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二標黨的玩法
這是普通的擅自移動資金
沒事的



lovejerry999 wrote:
當然不夠清楚,
就契約約定的特殊對象中,
僅有記載投資客而已,其餘均無記載,
雖然投資客後面有加上一個"等"字,
但這也不是能讓賣方可以單方面擴張適用對象......
大馬1251 wrote:
閣下哪位阿?
你說不適用就不適用?大笑大笑大笑
該契約第9條第2項第3款,貸款可歸責於買家的狀況
包含國家政策的限制等,貸款問題就得由買家自行負責。
...(恕刪)
eaglefly wrote:
你是真的看不懂合約,還是故意扭曲原意呢?
"可歸責於甲方時(含政府要求銀行對投資客等特殊對象所為貸款政令限制之情形)"
和被你刪減過的文字,意思有一樣嗎?
"貸款可歸責於買家的狀況
包含國家政策的限制等,貸款問題就得由買家自行負責。"
合約明明寫得很清楚,歸責於買方(包含被認定為投資客)的原因,致貸款額度不足,才是引用這條。
這個案子是政府調降豪宅的認定標準,致貸款額度由七成調降至五成,既不是買方的責任,也不是賣方的責任,當然是引用第1項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