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dlyg wrote:
九九歸一 wrote...(恕刪)
都說變更有一定程序。。。
請看表單跟程序。。。
而且如果夾帶。。。
首先追究行政審查的與協審相關單位。。。
然後追究委辦建築師。。。

幾千張圖耶兄弟。。。
不是夾一張兩張耶。。。
最好是都不用造冊。。。
然後最好是遠雄自己送就好。。。
然後印章像到此一遊章拿來就自己蓋。。。

九九歸一 wrote:
還有T大妳引用的逃生圖是在邊界設定下的模擬...
試問在草地不能.踩樹下不能過.馬路不能走的情況下.....
有哪棟建築物會過??
tgdlyg wrote:
大家還沒發現被耍了嗎?
tgdlyg wrote:
此版之前爭論樓梯或樓梯開口或樓地板開口問題,
差別只在於施工前要提出申請,
或是可於竣工後併案提出申請,
但無論先後提出申請,
得提出申請變更這是確定的,
這只有在巨蛋案102年設計變更申請時,
圖面沒有『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
在巨蛋案102年5月2日變更建照後,
遠雄抽換了建照圖,
以未提出申請的『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圖面取代,
且沒有北市府用印的情況下才成立,
但遠雄的102年5月2日『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的圖面目前看來確實有北市府用印,
沒被發現問題下,
屬於合法的建照圖,
也就是如果北市府建管單位沒有去現場勘驗發現這問題,
『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已經是默默的通過設計變更的申請,
tgdlyg wrote:
那於竣工時,
併案申請使用執照時,
併案申請的設計變更項目中,
之前已通過設計變更的圖面,
遠雄又何必再提出申請而列入呢?
樓梯數量與位置曾經更動過根本不會有人發現吧?
tgdlyg wrote:
『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的圖面遠雄當時已經夾帶於102年的變更申請中,
這時本來就應該一起提出申請了,
而不是最後的併案申請,
因為圖面已經更改了,
遠雄102年已經夾帶闖關成功了,
中途沒有被發現問題下,
在法規上根本不需要於竣工後併案提出申請變更,
遠雄『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本來的意圖就是不打算提出申請,
也沒打算竣工後併案提出申請變更,
那是在北市府建管單位去現場勘驗後發現,
才爭論樓梯是可以竣工後併案提出申請變更.
tgdlyg wrote:
竣工後併案提出申請變更 是個企圖轉移 遠雄夾帶圖面闖關的事實,
樓梯或樓梯開口或樓地板開口問題 只是個假議題,
大家都被耍了,
還在爭樓梯竣工後併案提出申請變更的問題.
102年提出設計變更時,
夾帶的圖面已經是『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
沒有提出申請已經是違法了,
tgdlyg wrote:
『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的圖面不是102年設計變更後才出現的,
是已經夾帶在102年設計變更申請中了,
遠雄的意圖,
與被發現問題後的說詞,
大家好好想一下,
就知道被耍了.
tgdlyg wrote:
還有
【開箱玩】夢境實錄 之 浣熊與大馬桶(改編自PTT dk40 遠雄先亂蓋後審件,大巨蛋超危險!!!!)
那個影片提到
遠雄『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的圖面當時夾帶闖關被發現而被退回,
應該是錯誤的,
遠雄的建照圖都有北市府的用印了,
北市府公文是沒有核准樓梯變更項目,
但圖面問題是沒被發現而有蓋章的,
這也誤導了大家.
我一直以為遠雄是變更設計後才抽換圖面的,
既然是變更設計時已經夾帶,
樓梯或樓梯開口或樓地板開口問題,
是否可於竣工後併案提出申請的爭議,
已經沒有討論的必要了.
halachung wrote:
都說變更有一定程序。。。
請看表單跟程序。。。
而且如果夾帶。。。
首先追究行政審查的與協審相關單位。。。
然後追究委辦建築師。。。
幾千張圖耶兄弟。。。
不是夾一張兩張耶。。。
最好是都不用造冊。。。
然後最好是遠雄自己送就好。。。
然後印章像到此一遊章拿來就自己蓋。。。
halachung wrote:
幾千張圖耶兄弟。。。
不是夾一張兩張耶。。。
最好是都不用造冊。。。
tgdlyg wrote:
北市府出示的公文只...(恕刪)
tgdlyg wrote:
北市府出示的公文只有...(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