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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巨蛋為何停工?

halachung wrote:
這個根本不用傳喚到審...(恕刪)
各位老師,好奇一問,上法庭時,遠雄會不會拿北市府那個神級模擬軟體當被刻意刁難的證據?一開始不就因為用那個神級模擬軟體來指證發生火災民眾無法逃生才停工的嗎?那個神級模擬軟體到底合不合法啊?
royfu83 wrote:
非建築專業的弱弱的問...(恕刪)

名詞定義的部份請參照建築法與建築技術規則。。。
大家還沒發現被耍了嗎?
此版之前爭論樓梯或樓梯開口或樓地板開口問題,
差別只在於施工前要提出申請,
或是可於竣工後併案提出申請,
但無論先後提出申請,
得提出申請變更這是確定的,
這只有在巨蛋案102年設計變更申請時,
圖面沒有『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
在巨蛋案102年5月2日變更建照後,
遠雄抽換了建照圖,
以未提出申請的『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圖面取代,
且沒有北市府用印的情況下才成立,

但遠雄的102年5月2日『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的圖面目前看來確實有北市府用印,
沒被發現問題下,
屬於合法的建照圖,
也就是如果北市府建管單位沒有去現場勘驗發現這問題,
『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已經是默默的通過設計變更的申請,
那於竣工時,
併案申請使用執照時,
併案申請的設計變更項目中,
之前已通過設計變更的圖面,
遠雄又何必再提出申請而列入呢?
樓梯數量與位置曾經更動過根本不會有人發現吧?

『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的圖面遠雄當時已經夾帶於102年的變更申請中,
這時本來就應該一起提出申請了,
而不是最後的併案申請,
因為圖面已經更改了,
遠雄102年已經夾帶闖關成功了,
中途沒有被發現問題下,
在法規上根本不需要於竣工後併案提出申請變更,

遠雄『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本來的意圖就是不打算提出申請,
也沒打算竣工後併案提出申請變更,
那是在北市府建管單位去現場勘驗後發現,
才爭論樓梯是可以竣工後併案提出申請變更.

竣工後併案提出申請變更 是個企圖轉移 遠雄夾帶圖面闖關的事實,
樓梯或樓梯開口或樓地板開口問題 只是個假議題,
大家都被耍了,
還在爭樓梯竣工後併案提出申請變更的問題.

102年提出設計變更時,
夾帶的圖面已經是『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
沒有提出申請已經是違法了,

『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的圖面不是102年設計變更後才出現的,
是已經夾帶在102年設計變更申請中了,
遠雄的意圖,
與被發現問題後的說詞,
大家好好想一下,
就知道被耍了.

還有
【開箱玩】夢境實錄 之 浣熊與大馬桶(改編自PTT dk40 遠雄先亂蓋後審件,大巨蛋超危險!!!!)
那個影片提到
遠雄『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的圖面當時夾帶闖關被發現而被退回,
應該是錯誤的,
遠雄的建照圖都有北市府的用印了,
北市府公文是沒有核准樓梯變更項目,
但圖面問題是沒被發現而有蓋章的,
這也誤導了大家.
我一直以為遠雄是變更設計後才抽換圖面的,
既然是變更設計時已經夾帶,
樓梯或樓梯開口或樓地板開口問題,
是否可於竣工後併案提出申請的爭議,
已經沒有討論的必要了.


以下新聞報導:

『遠雄巨蛋表示,巨蛋案102年5月2日已變更建照完成,並據以施工,北市府停工的現場勘驗卻錯誤採100年6月30日原始建照圖,再指稱79處不符圖說。』

『遠雄巨蛋強調,台北市都發局104年4月29日公告「申請使用執照得一併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這17處不符的地方,均得以於竣工時併使照一併報勘即可,依法明顯印證北市裁處勒令巨蛋停工,根本不符法令規範。』

『林洲民的說法,遠雄方面予以反駁。湯佳峰指出,當時要審查時,提供了包括結構圖與建築圖共1300多張圖,1300多張包括柱位、樑等,不是只有林 洲民所提的柱位圖,且當時循法律規定結構外審,委外給經法律指定的台大地震中心審查通過,台大蓋章,遠雄送回主管機關北市府,市府也在該圖上用章,遠雄據 此施工。』

iemoB wrote:
再來提到這棟樓爭議很久的樓梯變更算不算是主要結構變更,首先,建築技術規則裡面並沒有所謂"公共樓梯"的定義,,也沒有"戶"的定義,倒是建照申請中表格有"戶"的填寫資料,一棟建築物可以申請一戶,也可以申請一層一戶,大巨蛋這一個案子應該申請的不只一戶,所以遠雄要主張適用"戶內樓梯"可以在竣工的變更報備其實是站個住腳的,真的要打官司贏面不小。我會這樣推論,是因為真有在營建業待的都知道,很少有案件是可以變更設計完成取得建照變更才施做的,因為押在那裏的都是錢。我甚至還看過現場施工先做,然後施工圖案現場施作再繪製的例子,最後再以竣工修正的例子。


這也要考慮適用性吧?
這樣能解釋的話,
樓梯幾乎都是在室內,
那還分什麼『公共樓梯』與『各戶室內梯』,
而且這是行政命令或行政規則,
對象是給行政機關參考的依據,
行政機關的解釋權力比較大吧?
tgdlyg wrote:
大家還沒發現被耍了嗎...(恕刪)

變更有變更的程序。。。
沒有所謂夾不夾帶的問題。。。
只有檢討簽證與否的問題。。。
即技術審查上的問題。。。

而北市府只有行政審查的問題。。。
行政程序對照跑完。。。
完備就核准用印。。。
缺就補件或駁回。。。

其它的北市府過度操心了。。。

林洲民夾帶說。。。
我認為他的意思是要表達。。。
你變更這些。。。
我甲方沒同意你這樣改。。。
T大你之前的發言都框免報備了

為何?
iou9998 wrote:
各位老師,好奇一問,...(恕刪)

首先我不是老師。。。

只是個藍領^_^
我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我個人認為遠雄不會。。。
因為遠雄就實質面陳述就可以了。。。

台北市政府敢提出。。。
遠雄才會針對這部份說明。。。

halachung wrote:
變更有變更的程序。...(恕刪)

在弱弱的問一下,變更建照沒有建築師簽證用印,算變更完成了嗎

halachung wrote:
變更有變更的程序。。。
沒有所謂夾不夾帶的問題。。。
只有檢討簽證與否的問題。。。
即技術審查上的問題。。。
而北市府只有行政審查的問題。。。
行政程序對照跑完。。。
完備就核准用印。。。
缺就補件或駁回。。。
其它的北市府過度操心了。。。
林洲民夾帶說。。。
我認為他的意思是要表達。。。
你變更這些。。。
我甲方沒同意你這樣改。。。



九九歸一 wrote:
T大你之前的發言都框免報備了
為何?


兩位大大不就是在耍大家嗎?
遠雄『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的圖面已經是北市府蓋章的建照圖了,
那『申請使用執照得一併辦理變更設計』這個程序中,
『樓梯部分合併、部分集中』還會再列入變更設計項目?
遠雄不會這麼呆吧?
一定是申請使用執照一樣夾帶,
但是併案申請設變項目中不會有樓梯變更的項目的.
royfu83 wrote:
在弱弱的問一下,變更...(恕刪)

我前面有貼表格截錄。。。
與表格下載連結跟一些協審等的。。。
r兄可先去看看流程跟表單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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