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陽掌 wrote:
建商需要造假啥?
就跟你說你無從審查的備查連造假都不需要
基於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六條,
「初步安全認定書及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
都是建方製作,你看不懂中文??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七條,你看不懂中文??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七條:
建方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後,建築工程處理方式如下:
一、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無危害鄰房公共安全者,建築工程得繼續施工。
-----------------------------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法綜字第1113005450號令修正發布
網址: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六條:
都發局受理申請後,應通知建方會同監造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方於接獲通知日起十四日內,勘查建築工程施工有無危害鄰房公共
安全,並製作初步安全認定書。
二、建方於接獲通知日起三十日內,勘查鄰房是否屬施工損害,並製作損
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
前項初步安全認定書及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應經監造方及承造人之
專任工程人員簽章後,送都發局備查。
建方辦理第一項第二款之鄰房勘查,得以電話、面會或召開說明會等方式
與受損疑義戶協商勘查日期及時間,並作成紀錄;勘查當日無法進入鄰房
,應以郵務雙掛號通知受損疑義戶下次勘查日期及時間。
建方依前項規定通知仍無法進入鄰房勘查,得檢送協商過程紀錄及相關通
知之證明文件送都發局,經都發局確認建方已依前揭規定辦理後,通知受
損疑義戶就建築工程不予列管。
建方為第三項之通知,應於勘查日前七日通知受損疑義戶。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鄰房勘查,除監造方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外,建
方及受損疑義戶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網址: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七條:
建方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後,建築工程處理方式如下:
一、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無危害鄰房公共安全者,建築工程得繼續施工。
二、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有危害鄰房公共安全者,由都發局依建築法第五
十八條規定勒令停工,並命承造人與監造人立即採行緊急措施及擬具
緊急應變計畫送都發局備查。
前項第二款之緊急應變計畫,應包括工地安全措施及鄰房安全維護等項目
。
人生有時候就只是一杯咖啡的温度如何的問题。
純陽掌 wrote:
簡單的講就是都發局要...(恕刪)
你們2個居然可以為了一件事無限拉扯!?
這事,我們改變不了,
在這就是沒意義的討論討論而已,
倒是剛看到這個新聞,
這是挖洞給北市府?
還是建商是綠友友?
不然法官都不看新聞?
又跟富慶案一樣跑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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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修訂的規則跟修訂前的規則處理方式都一樣呀
柯修訂的規則跟修訂前的規則處理方式都一樣呀
有興趣的自己去找法規資料庫
修訂前跟修訂後對於損鄰案件處理方式都一樣啦
都是建商+監造做第一次認定,沒有不一樣
都是建商+監造做第一次認定,沒有不一樣
都是建商+監造做第一次認定,沒有不一樣
所以不用扯什麼柯修訂後變成球員兼裁判
從102年起就是球員兼裁判啦
問題還是我前面說的,鑑定是要費用的
一棟老舊公寓大概10戶,有人要出有人不出
這10戶就可以先吵一架要不要自行負擔鑑定費用
等吵完,可能早就發生不可逆的傷害
所以這規則才會訂說讓監造做第一次認定
至少有個專業的人來看一下
要是不服氣,那你們10戶再去吵要不要自行負擔鑑定費用送鑑定
當然解決方案就是編預算
以後只要有人反映建商損鄰,用公帑來出鑑定費用,這樣就不用吵
但風險就是,以後只要你家旁邊有建案,管你有沒有真的發生損鄰
全部都申請公帑來鑑定,反正不用白不用,鑑定完沒事至少我心安
上次看好像有一百多的建案在台北市,大概乘以3吧
建案可能三方都有住家,算450件吧
1件鑑定費我不知道要多少,算10萬好了
編個4500萬來付鑑定費用就好啦..
bcmpxij wrote:
「初步安全認定書及損...(恕刪)
真心不懂,去看一下舊法條規定不就知道的事情,有什麼爭的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法綜字第10232014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二十條
第 四 條
領有建築執照之工程,發生施工損害鄰房疑義事件(以下簡稱損鄰疑義事件
),經有受損疑義之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受損疑義戶)請求都發局協調
時,都發局應通知受損疑義戶與拆除執照申請人、工程起造人或承造人(以
下簡稱損鄰疑義事件雙方)及監造人或監拆人(以下簡稱監造(拆)人)擇
期會同勘查損害情形,依下列方式處理:
三監造(拆)人認定非屬施工損害,得繼續施工。如受損疑義戶不服認定
,得自行負擔鑑定費用向鑑定機構申請鑑定。
所以跟新法有什麼不同?
是不是都是監造人做認定?
是不是所謂的球員兼裁判?
是吧~~
新法還多了個「初步安全認定書及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的製作
規定的還比較嚴謹一點咧
現在的記者、民代講的東西都要多方查證啦
不要看他們給的,要去看第一手資料
這樣才不會被誤導
IU妹妹 wrote:
新法還多了個「初步安全認定書及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的製作
規定的還比較嚴謹一點咧
現在的記者、民代講的東西都要多方查證啦
不要看他們給的,要去看第一手資料
這樣才不會被誤導
文章來源:鄰損鑑定及申訴規範:台北市損鄰事件爭議處理流程介紹
缺點:鄰損初步鑑定由肇事建商負責缺乏公正性
從前面的「台北市鄰損申訴及鑑定處理流程」就可以發現,倘若民眾發現自家有出現鄰損事件,在向都發局提出鄰損申訴後,負責鄰損初步鑑定就是可能造成鄰損事件的建商,一般來說,為了避免被勒令停工,建商很容易會刻意隱匿事實,導致鄰損受害戶在提出鄰損申訴後等待許久,仍等不到合理的處理及賠償,仍需要自費再請第三方機構進行鄰損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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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非讀法律系,解讀上也必全對,新舊法我有去比對過,我所理解出來的,
跟那民進黨的民代說的已沒太大關聯,我的重點在於「為何讓建商球員兼裁判?」
為什麼郝市府修法後經過多年沒出事,而柯市府修法不到兩年就出事??
「初步安全認定書及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的製作,在新法上
有特地列出來,這些認定書都是建方製作,就我解讀上這裡才是重點之一。
再者法律條文環環相扣,你如果有仔細看新法第七條的第一項內容,
建方製作的認定書,被認定無風險後,得繼續施工。
這哪裡有嚴謹? 我不這麼認為。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第六條
都發局受理申請後,應通知建方會同監造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方於接獲通知日起十四日內,勘查建築工程施工有無危害鄰房公共
安全,並製作初步安全認定書。
二、建方於接獲通知日起三十日內,勘查鄰房是否屬施工損害,並製作損
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
第七條:
建方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後,建築工程處理方式如下:
一、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無危害鄰房公共安全者,建築工程得繼續施工。
人生有時候就只是一杯咖啡的温度如何的問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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