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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繼承規定大不同。
美國遺產分配:100%由配偶繼承
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美國是一個基督教立國的國家,基督教通常強調夫妻是唯一的一體,因為女人是男人的肋骨做出來的,相較之下,父母和孩子倒反而像過客。所以,在美國我們常看到一種情況,那就是當孩子要上大學時,即使家庭經濟還不錯,但父母親仍會先鼓勵孩子自己去打工賺學費。
在法律上也有體現,當夫妻倆其中一位去世,如果沒有做任何規劃、沒有特別指定的時候,遺產100%分給配偶,配偶過世再往下輪到孩子,沒有孩子的話,再往上到父母,如果父母也沒了才到兄弟姐妹。
繼承前先瞭解應繼分、特留分!2大重點情況區別!
作者: 李冠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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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節錄自文章第五點
法律為何要規定應繼分、特留分等分遺產的規則?
或許有的人會想,我家的財產我自己家人決定就好了,為何國家要介入?這是因為,國家為了避免人去世後繼承人彼此間沒有一個規則來決定如何分遺產,導致遺產難以分配,進而影響民生經濟(試想,一個台北市中心精華地段的土地如果因為繼承糾紛導致土地荒廢好幾十年而無法使用,是不是很可惜。如果有公定的規則可以解決繼承問題,是不是可以早點解決爭議來開發利用?),所以國家用法律強制介入遺產該如何分。這樣的想法在世界各國皆然,只是各國的遊戲規則不太一樣,這又牽涉了各國風土民情歷史等因素。
事實上,國家也沒有那麼喜歡介入私人的生活。因為法律也允許,如果每位繼承人之間都說好如何分遺產,成立「遺產分割協議」,遺產就可以完全按照協議的內容,愛如何分就如何分,沒有任何限制。
說到底,應繼分是在繼承人間沒有辦法產生遺產分割協議的情況下,定紛止爭的遊戲規則。
那麼為何還有規定「特留分」呢?這可能是民國初年的立法者認為,每一位繼承人都有繼承遺產的權利,縱使死者用遺囑表明不給也不行。這或許來自傳統社會的思維,用特留分當作社會保障制度的一環,確保每個人都至少可以獲得一部分的遺產,保障其基本生活。因此,這個制度本質上帶有社會福利的內涵。然而,到了福利國家制度逐漸完善的現代,是否民法還要兼負福利制度的功能呢?這個是政策辯論的問題了,就不離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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