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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巨蛋為何停工?

tgdlyg wrote:
九九歸一 wrote...(恕刪)

都說變更有一定程序。。。
請看表單跟程序。。。

而且如果夾帶。。。
首先追究行政審查的與協審相關單位。。。
然後追究委辦建築師。。。

幾千張圖耶兄弟。。。
不是夾一張兩張耶。。。
最好是都不用造冊。。。
然後最好是遠雄自己送就好。。。
然後印章像到此一遊章拿來就自己蓋。。。
tgdlyg wrote:
兩位大大不就是在耍...(恕刪)


柯市府要求遠雄將大巨蛋變更設計部分提出送審,遠雄也照辦,樓梯有變動當然需要標明,但這是可以在申請使用執照時一併辦理變更設計的部分,台北市政府都發局不是裝傻不懂就是刻意誤導。

結果連審都沒審,拿原始圖面比對,直接勒令停工,之後隨即提出七項新公安標準要求遠雄遵從重新送審(回頭從都審開始)。

台北市政府還要求內政部營建署重審大巨蛋防火避難性能被拒。
takeone4345 wrote:
---------...(恕刪)



大大不好意思,九十三條第二款規範的是居室,停車場在技術規則中的定義屬非居室,沒有70m這個規定。就算設計兩隻樓梯距離240m,是柯P所說的合法但不合理。停車場放在棒球場下本來出口距離就會有限制,本壘板到全壘打牆距離約120m,再加上內野外野的觀眾席,要求他140m作一隻樓梯出來,這算合理嗎?

九九歸一 wrote:
還有T大妳引用的逃生圖是在邊界設定下的模擬...
試問在草地不能.踩樹下不能過.馬路不能走的情況下.....
有哪棟建築物會過??


大大昏頭了,
那個圖是平面圖,
只是表示前後樓梯數量與位置的比較,

你說的逃生圖是在邊界設定下的模擬,
草地不能.踩樹下不能過.馬路不能走,
那是其他人引用的北市府軟體模擬圖,
我沒有討論過這個議題.
iemoB wrote:
大大不好意思,九十三條第二款規範的是居室,停車場在技術規則中的定義屬非居室,沒有70m這個規定。就算設計兩隻樓梯距離240m,是柯P所說的合法但不合理。停車場放在棒球場下本來出口距離就會有限制,本壘板到全壘打牆距離約120m,再加上內野外野的觀眾席,要求他140m作一隻樓梯出來,這算合理嗎?

第2次性能審查預審就改得出來的東西 絕對合理 這樣回答你可以嗎?

圖片來源:1050428大巨蛋公安說明第30頁
瑞士刀達人虐的老莫嫑嫑der..
法律攻防的重點大概只有遠雄送的102建照變更算不算數,及樓梯的變動是否能完工後在報驗而已吧,所谓的〝逃生結界,自創標準、於法無據”,那是遠雄輸了,圖面需要重審後才會發生的事,也是多慮了,擔心過度了,需要重審時再來批判還來的及
tgdlyg wrote:
大家還沒發現被耍了嗎?

被耍的只有某幾個人,腦袋清楚的在沒有第一手資料前,沒那麼多腦補。

tgdlyg wrote:
此版之前爭論樓梯或樓梯開口或樓地板開口問題,
差別只在於施工前要提出申請,
或是可於竣工後併案提出申請,
但無論先後提出申請,
得提出申請變更這是確定的,

這只有在巨蛋案102年設計變更申請時,
圖面沒有『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
在巨蛋案102年5月2日變更建照後,
遠雄抽換了建照圖,
以未提出申請的『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圖面取代,
且沒有北市府用印的情況下才成立,

但遠雄的102年5月2日『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的圖面目前看來確實有北市府用印,
沒被發現問題下,
屬於合法的建照圖,
也就是如果北市府建管單位沒有去現場勘驗發現這問題,
『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已經是默默的通過設計變更的申請,

『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本來就是個假議題,實際施作的結果能不能在既符合法規流程(沒有違法)又符合既有的安全檢定才是重點,其他都是演戲用的。
t大你遣詞用字就是當遠雄是嫌疑犯,連『默默地』通過設計變更的申請都出來了,看不出來你站在建築法那一邊。

tgdlyg wrote:
那於竣工時,
併案申請使用執照時,
併案申請的設計變更項目中,
之前已通過設計變更的圖面,
遠雄又何必再提出申請而列入呢?
樓梯數量與位置曾經更動過根本不會有人發現吧?

這一年多前的事情了,也不是新議題! 不會有人發現,是在講什麼東西?

tgdlyg wrote:
『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的圖面遠雄當時已經夾帶於102年的變更申請中,
這時本來就應該一起提出申請了,
而不是最後的併案申請,
因為圖面已經更改了,
遠雄102年已經夾帶闖關成功了,
中途沒有被發現問題下,
在法規上根本不需要於竣工後併案提出申請變更,

遠雄『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本來的意圖就是不打算提出申請,
也沒打算竣工後併案提出申請變更,
那是在北市府建管單位去現場勘驗後發現,
才爭論樓梯是可以竣工後併案提出申請變更.

等法官判,應該不應該也輪不到你我這樣的鄉民在這邊扮專業。無牌民說要變更前提出申請,你現在說這是假議題,意思是你說無牌民的胡說八道?

tgdlyg wrote:
竣工後併案提出申請變更 是個企圖轉移 遠雄夾帶圖面闖關的事實,
樓梯或樓梯開口或樓地板開口問題 只是個假議題,
大家都被耍了,
還在爭樓梯竣工後併案提出申請變更的問題.

102年提出設計變更時,
夾帶的圖面已經是『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
沒有提出申請已經是違法了,

這個議題你不是法官可以寫說『已經是違法』,你才是應該好好去看看公然侮辱跟毀謗罪是什麼定義的人!(標準嚴以律人寬以待己)

tgdlyg wrote:
『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的圖面不是102年設計變更後才出現的,
是已經夾帶在102年設計變更申請中了,
遠雄的意圖,
與被發現問題後的說詞,
大家好好想一下,
就知道被耍了.

光看台北市府一系列下來荒腔走板的戲,遠雄的意圖還需要想?


tgdlyg wrote:
還有
【開箱玩】夢境實錄 之 浣熊與大馬桶(改編自PTT dk40 遠雄先亂蓋後審件,大巨蛋超危險!!!!)
那個影片提到
遠雄『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的圖面當時夾帶闖關被發現而被退回,
應該是錯誤的,
遠雄的建照圖都有北市府的用印了,
北市府公文是沒有核准樓梯變更項目,
但圖面問題是沒被發現而有蓋章的,
這也誤導了大家.
我一直以為遠雄是變更設計後才抽換圖面的,
既然是變更設計時已經夾帶,
樓梯或樓梯開口或樓地板開口問題,
是否可於竣工後併案提出申請的爭議,
已經沒有討論的必要了.

恭喜你跳出鬼打牆迴圈。
halachung wrote:
都說變更有一定程序。。。
請看表單跟程序。。。
而且如果夾帶。。。
首先追究行政審查的與協審相關單位。。。
然後追究委辦建築師。。。
幾千張圖耶兄弟。。。
不是夾一張兩張耶。。。
最好是都不用造冊。。。
然後最好是遠雄自己送就好。。。
然後印章像到此一遊章拿來就自己蓋。。。


北市府出示的公文只有核准"結構柱位調整",

以及

湯佳峰繼續說,結構圖上的建築資料包括樓梯、開口、柱、梁、小梁、小柱,過去市府為了世大運要求遠雄趕工,所以當時已准許更改柱子位置,不過柱子一更改,連帶地就會讓大梁、小梁、樓梯一起移動。

可以判斷,
遠雄申請公文上沒有列入樓梯數量與位置的變更項目,
北市府也沒有核准到樓梯數量與位置的變更項目,
但是送審圖面卻是『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的變更圖面,


halachung wrote:
幾千張圖耶兄弟。。。
不是夾一張兩張耶。。。
最好是都不用造冊。。。


造冊又如何?
幾千張圖,
沒有寫在公文上列入變更項目,
誰知道樓梯數量與位置的變更,
一張圖一張圖慢慢對照嗎?
不是都知道建管單位是形式審查而已.

申請公文與核准公文都沒有樓梯數量與位置的變更項目,
送審圖面卻是『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的變更圖面,
這責任是遠雄與建築師要自負的.

tgdlyg wrote:
北市府出示的公文只...(恕刪)


北市府方表示,遠雄於2012年第1次變更建照,北市府核准,但2013年第2次變更時,遠雄只以「柱位」的點圖魚目混珠,樓梯、隔間、座位都不在圖中,和一般建案的圖差距大,「遠雄申請的圖只有柱位,其他全部不存在」,「且該圖只有結構技師用印,建築師沒有用印」,林洲民強調「台灣建築史上,沒有建築圖只畫柱位,遠雄卻魚目混珠聲稱已變更設計」,且巨蛋的建築師徐少游也只認同柱位,手寫「其餘同原核准」,意即柱位以外,比照2012年的建築圖。
林洲民的說法,遠雄方面予以反駁。湯佳峰指出,當時要審查時,提供了包括結構圖與建築圖共1300多張圖,1300多張包括柱位、樑等,不是只有林洲民所提的柱位圖,且當時循法律規定結構外審,委外給經法律指定的台大地震中心審查通過,台大蓋章,遠雄送回主管機關北市府,市府也在該圖上用章,遠雄據此施工。
林又反駁,台大地震中心非遠雄能據以施工的單位,「台大是遠雄委外的外審單位,非法定核準可施工的單位,其章絕對不能作為施工憑證」

以上標紅線處....

是不是代表遠雄已變更成功阿....
tgdlyg wrote:
北市府出示的公文只有...(恕刪)

等法官庭審時就知道啦 。。。
遠雄敢這樣提一定也有對應的證據。。。
你現在只是單方面採北市府的說詞。。。

一開始林洲民不是也信誓旦旦的說沒章。。。
我再跟你強調一個重點。。。
變更有變更的程序規定與遊戲規則。。。
現在兩造都可以各自解讀。。。
重點看法官怎樣依實務與證據認定。。。

另外。。。
我前面就有說了。。。
我不認為遠雄在準備改這些圖前沒技術檢討跟審查。。。
假若行政審程序因公務員缺失而需補正。。。
就再跑行政審查流程就好。。。



此外。。。
如果北市府內部有問題造成錯蓋。。。
先自行追究內部缺失再來說吧。。。

另外要記得一件事。。。
技術歸技術。。。
行政歸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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