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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屏東的『挖眼事件』,對於有攻擊性的精神病患,應立法『人道銷毀』

eanck wrote:
對於有攻擊性的精神病患,應立法『人道銷毀』

我投贊成一票.
家屬有意見的.其他團體有意見的.自行領回家負責.
再犯案後同樣處理....人道銷毀
eanck wrote:
基於屏東的『挖眼事件(恕刪)

你這裡討論到100頁也沒用...
下個星期這個新聞就看看誰會再提起...
反正都是雷聲大雨點小...然後說會改進這改進那...
然後呢...?就沒然後了...
司改會開完了...有改變什麼嗎???
還相信臺灣司法...?
呵呵~
Max32D wrote:
我覺得就很簡單
可以減刑 免刑
但就是關起來
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就是關起來
關到他正常為止


問題就是在這點啊。

真的也好、假的也罷,很多精神病患在住進精神病院後都會『快速的正常化』

等到出院時才又再犯…

所以才有上面我說的連坐制度,既然知道精神病的本質是無關當事人意義、無可控制的病症,那放他出來就代表認定他已完全痊癒,但若是又再犯,則就是醫療疏失,被害人可轉要求醫師、醫院負起全責賠償,另外再追加醫師吊銷就醫執照好了…
lawtaipei

快速正常化代表瘋子是裝出來的

2021-09-30 11:35
eanck wrote:
我認為必須立法,設立對有攻擊性的精神病患『人道銷毀』的機制

尊重你的想法
但這是不可能的
就算你當上立法委員也不可能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換言之
他們犯罪你可以抓起來給法律懲罰
沒犯罪
什麼抓去人道銷毀, 人體醫學實驗都是天方夜譚, 不管你怎麼立法都與憲法抵觸
頂多只能強制就醫住院, 龍發堂外, 專門收容精神病患的醫院是有的
既然開在這個法律版, 建議多了解一下民主國家的法律
你說的在一百多年以前的帝制時代才有可能, 即使對岸也不可能那樣做

關於本案, 新聞有說已裁定預防性羈押, 並由民間醫院醫生的判定改為由衛服機關判定
eanck
eanck 樓主

你先看完我的文章再來嘴,我有提到"無犯罪者的精神病患"需要處置嗎?隨便瞄2行就想出來擺弄學識?

2021-09-30 11:37
政客鬼扯的社會安全網千瘡百孔,沒人要負責。
司法體系又縱容真假精神病患破壞社會治安,我們只能自求多福。
根本問題就出在刑罰體系的假設錯誤,誰說人的行為是自由選擇?為什麼刑事處罰一定要具備「有責性」?
醫療監控資源不足,司法又縱放,難道我們只能等著被挖眼睛?
Max32D wrote:
你說的 好像是很不錯啦
那你可以舉一個國際上有這種做法的國家來看看嗎???

情感上想這樣做 能理解
但實務上根本不可能

國際怎樣,我們就要怎樣?
你這是啥觀念? 盲從? 沒主見? 沒專業? 外國的月亮比較圓?
你怎不去思考一樣是民主制度,為啥每個國家的制度差那麼多?

Max32D wrote:
我覺得就很簡單
可以減刑 免刑
但就是關起來
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就是關起來
關到他正常為止

你去問問精神病患的收容單位,看看有多少比例能關到他正常?
你如果沒觀念,麻煩先去做功課。
不然一開口都是笑話,一看就知道你沒有常識。

Max32D wrote:
可以美其名是隔離 治療 隨便要安什麼好聽的名字

就我所知 美國是有這種病院可以關有高度攻擊傾向的病患
一人一間 隨你自己去瘋

不要像台灣一樣
關沒多久就放出來 根本制度問題


何必浪費這種社會成本? 直接幹掉當肥料不是很好?
當台灣土地很多? 還是稅金很多?
省點稅金去研發防衛性武器,說不定就是因為這一點技術的進步還能在中共國打來時保你一命。
eanck
基於屏東的『挖眼事件

這怎麼行呢
人權團體、廢死聯盟
會出來靠妖

所以我不認同
認同
這種事也不停扯中共,樓主要選民代嗎?還是要發薪水了?
eanck wrote:
國際怎樣,我們就要怎樣?
你這是啥觀念? 盲從? 沒主見? 沒專業? 外國的月亮比較圓?
你怎不去思考一樣是民主制度,為啥每個國家的制度差那麼多?


你才是啥觀念?
你以為你是北韓喔
去看看汶萊要對同性戀怎樣遇到國際啥反應?
井蛙一隻還自以為有主見有專業?

人道銷毀? 照你的屁邏輯應該連他們兄弟姊妹跟父母都一起銷毀
快去發起 惡劣遺傳因子排除法
不過得等你幾千年後投胎成為魯道夫大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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