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實的肚子 wrote:你也同意立法院可以直接裁罰不服就走行政訴訟 本來就是這樣相關法律本來就有官員說謊 或者不回答是有處罰的只是沒有罰則所以 立院只能譴責 但譴責完 官員繼續當官現在只是把罰則寫明最終判罰 是司法權(行政法院)有國會調查權的國家都是這樣做的有問題嗎?
厚實的肚子 wrote:立法院自己立法給自己權力 你知道甚麼叫做權力嗎?沒有最終裁罰 叫做權力?行政 立法 司法 本來就是三權分立不然行政權 警察可以依法罰款但最終確定權 仍在法院這樣你能說 他是違背三權分立原則?去把法學概論念一念多念點書 對你有好處的
厚實的肚子 wrote:你也同意立法院可以直接裁罰不服就走行政訴訟沒錯吧那我的問題結束了...(恕刪) 你講的也不是沒有道理但是目前台灣案件第一步都走檢察系統,這個跟直接給民進黨宣判有差嗎?美國應該是直接送給法院判此外而且民進黨連自己提的法條都阻擋就一直無限循環抹紅這叫想要好好討論?我相信藍白之後會再細修
厚實的肚子 wrote:所以你也同意立法院可以自行裁罰了沒錯吧我只是要確定這點 確定?原來你連條文都看不清楚,還要別人幫你確定喔。 我是不知道你在糾結什麼?所有法律的立法精神都是在維護善良並遏阻壞人,就如同殺人罪或強盜罪一樣,只要你不犯法,法律也奈何不了你。對吧?同理,當發生重大弊案或是跟公共事務有關的重大案件時,立法委員為了維護人民的權益,而傳喚與該案件有關的關係人去立法院接受調查與詢問,關係人只要本著誠實回答的態度,這條虛偽陳述的懲罰也奈何不了你,該擔心的是那些居心不良、打算犯罪或是正在犯罪的嫌疑人,不是嗎?況且懲罰也不是某個立法委員說了就算數,必須經過立法院會的決議,什麼叫立法院會的決議?就是在立法院會期間,超過1/3的立法委員必須出席才可以開會,而且必須由出席會議的過半數以上的立委同意才可以達成決議,因此懲罰的成立條件並沒有那麼簡單,再說,現在全國人民都在盯著立法院如何行使國會聽證權以及調查權,眾所矚目的案件一一的攤在陽光下,公開透明的過程也會讓聽證會與調查無所遁形,不要以為立法委員可以膽大包天為所欲為啦。
厚實的肚子 wrote:你那張圖就寫了經立法...(恕刪) 你都是聽苗博雅講嗎?苗言止於智者釋字585號就已經說立法院有科處罰鍰的權力,當然細節可以供大法官審閱指教不過綠營提的再修正動議也沒改變只敢對外面群眾煽動情緒嗎?.....廖福特表示,585號解釋揭櫫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以調閱文件為限,必要時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的人民或政府人員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科處罰鍰」,確實賦予國會處罰人民的權力,但也要求條文設計要符合權力分立、法律明確性、正當法律程序等規範,本次修正案是否達到這些門檻,釋憲時將受到檢驗。
厚實的肚子 wrote:問題是立法院自己立法給自己權力 如果立法院立法給自己權力不行的話,完全執政時期的行政院送法案給立法院蓋章過關, 這樣取得的權力就可以囉~?(例如: COVID-19 防治與振興特別條例, 社維法, 前瞻別條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