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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淑華爆柯P任內改1規定:為何讓建商球員兼裁判?

簡單的講就是都發局要發核可公文書但核可憑藉的文件是不需審查的備查文件

這樣講夠清楚吧?
純陽掌 wrote:
建商需要造假啥?

就跟你說你無從審查的備查連造假都不需要



基於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六條,
初步安全認定書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
都是建方製作,你看不懂中文??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七條,你看不懂中文??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七條:
建方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後,建築工程處理方式如下:
一、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無危害鄰房公共安全者,建築工程得繼續施工。



-----------------------------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法綜字第1113005450號令修正發布
網址: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六條:

都發局受理申請後,通知建方會同監造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方於接獲通知日起十四日內,勘查建築工程施工有無危害鄰房公共
安全,並製作初步安全認定書
二、建方於接獲通知日起三十日內,勘查鄰房是否屬施工損害,並製作損
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

前項初步安全認定書及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經監造方及承造人之
專任工程人員簽章後,送都發局備查

建方辦理第一項第二款之鄰房勘查,得以電話、面會或召開說明會等方式
與受損疑義戶協商勘查日期及時間,並作成紀錄;勘查當日無法進入鄰房
,應以郵務雙掛號通知受損疑義戶下次勘查日期及時間。
建方依前項規定通知仍無法進入鄰房勘查,得檢送協商過程紀錄及相關通
知之證明文件送都發局,經都發局確認建方已依前揭規定辦理後,通知受
損疑義戶就建築工程不予列管。
建方為第三項之通知,應於勘查日前七日通知受損疑義戶。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鄰房勘查,除監造方及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外,建
方及受損疑義戶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網址: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七條:

建方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後,建築工程處理方式如下:
一、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無危害鄰房公共安全者,建築工程得繼續施工。
二、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有危害鄰房公共安全者,由都發局依建築法第五
十八條規定勒令停工,並命承造人與監造人立即採行緊急措施及擬具
緊急應變計畫送都發局備查。
前項第二款之緊急應變計畫,應包括工地安全措施及鄰房安全維護等項目
人生有時候就只是一杯咖啡的温度如何的問题。
簡單的講就是都發局要發核可公文書但核可憑藉的文件是不需審查的備查文件

這樣講夠清楚吧?



無從審查的備查文件是誰做的有差嗎?

無從審查的備查文件是誰做的有差嗎?

無從審查的備查文件是誰做的有差嗎?

重要的講三次

bcmpxij wrote:
「安全認定書及損害責...(恕刪)
bcmpxij
bcmpxij 樓主

所謂備查係指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所為之陳報或通知,僅為使其知悉之性質,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不必有所作為,且未予備查並不影響該事項之法律關係或效力。

2023-09-15 11:14
純陽掌

你貼的都講不必有所做為了,也不影響你的職權,因為就只是通知書的性質而已,腦筋還轉不過來?都講對備查的東西不必有所作為了,你審什麼審?你職權想要審核什麼也是對其他東西,不是對這份備查文件,所以說是不影響職權,懂了沒?

2023-09-15 12:32
純陽掌 wrote:
簡單的講就是都發局要...(恕刪)


你們2個居然可以為了一件事無限拉扯!?

這事,我們改變不了,

在這就是沒意義的討論討論而已,

倒是剛看到這個新聞,

這是挖洞給北市府?

還是建商是綠友友?

不然法官都不看新聞?

又跟富慶案一樣跑了,怎麼辦?

某顏色入黨申請書 https://www.dpp.org.tw/signup
a0980000056

恐龍法官出沒,生人勿近!

2023-09-14 15:32
柯P與民眾黨,帳戶要查一下了,也許有驚人的發現
卸任前的最後一筆,對照於高虹安的貪婪,水應該很深。
suyasei wrote:
你們2個居然可以為了一件事無限拉扯!?

這事,我們改變不了,

在這就是沒意義的討論討論而已,

倒是剛看到這個新聞,

這是挖洞給北市府?

還是建商是綠友友?

不然法官都不看新聞?

又跟富慶案一樣跑了,怎麼辦?



好啦,你的言論最有意義,行了嗎?

希望你在持續追打蔡政府、民進黨時,
能想起你自己說過的話。

人生有時候就只是一杯咖啡的温度如何的問题。
suyasei

又改變不了任何事,就只是沒意義浪費時間。

2023-09-14 18:57
bcmpxij
bcmpxij 樓主

那你上來01討論時事幹嘛? 浪費時間阿![幫不了你]

2023-09-15 11:16
柯修訂的規則跟修訂前的規則處理方式都一樣呀
柯修訂的規則跟修訂前的規則處理方式都一樣呀
柯修訂的規則跟修訂前的規則處理方式都一樣呀

有興趣的自己去找法規資料庫
修訂前跟修訂後對於損鄰案件處理方式都一樣啦

都是建商+監造做第一次認定,沒有不一樣
都是建商+監造做第一次認定,沒有不一樣
都是建商+監造做第一次認定,沒有不一樣

所以不用扯什麼柯修訂後變成球員兼裁判
從102年起就是球員兼裁判啦

問題還是我前面說的,鑑定是要費用的
一棟老舊公寓大概10戶,有人要出有人不出
這10戶就可以先吵一架要不要自行負擔鑑定費用
等吵完,可能早就發生不可逆的傷害

所以這規則才會訂說讓監造做第一次認定
至少有個專業的人來看一下

要是不服氣,那你們10戶再去吵要不要自行負擔鑑定費用送鑑定

當然解決方案就是編預算
以後只要有人反映建商損鄰,用公帑來出鑑定費用,這樣就不用吵

但風險就是,以後只要你家旁邊有建案,管你有沒有真的發生損鄰
全部都申請公帑來鑑定,反正不用白不用,鑑定完沒事至少我心安

上次看好像有一百多的建案在台北市,大概乘以3吧
建案可能三方都有住家,算450件吧
1件鑑定費我不知道要多少,算10萬好了
編個4500萬來付鑑定費用就好啦..
IU妹妹 wrote:
柯修訂的規則跟修訂前...(恕刪)



「初步安全認定書及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的製作,請問在舊法規哪一條?

你有看到柯市府定的法規的第七條嗎?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七條:
建方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後,建築工程處理方式如下:
一、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無危害鄰房公共安全者,建築工程得繼續施工。
人生有時候就只是一杯咖啡的温度如何的問题。
IU妹妹

自己去看舊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是不是監造人認定非屬施工傷害得繼續施工。新法還多了個書面認定書咧,但本質都是監造人認定不是嗎?

2023-09-15 7:04
bcmpxij wrote:
「初步安全認定書及損...(恕刪)


真心不懂,去看一下舊法條規定不就知道的事情,有什麼爭的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法綜字第10232014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二十條

第 四 條
領有建築執照之工程,發生施工損害鄰房疑義事件(以下簡稱損鄰疑義事件
),經有受損疑義之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受損疑義戶)請求都發局協調
時,都發局應通知受損疑義戶與拆除執照申請人、工程起造人或承造人(以
下簡稱損鄰疑義事件雙方)及監造人或監拆人(以下簡稱監造(拆)人)擇
期會同勘查損害情形,依下列方式處理:
監造(拆)人認定非屬施工損害,得繼續施工。如受損疑義戶不服認定
,得自行負擔鑑定費用向鑑定機構申請鑑定。

所以跟新法有什麼不同?
是不是都是監造人做認定?
是不是所謂的球員兼裁判?
是吧~~

新法還多了個「初步安全認定書及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的製作
規定的還比較嚴謹一點咧

現在的記者、民代講的東西都要多方查證啦
不要看他們給的,要去看第一手資料
這樣才不會被誤導
IU妹妹 wrote:
新法還多了個「初步安全認定書及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的製作
規定的還比較嚴謹一點咧

現在的記者、民代講的東西都要多方查證啦
不要看他們給的,要去看第一手資料
這樣才不會被誤導



文章來源:鄰損鑑定及申訴規範:台北市損鄰事件爭議處理流程介紹

缺點:鄰損初步鑑定由肇事建商負責缺乏公正性

從前面的「台北市鄰損申訴及鑑定處理流程」就可以發現,倘若民眾發現自家有出現鄰損事件,在向都發局提出鄰損申訴後,負責鄰損初步鑑定就是可能造成鄰損事件的建商,一般來說,為了避免被勒令停工,建商很容易會刻意隱匿事實,導致鄰損受害戶在提出鄰損申訴後等待許久,仍等不到合理的處理及賠償,仍需要自費再請第三方機構進行鄰損鑑定。

--------------------------

我非讀法律系,解讀上也必全對,新舊法我有去比對過,我所理解出來的,
跟那民進黨的民代說的已沒太大關聯,我的重點在於「為何讓建商球員兼裁判?」

為什麼郝市府修法後經過多年沒出事,而柯市府修法不到兩年就出事??


「初步安全認定書及損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的製作,在新法上
有特地列出來,這些認定書都是建方製作,就我解讀上這裡才是重點之一。

再者法律條文環環相扣,你如果有仔細看新法第七條的第一項內容,
建方製作的認定書,被認定無風險後,得繼續施工

這哪裡有嚴謹? 我不這麼認為。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

第六條
都發局受理申請後,應通知建方會同監造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方於接獲通知日起十四日內,勘查建築工程施工有無危害鄰房公共
安全,並製作初步安全認定書
二、建方於接獲通知日起三十日內,勘查鄰房是否屬施工損害,並製作損
害責任歸屬初步認定書


第七條:
建方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後,建築工程處理方式如下:
一、初步安全認定書認定無危害鄰房公共安全者,建築工程得繼續施工。
人生有時候就只是一杯咖啡的温度如何的問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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