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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好的零檢出呢??芬普尼殘留標準 放寬2倍


blood0819 wrote:
如果是難以代謝的毒...(恕刪)

芬普尼如果不持續用會自然降解的對嗎?

kantinger wrote:
以前環保意識低落的...(恕刪)

新聞標題
為降低農藥使用風險,防檢局9月6日公告 禁用4.95%芬普尼水懸劑
農委會:擬將芬普尼公告為禁藥

本來就沒禁止進口
台灣也有過農藥非常濫用的時期
那時全台灣老少都知道很多農藥廣告
什麼年年春、日日春

如果一個環境的毒素根本不能零檢出,又不放寬,那能怎麼辦?
放寬又不是永遠放寬,全面禁止使用後,可以慢慢再把標準加嚴,重新回到零檢出
要不要看看最先用的美國
在西元幾年?
慢慢再把標準加嚴,重新回到零檢出?

有哪一項開放後又慢慢再把標準加嚴變到禁用的?

台灣的土地早就被一堆用藥持續的千癐百孔了

加大開放幅度?
一大部分就國外問題

雞鴨要養在室內只能大用殺蟲劑

又壓力台灣不準放山雞跟開放鴨對嗎?
原本根本沒列管,意即含量無限大都行,而不是零檢出
現在列管不見得是放寬

美國幾年開用不知道
但維基的資料,芬普尼(Fipronil)農藥有效成分檢驗方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87 農糧字第 87144286 號公告
以台灣早期農藥的濫用,還想它零檢出,應該是天方夜譠吧

雖然新聞都說可能是進口飼料,可能是除蚤劑,但我不認為全部都是外來因素造成
沒差
這次芬普尼沒有零檢出的標準
就再次確認
台灣人智商零檢出

反正兩種零檢出,台灣人總要選一種
blood0819 wrote:
原本根本沒列管,意意即含量無限大都行,而不是零檢出...(恕刪)



原本有法律在管歐
只是很多長的像人的為了錢放棄良心要放寬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容許量及實測殘留農藥量,均以市售型態之重量為計算基準。殘留農藥之檢驗包括農藥本身及其代謝產物在內。

第 三 條 動物產品除外之食品中農藥殘留量,應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及外源性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該表中未列者,均不得檢出。 第 四 條 附表三所列農藥之安全性高,得免訂容許量,毋需檢驗其殘留量

第 五 條 農藥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農藥,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檢出殘留量,其農藥名稱詳如附表四。

第 六 條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中之作物分類詳如附表五。
第 七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連法條都沒看,
就胡說八道
是專門來被打臉嗎?


我看"智商零檢出"才是對的
有句話說得對
水至清則無魚,人至賤則無敵
難怪學校不教禮義廉恥了
因為大家都無恥,就不會顯得某特定人超無恥
要扯爛污大家一樣爛是不是!!!!!!!!!

就是有人第一次全面檢驗就“完全零檢出”

臺東縣7家蛋雞場雞蛋均未檢出芬普尼
2017年08月25日

臺東縣7家蛋雞畜牧場生產的雞蛋,經動物防疫所採樣送驗後,均未驗出芬普尼藥物殘留,消費者可放心食用臺東生產的雞蛋。

近期國內雞蛋驗出芬普尼殘留事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緊急通知各地方政府,於24小時內完成所轄蛋雞場的雞蛋採樣送驗工作。臺東縣政府接獲通知後,由動物防疫所動員人力,22日至縣內7家蛋雞場進行採樣送驗工作,昨(23)日檢驗結果出爐,7家蛋雞場生產的雞蛋均未檢出芬普尼殘留。

縣府農業處處長許瑞貴表示,防疫人員至蛋雞場訪查,未發現禽農使用含芬普尼藥劑於禽舍消毒羽蝨、壁蝨等情事,且雞蛋送驗後確實無藥物殘留,所生產的雞蛋可安心選購食用。

此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建立「國產雞蛋驗出芬普尼事件處理」網路專區,每日公布更新檢驗合格蛋場資訊供國人查詢,以建立消費者信心。


blood0819 wrote:
本來就沒禁止進口
台灣也有過農藥非常濫用的時期
那時全台灣老少都知道很多農藥廣告
什麼年年春、日日春

如果一個環境的毒素根本不能零檢出,又不放寬,那能怎麼辦?
放寬又不是永遠放寬,全面禁止使用後,可以慢慢再把標準加嚴,重新回到零檢出(恕刪)
這個......
那個......



阿姆豆好棒棒 wrote:
委會在8月底對全台1459家蛋雞場展開芬普尼檢測,由於台灣尚未對芬普尼訂定殘留標準

所以以前都沒有訂定
哪來的零檢出一說
現在訂定了被說成放寬標準
現在人要扣人帽子可真是無所不用其極

原來是中時報系的新聞
那也就不奇怪了




zllai wrote: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容許量及實測殘留農藥量,均以市售型態之重量為計算基準。殘留農藥之檢驗包括農藥本身及其代謝產物在內。
第 三 條 動物產品除外之食品中農藥殘留量,應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及外源性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該表中未列者,均不得檢出

第 四 條 附表三所列農藥之安全性高,得免訂容許量,毋需檢驗其殘留量
第 五 條 農藥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農藥,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檢出殘留量,其農藥名稱詳如附表四。
第 六 條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表中之作物分類詳如附表五。
第 七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法律應該沒那麼笨,不會只規定要規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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