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cai wrote:法條也就要求通知商標...(恕刪) 照法律程序,只要有相當證據,政府是可以在原廠不在場時先行查扣的,事後再通知原廠、代理商來協助辨認真偽。所以才有個顯字。被扣的如不服,可提起解除扣押申請。但最終,都須原廠、代理商承擔判斷真偽的責任,如果沒人到場,也只能以證據不足放行。但這對進、出境的個人,都會造成相當的不便,可是,以目前法律,也只能自己吞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