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里船 wrote:
如果繁殖功能對於婚姻那麼重要,是不是說不育的和不想生育的夫妻都得被強制離婚?或者以後科學發展生殖不需要靠女人的時候,你就同意同婚了?
>或者以後科學發展生殖不需要靠女人的時候,你就同意同婚了?
人造人嗎? 天馬行空 自由發揮。
哪要先把不孕 不想生 寫成法律條文 才可以。 很遺憾 這種限制是寫不出法律條文的。
台北長庚醫院昨發表台灣史上最高齡自然產個案。62歲吳女士去年透過人工生殖順利懷孕
怎麼寫成條文?
生命是會有奇蹟的, 同性是不會有生育奇蹟的, 大法官連這都不懂嗎?
婚姻是為了異性交配會產生小孩, 撫養小孩而產生的制度, 不是結了婚就要生小孩。
這是很簡單的邏輯。 連這都不懂, 可以當大法官了。大法官連這麼簡單的邏輯都不懂。
簡單的因果關係都搞不懂, 台灣邏輯教育要加強, 尤其是大法官。
所以自古以來 婚姻都是異性戀專有的。
748搞笑的釋文:
>國家立法規範異性婚姻之事實,而形成婚姻制度,其考量因素或有多端。如認婚姻係以保障繁衍後代之功能為考量,其著眼固非無據。然查婚姻章並未規定異性二人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
亦未規定結婚後不能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銷或裁判離婚之事由,是繁衍後代顯非婚姻不可或缺之要素。相同性別二人間不能自然生育子女之事實,與不同性別二人間客觀上不能生育或主觀上不為生育之結果相同。
明明民法就寫 第 972 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明明就有寫男女 就是可生育的性別。 哪裡沒寫。 同性可生嗎? 人獸可生? 人鬼可生嗎?
不然怎麼寫? 大法官寫一下 怎樣才符合可生育的條件?
婚姻是為了異性交配會產生小孩, 撫養小孩而產生的制度, 不是結了婚就要生小孩。
大法官懂嗎?
自己去看民法是怎麼寫的? 一開始寫男女, 然後接下來把男女中的 一夫多妻排除掉, 在把男女的近親排除掉。
明明就是十分正確的寫法, 現代的人還以為比以前的人聰明?
第 972 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第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
第 985 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血字看到沒有? 同性結婚 親屬關係怎麼認定?
你很適合當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