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31119 wrote:bd_player wrote:這可好笑了,愛學人家說話又怕被講鸚鵡學舌。
這可好笑了,我就愛用對方的邏輯及文字來反擊對方,尤其當對方明顯是來鬧或來護航塔綠班的,而且我一點也不"害怕"被講鸚鵡學舌,但是你公然侮辱我為鸚鵡,就是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及民法第18條(人格權),損害我的名譽及人格權bd_player wrote:如果你這麼討厭被人家講鸚鵡學舌,那以下的成語給你自己選一個來描述你的行為好了:1. 東施效顰2. 拾人牙慧3. 生搬硬套4. 邯鄲學步
你現在該考量的不是還在想用成語拐個彎公然侮辱對方的遊戲,那會讓你在法庭上被認為犯後態度不佳(同樣的我也把你犯後態度及發言截圖下來),而是要考量會面臨多少賠償金的問題民法第18條:1.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2.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民法第195條: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法律上,損害他人名譽及人格的賠償金,其計算基礎在衡量雙方的社經地位,社經地位越高的人,受名譽及人格損害的賠償金越高,你要想的是,當對方的經濟能力很好,例如住億元住宅,開千萬元跑車的時候,你得賠償多少錢才符合法官認為的「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貼切的用成語來形容你在網路上的對話方式何來的公然侮辱?都說你對鸚鵡學舌這個成語感到不悅的話可以換個方式來形容這樣的行為了哪來的態度不佳?你既不在網路上公佈可辨識真實身份的資料又何來和社經條件扯上關係?



難怪語言障礙會這麼嚴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