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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笑~ 三民自媒體還在用力打韓施壓台肥~~

這個又不是貸款

依照二標黨的玩法

這是普通的擅自移動資金

沒事的

聖堂教徒 wrote:
台肥何時是金融機構了?

合約不也有約定分期嗎?

明明就是有圖有真相了!

還刻意瞎扯是秀下限嗎?


大大你這種程度也敢回文喔?

連韓國瑜買預售屋簽約的對象,

與交屋時貸款簽約的對象都搞不清楚,

就是建商與銀行傻傻分不清全混為一談.

韓國瑜不是分期而已,

他還要建商負責幫他貸款兩成,

最好合約條文可以這樣擴大解釋!
Arcus0827 wrote:
辛苦囉!還去翻央行的打房令!


Google不會用?

Arcus0827 wrote:
我就簡單問,預售屋的合約簽訂,跟後來的打房令,請問有無溯及既往?
一直拿第9條第3款?貸不到七成的原因可歸責甲方嗎?這明明就是因為央行的打房令所造成,結果卻責任全推給甲方???

如果台肥真的站得住腳,這麼大的公司也有法務、也問過律師,就不會當年想辦法提供之後的差額貸款了。


麻煩去搞清楚政令實施的時間,
與韓國瑜與銀行簽訂貸款的時間,
買預售屋簽約與貸款簽約的時間不同,
貸款簽約是在打房政策實施後,
沒有溯及既往.
lovejerry999 wrote:
當然不夠清楚,
就契約約定的特殊對象中,
僅有記載投資客而已,其餘均無記載,
雖然投資客後面有加上一個"等"字,
但這也不是能讓賣方可以單方面擴張適用對象......


只能建議提升國文程度,
或是多接觸法律與規範相關事務.

不然要怎麼寫?
註明價格7000萬以上?
你能預知未來政府打房的規定細則?
都不看合約精神?
2010就開始打房,
2011的合約的條文用意就是建商不去承擔政府政策造成的貸款額度改變的風險,
投資客只是舉例讓別人閱讀時較容易瞭解,
上面都寫
貸款政令限制,
還不清楚?
政令都寫台北市7000萬以上,
韓國瑜就是政令要限制的特殊對象了.
Arcus0827 wrote:
一直拿第9條第3款?貸不到七成的原因可歸責甲方嗎?這明明就是因為央行的打房令所造成,結果卻責任全推給甲方???


央行的政策就是針對甲方(買方),
不是責任全推給甲方(買方).
大馬1251 wrote:
閣下哪位阿?
你說不適用就不適用?大笑大笑大笑

該契約第9條第2項第3款,貸款可歸責於買家的狀況
包含國家政策的限制等,貸款問題就得由買家自行負責。
...(恕刪)

你是真的看不懂合約,還是故意扭曲原意呢?
"可歸責於甲方時(含政府要求銀行對投資客等特殊對象所為貸款政令限制之情形)"

和被你刪減過的文字,意思有一樣嗎?

"貸款可歸責於買家的狀況
包含國家政策的限制等,貸款問題就得由買家自行負責。"

合約明明寫得很清楚,歸責於買方(包含被認定為投資客)的原因,致貸款額度不足,才是引用這條。
這個案子是政府調降豪宅的認定標準,致貸款額度由七成調降至五成,既不是買方的責任,也不是賣方的責任,當然是引用第1項條文。
eaglefly wrote:
你是真的看不懂合約,還是故意扭曲原意呢?
"可歸責於甲方時(含政府要求銀行對投資客等特殊對象所為貸款政令限制之情形)"

和被你刪減過的文字,意思有一樣嗎?

"貸款可歸責於買家的狀況
包含國家政策的限制等,貸款問題就得由買家自行負責。"

合約明明寫得很清楚,歸責於買方(包含被認定為投資客)的原因,致貸款額度不足,才是引用這條。
這個案子是政府調降豪宅的認定標準,致貸款額度由七成調降至五成,既不是買方的責任,也不是賣方的責任,當然是引用第1項條文。


eaglefly 大大 你才是看不懂條文吧?

「含政府要求銀行對投資客等特殊對象所為貸款政令限制之情形」,
投資客 是舉例,
投資客等特殊對象 是說特殊對象有多種,投資客只是其中一種.
致於什麼特殊對象?
就是 貸款政令限制 中所提的特殊對象,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及土地抵押業務規定」
這就是貸款政令限制,
當中提到的購買高價住宅是在臺北市價值7000萬以上,
就是政令針對的特殊對象,
完全適用第3款沒問題.
打官司台肥穩贏的.
台肥會直接發存證信函拒絕,
催繳通知直接下來,
還當台肥是文盲不懂合約條文?



看到回文我真的笑到美丁美當,原來可歸責於甲方是這樣解釋?

法律用語就是專有名詞!今天是甲方造成央行的打房令?請問因果關係在哪裡?法律上車禍責任歸屬一定講因果,就請認為適用央行打房是甲方造成,適用第三款的網友好好解釋一下如何歸責於甲方。

再舉一個例子,年金改革!當初政府跟軍公教談的年金制度是那樣,後來DPP直接大砍公教的退休年金,照此邏輯是公教人員的責任囉?一樣是政府法令變動,造成無法完全執行當初契約。

再講一次!台肥不是沒有法務!如果真的法律上站得住腳,當初就不會妥協、退讓,最後還協助提供二胎差額融貸!真如網友所說,台肥董事長、法務,才真的是背信!對不起民營化後的眾多股東。
都沒有人想知道
炒房施壓的議員A和議員B嗎?
合理懷疑是和林俊憲同黨的,
不然幹嘛用代號?
tgdlyg wrote:
只能建議提升國文程度...(恕刪)


如果是指增加曲解或無中生有的能力,
這部份我是覺得不需要。

如果第3款所指的政府限令示泛指所有的政府限令都適用,
那在契約內容中根本就不需要註記"對投資客等特殊對象所為"
只要記載『可歸責於甲方時(含政府要求銀行所為之貸款政令限制」
,甲方應於接獲通之日起三十日內........』即可達成其需求。
既然在約定內容中刻意的加上上述文字,就表示適用第3款的政
府限令,是僅限於對投資客所為的政府限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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