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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駁回台大校長事件就是法條解讀的問題


Schindler wrote:
請指出大學法本身哪...(恕刪)


大學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黑夜浮雲 wrote:
《大學法》第九條是...(恕刪)


誰說了都不算,法律說了才算

petersonli wrote:
誰說了都不算,法律...(恕刪)


是囉 !! 那法院判決書咧 ?! 沒拿出來看看 !!

我最想看的就是樓主這種文了,
要談法律?我們就談這個!

大學法第9條第1項: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
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
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同條第4項:
「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
育部核准聘任之。」

看出來不同點了嗎?
對公立大學的校長當選人,主管機關只能「聘任」,
對私立大學的校長當選人,主管機關有權「核准聘任」。
也就是說,在公立大學的狀況,教育部只有虛權,
在私立大學時,才有實質認定當校長當選人有無資格、是否適任的問題。

樓主又說,那選舉過程徇私舞弊主管機關不能表示意見嗎?
我反問一句:一般的選舉,當選人在選舉過程有徇私舞弊之嫌,
中選會可以說我就不讓你當選?
如果可以,那法院的當選無效、選舉無效之訴是做啥的?
中選會當然還是應該宣布當選,
之後若經法院認定無效,再撤銷資格、追回薪俸。

至於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部分,
首先,那條是規範遴選委員的,拿來卡管明顯打擊錯誤。
二來,獨董都是公開資訊,本件中沒有候選人檢舉
依相關規定沒有要主動揭露,就是不用。
如果要扯到「道德上」台大校長候選人應該要揭露云云,
那請另開戰場,我這裡討論法律。

petersonli wrote:
大學法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請問那私立大學是否需要遵守行政程序法??

wiessen.tw wrote:
1. 現在各候選人...(恕刪)
哩累公蝦毀? 驢子沒走還來個騾子,躲在門外的網軍真不是蓋的

petersonli wrote:
憲法第162條規定...(恕刪)


你自己都說監督了 , 教育部的監督辦法就是 ==>>

《大學法》第九條是在二○○五年修正,當時行政院版本原擬採「兩階段遴選」,讓教育部扮演最後的過濾角色;綠委管碧玲為此提出質疑說:「final solution和final decision-making(最終決定權)是在教育部,如此,大學要如何自主?」後來,教育部長杜正勝明確答覆說,以後大學遴選委員會要負起責任,教育部「完全」尊重學校的決定。因此,最後通過的版本取消了教育部遴選的設計。

不是嗎 ?! 還是監督是指我說你違法就是違法 , 我就是法院 ?!

黑夜浮雲 wrote:
《大學法》第九條是在二○○五年修正,當時行政院版本原擬採「兩階段遴選」,讓教育部扮演最後的過濾角色;綠委管碧玲為此提出質疑說:「final solution和final decision-making(最終決定權)是在教育部,如此,大學要如何自主?」後來,教育部長杜正勝明確答覆說,以後大學遴選委員會要負起責任,教育部「完全」尊重學校的決定。因此,最後通過的版本取消了教育部遴選的設計。


說得很好,立法理由才是法條解釋時的依據,
這跟我48樓提供的文章是一致的結論
小小的學生班長選舉,校長都要插手管
我怎麼"覺"得好像明白,為何校長是誰很重要
畢竟對"青"年學子的教育很重要
wiessen.tw wrote:
我很納悶的是:那同公司的獨董跟董事比起上述的三種關係,利害關係難道沒有更嚴重,對其他人造成不公平,因此更需要迴避嗎?你同公司的董事怎麼可能不投你而去投其他人?...(恕刪)

你去問民進黨吧

郭旭崧參選陽明大學校長時,是心悅生技獨董、審計及薪酬委員會委員,還是薪酬委員會召集人
陽明大學校長遴委會召集人張鴻仁,則是心悅生技董事

為何民進黨政府片面認定沒有利益迴避問題!?
為何民進黨政府一路護航郭旭崧擔任校長!?

喔~~對了...
渾身臭不可聞、屢次被監察院糾正,卻是民進黨政府力挺的大聖人部長 - 吳茂昆
他在海外開設的師沛恩公司,負責人歐陽彥堂又是心悅生醫董事

厲害了~我的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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