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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姊用數字反駁北市開票慢原因

sogo5370 wrote:
早在開票到 9點的時...(恕刪)



快點證明100%都是投柯啊

小牛7 wrote:
我相信走完司法程序...
丁守中只能算是運與命都不在身上,但制度本身被玩成這樣,得力的一方更要展現大度,才能贏得選舉也贏得風評,若是像現在得利還玩嘴上功夫,只是更顯人格特質的低下。


十分中肯,事實就是如此

gimichang wrote:
選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於投票所入口處張貼「不得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投票,……」標示。查驗身分證管理員應於投票所入口處外執行上開職務.....

簡單來說:四點前未查驗身份進投票所的人,是不准投票, 包括在投票所外排隊的人。投票過程違法,中選會未照規定辦理 ,選舉當然無效!


就單單依照選罷法第19條第1項的規定, 所有四點前未完成投票的排隊者的可投票成立條件是"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
既然是判定已進入投票所的人,是不是不得攜帶手機或其他攝影器材進入?

市選會未發通知要求各投票所依規定辦理, 其中是判斷對誰有利而故意不作為嗎?

未來訴訟攻防時一定會有最後30%的選票,在三位候選人每個小時得票數的大數據分析,至於其它作證資料都會陸續到位



台灣史上第一次的選舉無效,不期待嗎?

MICROKIA wrote:
未來訴訟攻防時一定會有最後30%的選票,在三位候選人每個小時得票數的大數據分析

每間投票所都是從早上8點開始投票,
你怎麼知道票箱中哪些票是最後30%的選票?
目前根本沒有任何數據達到統計學上的顯著標準可以證明邊開邊投有促成棄保。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oaks wrote:
就單單依照選罷法第19...(恕刪)


我只好在不厭其煩的重po一次了
不然某部分人會一直跳針到達=進入
都有公告輔助說明了

到達跟進入不一樣
中選會有發新聞稿
還有公告

其中兩篇公告

一個用詞是到達
下午4時前已到達投票所之選舉人及投票權人仍可投票
下午4時前已到達投票所之選舉人及投票權人仍可投票

中選會本(24)日表示,今日選舉及公投投票截止時間為下午4時,於下午4時前已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的選舉人及投票權人仍可投票。

中選會說明,今年因為公投票張數多,投票等候時間較長,請民眾耐心等候,下午4時前到場之選舉人及投票權人仍可投票,屆時投票所警衛或其他工作人員將站於隊末,以為截止時間之確認。

很明顯可以看出中選會的到達=到場

一個則是用進入
請民眾於進入投票所前先瞭解公投案內容
請民眾於進入投票所前先瞭解公投案內容

中選會本(24)日表示,今日投票的公投案多達10案,該會呼籲民眾在進入投票所前,先瞭解公投案相關內容,決定要投同意或不同意,以加快投票速度。

中選會說明,基於選務中立,在投票所選務人員不會提供公投內容諮詢,因此,請民眾在進入投票所前,先瞭解公投案相關內容,決定投票意向。

中選會進一步說明,為了加快投票速度,對於選舉人數較多的大型投票所,該會於圈票處已增設遮屏,以方便民眾圈票。今日民眾投票情形踴躍,遇有排隊情形,請耐心等候,進入投票所後,也請配合選務人員的引導,進行領票及投票,以節省民眾寶貴的時間。

在領票及投票的"地方"時才稱為進入

到達可以等於進入
但是不是全部都等於
部分相等
解釋權在中選會
而上兩篇公告就是解釋的證據

以文字用法來說兩者
甚至可以一起使用
我人已到達投票所但是排隊的人太多無法進入
我人已到達車站但是太多人買票現在無法進入
我人已到達家裡但是鑰匙不見了現在無法進入
以此類推

lin19887741 wrote:
請以同樣標準來檢視
不要說差多差少
有違法就是全台灣都違法
不是只有你台北市


"選舉無效"的訴訟本來就是爭對"中選會"
你幹嘛一直糾結在台北市???



lin19887741 wrote:
問題訴訟是針對中選會
沒去看條文??


你自己也都說了 說針對"中選會"


至於其他人要不要提是他們自己決定!

既然丁守中是提"選舉無效"那就已經不是台北是自己的事了...
你到底在糾結什麼???


如果他提的是"當選無效"
你再來替台北市糾結吧...






想問一下

台南這邊是公職跟公投是分開領票,先投公職再排隊投公投

其他縣市不一樣嗎?

a1874161 wrote:
我只好在不厭其煩的...(恕刪)


市選會明明就可作為的事很多, 偏偏選擇不作為. 就如同蔡璧如發Line群組操作棄保無恥. 但柯粉就是會裝瞎無視

用選罷法來看

第65條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
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
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各該
選舉委員會。

所以簡單來說在投票所現場接收Line, 看直播, 都可視為需制止之行為. 因為屬於"干擾""勸""誘"他人投票之行為
但是1124有聽到哪一個投票所內有進行制止看手機的? 沒有吧!! 市選會有宣達嗎!!!

另外選罷法57條到66條都沒定義投票所的範圍. 不知道玩"到"還是"進入"的文字遊戲是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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