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od0819 wrote:
我只能說不要基於政...(恕刪)
醫師不得仲介器官移植,是已經立法了!
除非你去推動公投廢除這條法律,不然在這邊呼籲應該沒什麼用。
這一條是 104 年 7 月立的,北檢不穿越時空,柯文哲應該是躲過了!
=====================================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第 16 條
仲介器官移植或器官之提供、取得,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
罰之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