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窒礙難行條目一、憲法並未課予總統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義務: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3 項規定並無課予總統定期為國情報告義務之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第15 條之 1 及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分別規定總統應定期或不定期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頻繁之國情報告將妨礙總統日常政務之行使,且國情報告之時程及內容恐與行政院院進行施政報告重疊,除引發權限爭議外,亦造成政務、議事執行之窒礙。現行條文第 15-1 條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第 15-2 條1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2 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行政院窒礙難行條目二、立法委員並無質詢總統之憲法權力:(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第 15 條之 4 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立法委員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書面問題總統應於 7 日內以書面回覆,已屬「質詢」總統之規定。按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對內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並有任免官員、授與榮典與赦免等重要職權,以及享有國家機密、刑事豁免等特權,與一般行政首長之地位不同,不應將民意機關對一般行政首長之質詢權套用於總統上。(二)總統由全國人民直選產生,與立法委員各自具有民意基礎及民主正當性;總統直接對人民負責,不對立立法院負責。至於對立法院負責者,則係由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並由行政院院長率領之行政院團隊,依憲法規定之方式為之。上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之規定,勢將造成總統國情報告及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後,均由立法委員質詢之重疊與衝突現象,紊亂憲法所定行政權之分工,以及行政權對立法權負責之權力分立與制衡之設計。(三)85 年總統由人民直選產生前,總統係由國民大會間接選舉產生,國民大會代表於總統進行國情報告時,尚不得發問、中斷;則在今日總統由人民直選產生,並不對立法院負責之現行憲法制度下,立法院自無對總統發問或中斷發言之理。89 年修憲後,國民大會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職權移由立法院行使;立法院既承繼國民大會之職權,自無承繼之職權超過原職權之理。現行條文第 15-4 條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就前項委員發言,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第 15-5 條立法委員對國情報告所提問題之發言紀錄,於彙整後送請總統參考。先不說國會改革就現行條文來講政院給的窒礙難行條目就與現行條文產生衝突違憲?誰在違憲?
我最近也被1個親綠的朋友氣到,她說總統本來就不該進立院做國情報告,總統的高度不是做這些事的,國民黨只是想藉機羞辱總統,賣台的國民黨只會當中國的看門狗,真是很惡劣....我講了自己的想法,但我朋友認為我被藍白護衛隊給洗腦了,我不想跟她繼續聊,她竟然跟我說妳若是我朋友就要聽得懂道理,不然我們沒辦法做朋友了....為了這件事,連朋友都做不成了,據我所知我朋友會上ptt罵支持國民黨跟民眾黨的網友,也會聯合其他與她政治理念相同的人參與相關活動,越看越像是以前大陸的紅衛兵,政治真的好恐怖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