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aReason wrote:這樣解釋的意思,是目前所有礦區建築,現在全部可以改建新大樓了嗎?
好的!最新狀況出來了,礦區根本是「特殊區域」,地上建物於「現行法規完全沒有適用的法源」,因此爭論房舍是怎樣的、民國幾年有修建過…都不重要!只要是當初就在那(有門牌、有屋體),未來應該就會以現況就地合法。
ps.空拍圖可以追溯到民國63年(可參考5樓),中華民國遷台前,賴家就在原來的位置(比對圖可以用坐標定位方式就看得出來)。以上結案。

因為礦區是特殊區域,可以不管之前既存違建的時間定義,未來短期內大概也來不及立法,所以建議這些民眾趕快蓋,或是賣給建商蓋,蓋完後全都就地合法

話說,目前對於違建管理的法條,有規定「特殊區域」不適用嗎?
然後所謂「特殊區域」,違建不算違建的,還有哪些地方呀?
大家可以清查一下,這些地區的地主可以快樂蓋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