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me4523 wrote:
詐領助理費案秦儷舫,潘懷宗沒事. 就比照辦理就好了. (恕刪)
這兩位都是認罪後, 繳回全部不法所得, 判刑後宣判緩刑確定. 所以比照辦理是"認罪"就好 !!! .
秦儷舫 :
1. 2017年8月15日,北檢認定她涉嫌詐領助理補助費228萬多元,因此將她起訴。[2]
2. 在檢方偵查期間就已早早認罪,並繳回全部不法所得,在2018年6月中旬,台北地院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須付公庫60萬元。北檢不上訴秦儷舫免關確定。
潘懷宗 :
2. : 2021年1月27日,士林地檢署聲請羈押潘懷宗與其辦公室主任,指控潘於2008年至2020年間,先後以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薪資至少約300萬元後挪作私用。[13]法官召開羈押庭後,裁定潘懷宗20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高院2月5日晚間撤銷原裁定,發回士林地方法院更裁。2月8日潘懷宗庭上貪污罪部分採取認罪態度,士林地方法院法官開庭後仍裁定200萬元交保。
同年5月31日,潘認罪並繳回333萬5,835元犯罪所得,士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將潘懷宗、陳玉臺、4人頭起訴。[14] 2022年6月15日,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潘懷宗因偵查中自白、繳回犯罪所得,法官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就其所犯各罪均減輕其刑。法官審酌潘懷宗挪用款項大部分係用於服務處或選民服務,極少數用於個人公共關係上,雖該挪用有違反法定科目之違法並對遵守法規之其他議員有不公平結果,然依其挪用流向及犯罪情節,顯難與單純以人頭助理詐領補助款以飽足私囊情節同視。是本案於依上開減輕事由減輕後之最低刑度(有期徒刑3年6月),參酌本案情節及其年齡與身體狀況,仍認有過重之嫌,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63號解釋要旨,考量其等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衡酌結果,依刑法第71、73條規定,就其本案罪刑,於依上開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後,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判處潘懷宗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5年。另外行政院也函送台北市議會解職公文,溯至7月20日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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