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rtlins wrote:
中華對林智堅的判定理由有四種可能:(恕刪)
turtlins wrote:
而這份共同文本的原始作者,應該就是中華學倫審議報告所說的「他人」。(恕刪)
turtlins wrote:
可能的作者名單共有六人:賀力行、林智堅、王明郎、李友錚、汪綱維、Shang-Hsuan Chung,(恕刪)
turtlins wrote:
最後兩人應當只是協助英譯,可以直接排除。(恕刪)
turtlins wrote:
因此,我試著做以下推論(恕刪)
turtlins wrote:
1. 如果這四種文稿確實是出自同一份中文文本,(恕刪)
turtlins wrote:
2. 假設4月論文只是尚未定稿的初期文本(恕刪)
turtlins wrote:
3. 假設李友錚只是因為當時身為所長(恕刪)
turtlins wrote:
所以,這依然暗示作者掛名並不完全真實。(恕刪)
turtlins wrote:
以期中報告為骨幹而擴充成期末報告的可能性,(恕刪)
turtlins wrote:
應當就是期中報告所依據的文本。(恕刪)
turtlins wrote: 應該高於重新寫一份全新的期末報告。(恕刪)
turtlins wrote: 同一研究室的教師、學生彼此應該心知肚明,(恕刪)
基本上這篇文章應該就是一個沒證據怕人告不敢下結論的多元宇宙自嗨幻想文。
Jason kid wrote:
4、
計劃書的智財權歸屬於甲方,除非另有約定,否則任何一個被列在「主要研究人員清冊」中的人,都沒有資格宣稱自己擁有計畫中全部、或是某個段落的智財權
5、
計畫書不可一案多投,竹科已經買斷這份研究報告,任何人包括撰寫人自己,都不可以拿去另作他用,包含寫成論文;很明顯,當前問題,是中華大學認為林智堅的論文,與竹科付費的研究報告重複比例過高,學倫上,就算是撰寫人自己抄自己都不行,何況你根本無法證明林智堅到底撰寫了竹科報告中的哪個段落,中華大學根本也不需要知道這個,林智堅抄了一個甲方付費買斷的研究成果,就是不可以
6、
中華大學拿了竹科的預算做計劃,計畫成果卻被該計畫的參與人拿來做研究論文,且重複比例過高,這種事情如果真的要究責,一違反了保密協議,二犯了一案多投,一旦甲方要計較到底,完全可以主張追回經費,並將中華大學列入黑名單,五年不得申請國家的研究預算。所以哈哈君不只是繼續鞭林智堅,還想連中華大學一起拖下水,這麼不講武德嗎?
Jason kid 寫這麼多應該是申請過計畫,
但你申請過國科會計畫嗎?
台灣的大學理工科有多少碩博士都是申請國科會計畫當論文的你不知道嗎?
你這種說法估計一堆理工科的碩博士都要吃屎了.
你有沒有想過都經過這麼久了,
為何竹科管理局或是國科會都沒有追究過?
難道竹科管理局或是國科會不知道嗎?
碩士生除了要寫論文外,
基本的學分修課都要,
跟教授做研究不能寫論文,
請問要拿什麼題目來寫論文?
教授接計畫不是都叫研究生負責執行嗎?
順便當論文,
不然教授養的起研究生?
你教授接計畫研究生花時間做完不能當論文,
還有時間另外搞題目寫論文?
你這種教授有研究生敢找你當指導教授?
國科會的計畫當然可以當論文,
也可以發表期刊,
除非涉及專利技術相關要特別註明,
將相同研究內容發表在兩種以上的期刊,
這才是一案多投,
是不行的.
竹科管理局的合約關於著作權部分,
主要是針對涉及商業行為的部分,
竹科管理局也是向上頭國科會申請經費的,
中華都先送一份計畫執行的大綱給國科會看過的,
可見這計畫根本不是竹科管理局想的,
估計是中華有認識竹科管理局,
竹科管理局作公關的.
以前國科會計畫通常一個月會給負責的研究生約5000元,
執行國科會計畫通常是1年,
如果說國科會的計畫不能當論文,
這個研究生光執行國科會計畫根本沒時間寫論文了,
等於無法畢業,
那你花2年或以上的時間念碩士,
執行國科會計畫1年當中一個月只有5000元的薪水,
那你畢不了業,
比去加油站打工還慘不是嗎?
所以Jason kid 你有搞清楚你的論點問題嗎?
你要打林智堅是OK的,
但也不能叫一堆申請國科會計畫的博碩士生都去吃屎吧?
你有搞清楚為何一堆教授都要申請國科會計畫嗎?
因為能一魚多吃啊!
國科會的研究報告當然可以當學位論文,
此案有問題的是作者是否有掛名的問題.
tgdlyg wrote:
Jason kid ...(恕刪)
第一,我申請過
第二,包含我退伍後,我公司進駐大學育成中心,實際參與產學合作計畫,寫過、申請過的計畫書,以及向公家機關申請過的補助計畫書,超過三十個專案;以顧問身份參與研究室的補助計畫,提供作為商業計畫書的可行性分析,相關執行經驗超過10個以上案例,而且是多間大專院校;作為多個研究室申請的國發會計畫的執行廠商,直接參與計畫書執行與撰寫的案例也有10件以上,你要質疑我懂不懂規則,先秀一下你的專業資歷來看看
第三、你的問題,中華大學的學倫會已經有答案;怎麼你認為林智堅在這個計畫書裡擔任一個無給薪的助理,能夠主張該計畫全部或是部分內容的著作屬於自己?林智堅都沒你這種勇氣!
第四、研究室申請補助後作為論文一魚多吃,我從沒說這個現象不存在,或是不能存在,千萬不要搞錯重點,計畫合約依照計畫性質,會去定義可以作為保密義務的除外條款,不是所有計畫書都能被允許拿來寫成論文,允許的部分也會有比例上、題目上的限制,顯然中華大學不認為林智堅可以被定義為該研究計劃的作者之一,頂多就是個參與者,打雜的而已,所以引用比例過高時,會被認定為抄襲情節嚴重,你故意拿學界的部分常態來混淆視聽,也改變不了這個事實
第五,學倫會的結果已出來,林智堅至今沒有對結果提出異議申訴,依據結果,竹科根本沒有「能不能追究」的問題,只有「要不要追究」的問題,某些人如果繼續強硬護航下去,你猜看看中華大學、竹科為了維護自身名譽,能不能處理?有沒有依據可以處理?
第六,性質不同的計畫,千萬不要混為一談,竹科是甲方、中華大學是乙方,這個計畫顯然不是「補助」,跟你的那套說詞不是相同狀況;不管有沒有掛名,事實上都沒林智堅什麼事,研究成果都不是屬於他的,除非你看過甲乙雙方的合約,否則依照程序及常態,付費的研究成果,非經允許不得公開
Jason kid wrote:
第一,我申請過
第二,包含我退伍後,我公司進駐大學育成中心,實際參與產學合作計畫,寫過、申請過的計畫書,以及向公家機關申請過的補助計畫書,超過三十個專案;以顧問身份參與研究室的補助計畫,提供作為商業計畫書的可行性分析,相關執行經驗超過10個以上案例,而且是多間大專院校;作為多個研究室申請的國發會計畫的執行廠商,直接參與計畫書執行與撰寫的案例也有10件以上,你要質疑我懂不懂規則,先秀一下你的專業資歷來看看
第三、你的問題,中華大學的學倫會已經有答案;怎麼你認為林智堅在這個計畫書裡擔任一個無給薪的助理,能夠主張該計畫全部或是部分內容的著作屬於自己?林智堅都沒你這種勇氣!
第四、研究室申請補助後作為論文一魚多吃,我從沒說這個現象不存在,或是不能存在,千萬不要搞錯重點,計畫合約依照計畫性質,會去定義可以作為保密義務的除外條款,不是所有計畫書都能被允許拿來寫成論文,允許的部分也會有比例上、題目上的限制,顯然中華大學不認為林智堅可以被定義為該研究計劃的作者之一,頂多就是個參與者,打雜的而已,所以引用比例過高時,會被認定為抄襲情節嚴重,你故意拿學界的部分常態來混淆視聽,也改變不了這個事實
第五,學倫會的結果已出來,林智堅至今沒有對結果提出異議申訴,依據結果,竹科根本沒有「能不能追究」的問題,只有「要不要追究」的問題,某些人如果繼續強硬護航下去,你猜看看中華大學、竹科為了維護自身名譽,能不能處理?有沒有依據可以處理?
第六,性質不同的計畫,千萬不要混為一談,竹科是甲方、中華大學是乙方,這個計畫顯然不是「補助」,跟你的那套說詞不是相同狀況;不管有沒有掛名,事實上都沒林智堅什麼事,研究成果都不是屬於他的,除非你看過甲乙雙方的合約,否則依照程序及常態,付費的研究成果,非經允許不得公開
本案是學位論文是否涉及抄襲,
我問的是你有沒有就讀博碩士申請國科會計畫當作論文題目的經驗,
不是你在民間企業當顧問參與產學合作向國發會申請計畫,
國科會與國發會差很大吧?
產學合作計畫大多是民間廠商要發展新技術,
大多涉及專利技術與營業秘密相關,
限制當然比較多,
那既然你經驗這麼多,
那我反問你,
你參與這麼多產學合作的國發會或國科會計畫,
請問這些計畫實際執行者在學術單位是誰?
教授?博士?碩士?
你說研究報告不能當論文或期刊,
教授有錢拿不能拿來發表期刊累計積分這我相信,
有些資深教授不差積分,
但如果是博士或是碩士生參與執行,
請問你參與的產學合作是沾醬油嗎?
是幾星期或是一兩個月就能解決嗎?
如果是那種要執行1~2年的計畫,
博碩士未來不能當論文,
你是要這些博碩士吃屎嗎?
有哪個博碩士要參與你的產學合作計畫?
能執行計畫的只有那種教授助理或是博士後研究的才有可能.
林智堅有沒有領薪水是重點嗎?
計畫主持人李友錚可是林智堅的口試委員不是嗎?
怎麼會是"主張該計畫全部或是部分內容的著作屬於自己"?
有個判例是博碩士都用國科會計畫的研究報告當論文,
結果碩士先畢業,
博士被取消資格,
博士訴願多次都沒用,
博士有證據這計畫的確是他申請擬定執行的,
被判定違反學術倫理的原因是博士認為碩士有參與,
"同意"碩士使用研究報告當論文.
不管林智堅是不是抄襲,
至少計畫執行人李友錚與賀力行這兩位有領錢的,
都同意研究報告給林智堅當論文不是嗎?
本案的計畫我判斷是量身訂做的,
表面是竹科公開招標的,
實際上是中華已經有計畫,
才去找竹科管理局向國科會申請計畫的,
國民黨不是有挖到說林智堅的論文有3成是抄襲中華交給竹科管理局與國科會的申請計畫書,
簽約是民國96年12月,
結果同樣12月提出的申請計畫書就有高達3成是未來的研究報告內容,
這不就說明是量身訂做的.
另外林智堅當時只是一個碩士,
不像你這位經驗豐富的顧問,
簽約的又不是林智堅,
林智堅搞不好連合約都沒有看過,
碩士只是根據教授的指導寫論文,
再將論文修改或擷取重點當計畫最後的研究報告,
像研究報告最後要掛誰的名字碩士生不一定有決定權,
就算違反合約好了,
那就是賠償問題而已,
就算竹科管理局或是國科會要提告求償,
也是要舉出具體損失在哪裡?
請問專業的顧問,
你能舉出林智堅寫論文造成竹科管理局或是國科會具體的損失在哪裡?
就算違約好了,
有責任的不是簽約人嗎?
怎麼會是林智堅?
你說他是打雜的不是嗎?
難道你公司老闆違約要被關被求償,
你公司的小妹或是掃地阿姨都要連帶賠償或被關?
你這種說法成立的話,
不少教授也是有接民間的產學合作計畫給學生當論文的,
那如果未來教授與廠商有著作或是專利糾紛,
難道學生都要被取消學位?
本案要回歸本質啊!
就是要去查證計畫的研究報告到底是誰撰寫的?
真的是李友錚與王明郎撰寫的不是掛名的,
那才是林智堅抄襲,
而不是說林智堅違反合約所以直接比對就是抄襲.
你把合約糾紛跟學位論文抄襲問題根本混在一起了.
然後李友錚與賀力行兩位教授都已經退休了,
才說要懲戒,
這是說笑話嗎?
那中華大學有調查清楚竹科研究報告實際上到底是誰撰寫的?
看一下相關資料與作者的關係:
學術研討會報告:賀力行,林智堅,王明郎
林智堅論文:口試委員李友錚,口試委員賀力行(指導教授)
竹科研究報告:撰寫李友錚,撰寫王明郎
李友錚,王明郎,賀力行,與林智堅根本都是在一起的,
要說林智堅抄襲,
不就說這四人是共犯團體了?
我之前判斷這種就跟申請國科會計畫一樣,
沒有牽涉到商業利益是可以寫論文,在研討會發表的,
那交竹科的研究報告我認為就是掛名而已,
但此案是國科會的下屬機關竹科管理局提出的,
看相關程序,
應該是中華大學向竹科管理局提出的,
竹科管理局作公關以發包方式來作業,
根本不像是竹科管理局真有需求才公開招標的.
那可能中華大學覺得說如果判定林智堅沒有抄襲,
那就代表竹科的研究報告李友錚與王明郎是掛名的很難看,
學校類似的案件可能都是這樣處理的,
如果被整個掀起,
學校會非常難看,
因此直接切斷相關人士的關係,
採用了斷尾求生的方式我認為是主因.
所以就推給林智堅與兩位退休的教授,
問題是判定林智堅抄襲是非常嚴重的問題,
林智堅當時是全職生,
應該是有充分的時間寫論文,
但中華大學的結論就是說這三位教授聯手護航林智堅,
還寫好研究報告給林智堅抄襲當論文,
完全顛覆一般是碩士生撰寫論文與研究報告,
教授掛名的實際狀況,
那不用特別調查一下嗎?
請問當時林智堅是給好處還是施壓這三位教授?
據說當時林智堅是柯建銘的助理,
難道是柯建銘關說或是施壓的關係?
這不是說用李友錚與賀力行兩位教授失職就能解釋的.
看完相關判例應該說林智堅根本沒什麼希望,
學倫會的審查並不會做什麼詳細調查,
主要還是看先後發表與相似度比對,
根本不管實際作者是誰,
而法院的判決只是看學校的程序是否有合乎規定,
並不會去調查,
對於學倫會的審查結果,
法院會說"自應予尊重".
tgdlyg wrote:
本案是學位論文是否涉(恕刪)
你一直把「委託研究」和「申請研究補助經費」兩種樣態混為一談,
你的居心到底是甚麼??林智堅的抄襲案到底屬於哪一種?你不會故意裝不知道吧!
中華大學學倫會已經公布審議理由,你有意見你可以去問中華大學
事實上,這個case非常單純
第一、
竹科的委託研究案,除非雙方有約定,否則其研究成果的智財權不歸屬於中華大學,更不屬於林智堅,不論林智堅是否掛名作者,都不可直接引用,研究案到底是不是出自林智堅之手跟抄襲要件認定之間一點關係都沒有,請問你如此執著在毫不相關的「掛名」要件之上,你是打算誤導甚麼?
第二、
退一百步說,不論林智堅本人是否認定自己擁有該研究部分內容的著作權,基本也無涉於後來的論文內容,只要不是直接引用、或是研究目的不同、或是註明引用出處、或是說明引用原因、或是沿用部分素材進行改寫,都不一定能構成抄襲認定,迴避自我抄襲的方法多的是;但林智堅的論文是在其後發表,內容「直接」引用了多少而足以構成抄襲要件,中華大學已經給出比對結果,你不滿意,可以拿出自己的論點去推翻
第三、
我68樓已經表達很清楚,在一般常態性狀態下,委託研究的成果智財權歸屬甲方,假設乙方若侵害到甲方智財權(不論方式為何?是否善意?是否對甲產生可量化之損害),甲對乙都有可以作出法律行動的權利,此假設下中華大學、竹科為了維護自身名譽,能不能處理?有沒有依據可以處理?,若看不明白這句話是甚麼意思,建議你多找幾分保密協議來看看,看看一般保密條款中,對於資訊收受方的保密義務行為是怎麼描述的?對於善意關係人又是怎麼描述的?
你如果不打算把人家的文看清楚,我建議你不要忙著回文,我有說過林智堅違反哪條合約?哪條保密條款嗎?乙方是中華大學,涉及抄襲的行為人是林智堅,林智堅是委託研究的參與者,若有甚麼法律問題,自然就會是案件關係人,你對這點有甚麼理解上的困難嗎?
我不會隨便說中華大學一定會因此得到甚麼處分,也不會隨便說林智堅會因此被追究甚麼責任,合約我可沒看過;同理,我也不會像你一樣斬釘截鐵地說「竹科完全沒有依據可以對中華大學究責」,除非你看過合約,這是對產學合作運作的常態理解,多數情況下,甲乙方的行為若違反條款的約束範圍,那就沒有「能不能處理的問題」,只有「要不要處理的問題」,怎麼你對這點有甚麼理解上的困難嗎?
學位論文不同於期刊論文及研討會論文,學位論文必須是個人著作,不會有共同作者,指導教授只能給予學生修改意見而不能直接參與寫作。
林智堅的學位論文及竹科報告有八成以上是一樣的,另外還有一部分與李友錚在2005年品質月刊發表的文章高度相似,除非竹科報告及品質月刊的文章都是林智堅自己獨自的寫作,否則百分之百是構成抄襲的。
所以這件案子打從林智堅宣稱自己是竹科報告的共同作者那時起就game over了。
至於竹科報告林智堅到底參與多少可以從最早的研討會論文掛名情況來推斷。文章掛名順序是賀力行、林智堅、王明朗。論文掛名的規則是:第一作者是整篇文章貢獻度最大的,負責寫作及大部分的研究執行,而計畫主持人通常是通訊作者,會排在最後。而一些不怎麼重要的打工仔會排在中間,從林智堅的掛名情況來看,他是整篇文章貢獻最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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