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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國家自己救所以才要疑美與反美

18631119 wrote:
bd_player wrote:這可好笑了,愛學人家說話又怕被講鸚鵡學舌。

這可好笑了,我就愛用對方的邏輯及文字來反擊對方,尤其當對方明顯是來鬧或來護航塔綠班的,而且我一點也不"害怕"被講鸚鵡學舌,但是你公然侮辱我為鸚鵡,就是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及民法第18條(人格權),損害我的名譽及人格權

bd_player wrote:如果你這麼討厭被人家講鸚鵡學舌,那以下的成語給你自己選一個來描述你的行為好了:1. 東施效顰2. 拾人牙慧3. 生搬硬套4. 邯鄲學步

你現在該考量的不是還在想用成語拐個彎公然侮辱對方的遊戲,那會讓你在法庭上被認為犯後態度不佳(同樣的我也把你犯後態度及發言截圖下來),而是要考量會面臨多少賠償金的問題民法第18條:1.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2.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民法第195條: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法律上,損害他人名譽及人格的賠償金,其計算基礎在衡量雙方的社經地位,社經地位越高的人,受名譽及人格損害的賠償金越高,你要想的是,當對方的經濟能力很好,例如住億元住宅,開千萬元跑車的時候,你得賠償多少錢才符合法官認為的「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貼切的用成語來形容你在網路上的對話方式何來的公然侮辱?都說你對鸚鵡學舌這個成語感到不悅的話可以換個方式來形容這樣的行為了哪來的態度不佳?你既不在網路上公佈可辨識真實身份的資料又何來和社經條件扯上關係?
bd_player wrote:
貼切的用成語來形容你在網路上的對話方式何來的公然侮辱?都說你對鸚鵡學舌這個成語感到不悅的話可以換個方式來形容這樣的行為了哪來的態度不佳?你既不在網路上公佈可辨識真實身份的資料又何來和社經條件扯上關係?


指名道姓對我(帳號18631119)罵我是鸚鵡(而不是人)還敢說不是公然侮辱啊,
你是把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及民法第18條(人格權)擺在哪?
我用紅色highlight的引言更加證明了你對我的侮辱意圖!

況且我都已經明示你已經觸法了,
你卻還想繼續用其他有負面意義的成語再次侮辱我,這不叫犯後態度不佳啊?

我為何要笨到在網路上公布自己可辨識真實身份的資料?
只要上法院求償,
法官就會要求雙方提供社經條件並調查身家背景作為賠償金的衡量依據
18631119 wrote:
bd_player wrote:
貼切的用成語來形容你在網路上的對話方式何來的公然侮辱?都說你對鸚鵡學舌這個成語感到不悅的話可以換個方式來形容這樣的行為了哪來的態度不佳?你既不在網路上公佈可辨識真實身份的資料又何來和社經條件扯上關係?



指名道姓對我(帳號18631119)罵我是鸚鵡(而不是人)還敢說不是公然侮辱啊,
你是把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及民法第18條(人格權)擺在哪?
我用紅色highlight的引言更加證明了你對我的侮辱意圖!

況且我都已經明示你已經觸法了,
你卻還想繼續用其他有負面意義的成語再次侮辱我,這不叫犯後態度不佳啊?

我為何要笨到在網路上公布自己可辨識真實身份的資料?
只要上法院求償,
法官就會要求雙方提供社經條件並調查身家背景作為賠償金的衡量依據


用鸚鵡來形容學人說話而不得其義之人仍是自古以來的慣用比喻,何來公然侮辱。

你的對話就有學人說話之實,既然表達了不喜歡被比喻為鸚鵡,想讓你選用其他貼切的成語來比喻你客觀事實的行為又怎麼會侮辱你呢?你愛學人說話,想必不認為學人說話有不當,怎麼會對人用成語貼切的比喻你的行為這麼不滿?如果這些成語對你有負面的意義,那應該先檢討你自己為何要做自己認為負面的事情,讓別人只能找出讓你覺得有負面意義成語來比喻你說出的話吧!

不然你說說看有什麼用來形容學人說話的成語對你來說是有正面意義的好了。

既然你網路上沒公布自己可辨識真實身份的資料,網路上的對話又要如何去對你的社經條件造成負面的影響?
bd_player wrote:
用鸚鵡來形容學人說話而不得其義之人仍是自古以來的慣用比喻,何來公然侮辱


你只是在比喻?(視比喻的方式而定,有可能光比喻就犯法了) 你沒公然侮辱? 你再瞎掰嘛!
你公然侮辱的證據如下:

圖一


圖二



如上圖一,你的原文寫著:
18631119 原來你是一隻只會學舌的鸚鵡啊! 難怪語言障礙會這麼嚴重。」


白紙黑字寫著「18631119 原來你是一隻只會學舌的鸚鵡啊!」
你用「簡單、清楚、易懂的白話文語句」侮辱我只是一隻鸚鵡,不是人,
如此「簡單、清楚、易懂的白話文語句」讓你完全沒有可以狡辯的餘地,
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及民法第18條(人格權),
損害我的名譽及人格權!

bd_player wrote:
你的對話就有學人說話之實,既然表達了不喜歡被比喻為鸚鵡,想讓你選用其他貼切的成語來比喻你客觀事實的行為又怎麼會侮辱你呢?你愛學人說話,想必不認為學人說話有不當,怎麼會對人用成語貼切的比喻你的行為這麼不滿?如果這些成語對你有負面的意義,那應該先檢討你自己為何要做自己認為負面的事情,讓別人只能找出讓你覺得有負面意義成語來比喻你說出的話吧!

不然你說說看有什麼用來形容學人說話的成語對你來說是有正面意義的好了。


成語的意義是公認的、既定的,
不是誰自認為負面意義的成語其實應該是正面的,該成語就因此變成正面意義的,
不是誰自認為正面意義的成語其實應該是負面的,該成語就因此變成負面意義的

且重點不在圖二中那句成語,而是在圖一中違法的那句:
「18631119 原來你是一隻只會學舌的鸚鵡啊! 難怪語言障礙會這麼嚴重。」

更何況,我從來不認為我做的是自認為負面的事情,
因為我早說過,
我就愛用對方的邏輯及文字來打臉對方,尤其是當我發現對方就是刻意來瞎掰鬼扯護航的


bd_player wrote:

既然你網路上沒公布自己可辨識真實身份的資料,網路上的對話又要如何去對你的社經條件造成負面的影響?


照你這邏輯,發生在網路上的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罪都不會成案,
然而這類的訴訟每天都在進行,
因為無論在實質上或在法律上,「帳號」就代表「人」,
你還特地寫出我的帳號18631119,「指名道姓的」對我加重誹謗,
很多人會聽我的分析/判斷,甚至依賴我的分析/判斷來做決策,
你在網路上公開的、指名道姓的侮辱我的名譽和人格權,
嚴重損及我在社會上的名譽和公信力!

對象+公開+侮辱,三要件都到齊了,因此你罪證確鑿!
窮到只剩下錢 wrote:
自己的國家自己救所以才要疑美與反美


救那個國家啊....


五毛救中國...大家都知道的事..不會意外的...


不需要特別貼出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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