才發公文給遠雄,這兩個月期間恐有積壓公文之嫌。

裁處書內容認為遠雄大巨蛋有按圖施工,所以裁決「免議」,且遠雄確實是拿到北市府所核准施工圖說去進行施作;另外,建管處也確實有派員到場審查監工,也未指遠雄無按圖施工。結果北市府現在還在硬坳,北市府整個充滿矛盾。

裁處書內容認為遠雄大巨蛋有按圖施工
裁處書內容認為遠雄大巨蛋有按圖施工
裁處書內容認為遠雄大巨蛋有按圖施工
裁處書內容認為遠雄大巨蛋有按圖施工

而且不是甚麼默默無名的第三方單位,而是在我們英明偉大的柯文哲領導下的柯政府所發的裁決書喔。
tgdlyg wrote:
造冊又如何?
幾千張圖,
沒有寫在公文上列入變更項目,
誰知道樓梯數量與位置的變更,
一張圖一張圖慢慢對照嗎?
不是都知道建管單位是形式審查而已....(恕刪)


所以說形式審查只負責蓋章這樣嗎?~


進一步來說~

我是不知道別人的案子詳細的處理情形是怎麼樣啦,也許真的是有那種明明變更的只有涉及其中部分的圖檔,但是卻還是必須要將整本設計圖不管有無涉及變更通通印出來的情形發生~

但是就個人遇到過的案子,拍謝,通常就是把有變更的圖檔+合約項目造冊送審而已~

如此,自然沒有你說的一張一張慢慢對照的問題,因為該管公務員他本來就要去確認變更的圖面跟合約項目是否相符~

而個人沒那麼幸運可以經手像是大巨蛋這種幾百億的案子,所以遇到過的案子的圖檔總數了不起一、兩百張而已~

以一、兩百張的圖檔數量而言,承辦都會要求把跟變更相關的圖檔列印出來就好了;合理推論,實在難以想像大巨蛋案的主辦,也就是你說的北市府建管處,會作出『讓遠雄把所有的圖檔不管有無涉及變更通通列印出來造冊送審』這種搞死別人也搞死自己的指示~



退一步 -- 進一步又退一步,剛好回到原點~ -- 來說~

即便該管公務員真的做了那個看起來不太合理的要求,讓遠雄把所有的圖檔不管有無涉及變更通通列印出來造冊送審好了~

基本上超過一定頁數的送審資料,主辦人員通常會要求廠商作『造冊貼標籤』這個動作,換句話說,就是要求廠商作『索引』這個動作~

(當然,這個要求大概有一半以上的機率是由監造單位要求的~)

以個人遇過的那種設計圖只有一、兩百張的案子來說,幾乎都會被這樣要求了;,實在難以想像大巨蛋案的主辦,也就是你說的北市府建管處,會讓遠雄把公文+一堆沒有編碼索引的資料丟過來審查~

即便真的如此,一張一張慢慢對照圖面是否與合約相符合還是該管公務員應該要去確認的工作,除非該管公務員願意賭前程蓋青瞑章~



再說了~

不管有無造冊,只要該管公務員有做到和對這個動作 -- 就算他只核對跟合約變更項目有關的圖檔好了,不難推論的是:核對完變更合約之後,多出來這幾百張圖是怎麼回事?難道不會心中起疑嗎?難道不會進一部的查證確認嗎?

如果是另外一種情況 -- 算了,討論遠雄是否夾帶過關,應該只有前面這一種情形;而在核對合約與圖說是該管公務員避無可避的責任這個前提之下,多出來的這些圖檔,怎麼想都很難讓人不起疑竇,特別是對於這個敏感的案子來說,該管公務員這樣搞,根本就是拿自己的前程開玩笑~



以上推論過程,不涉及工程,也不涉及法律,純粹只是就個人遇到過的經驗,用個人以為合理的方式推論出個結論而已~

結論:所以說形式審查只負責蓋章這樣嗎?~

halachung wrote:
我前面就有說了。。。
我不認為遠雄在準備改這些圖前沒技術檢討跟審查。。。
假若行政審程序因公務員缺失而需補正。。。
就再跑行政審查流程就好。。。


就公文來看,
建管單位又沒有核准樓梯數量與位置的變更,
哪來缺失,
結構計算書有問題或是圖面有問題,
本來就是建築師與結構技師自負的責任,

之前討論
『申請使用執照得一併辦理變更設計』的問題,
是針對於北市府建管單位對於遠雄做出勒令停工的處分是否合法的問題,

可是遠雄送審的圖面已經是『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的圖面,
沒有列入申請項目很明顯是違法,
不然建管單位敢把兩位建築師送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停業2年處分?
而討論『申請使用執照得一併辦理變更設計』的問題是屬於違法後的補救措施.

把『申請使用執照得一併辦理變更設計』的問題,
混在"勒令停工的處分是否合法"與"違法後的補救措施"一起談,
根本是誤導方向,
混淆視聽~

Shuuta wrote:
所以說形式審查只負責蓋章這樣嗎?~


建管單位只看申請文件有沒有備齊,
不然台南維冠大樓倒了,
有蓋章的建管人員都抓去關了.

前面的都說幾千張圖了,
建管人員又不是設計人員,
有辦法一張圖一張圖慢慢對,
幫忙抓出錯誤嗎?
而且建管人員才多少位?
臺北市又不是只有大巨蛋這個工程而已.
tgdlyg wrote:
建管單位只看申請文...(恕刪)


所以才需要委外審查啊,林洲民又説台大地震中心審核的章不算數,那怎樣才算?要有林洲民的章才算?
tgdlyg wrote:
建管單位又沒有核准樓梯數量與位置的變更,
哪來缺失,
結構計算書有問題或是圖面有問題,
本來就是建築師與結構技師自負的責任,...(恕刪)




tgdlyg wrote:
建管單位只看申請文件有沒有備齊,...(恕刪)


或許建管單位可以不用針對結構安全等涉及專業技術的部分加以審查,因為『建管人員才多少位』,關於這一點應該沒啥疑問~

進一步來說,心臟更有力一點的建管人員甚至可以不用去核算數量是否與合約內容相符合~

但是建管單位不用核對變更合約內所列出來的項目與變更圖說上面畫的項目是否相符嗎?~

殊難想像,真的~



個人當學生的時候念書沒那麼認真,所以考不上公務員;但是以個人跟不同案子該管公務員打交道的經驗來說,沒有一個公務員心臟這麼夠力的~

換句話說,即便是只需要作備查,幾乎每個承辦都會把變更項目跟合約內容是否相符仔仔細細的核對過~

幾百、幾千萬的工程的承辦這麼戰戰兢兢,很難想像幾百億工程的承辦只需要做到你口中那種『形式審查』的程度就可以了~



冒昧請問~

你接觸過這類型的文件送審工作嗎?~

抑或者是,你就是你口中那個『只管文件有無齊備,不管圖說項目跟合約項目是否相符』的建管處人員?~

Shuuta wrote:
或許建管單位可以不...(恕刪)


+1

completeness check vs full check
只管文件有無齊備,不管圖說項目跟合約項目是否相符的公務員, 在現在動不動就說公務員嬻職的社會應該是很少了

Shuuta wrote:
或許建管單位可以不...(恕刪)
tgdlyg wrote:
就公文來看,建管單位...(恕刪)

簡單說。。。
遠雄就是按有核准的圖施工。。。

如果市府質疑技術審查有問題。。。
很不好意思。。。
要檢討也有檢討的程序。。。
簡單說書審時你承辦該對的都正確核對且用印了。。。
現在要來不認帳。。。
看法官怎樣採信市府方提出的證據。。。
簡單說怎樣讓法官相信。。。
你程序中行政審查應為的部份載明的清清楚楚。。。
只因為承辦目小誤蓋章。。。
讓遠雄的建築師把蓋好的圖發給營造去做。。。
並且建管多次依市府核的圖稽查都沒異議。。。


你知道在既成承作部份光這樣就足以全部歸責於北市府了嗎?

另外你知道行政審查的用意嗎?
行政審查就是最後的官方把關。。。
確認完掛號與該核備之文件併協審後。。。
其用印代表政府告訴你。。。
ok你可以照核准與用印的部份承作。。。
未來竣工以此為憑。。。
簡單說就是政府準你這樣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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