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

媽媽嘴效應老闆貼公告:若想殺人請先離職


larry-han wrote:
好奇一問
一家貿易公...(恕刪)


有的,這些都是非常明顯的利用職務之便圖利…等等的行為,

公司本就該負起教育與監督的責任。

雖然個人覺得此案要上綱到老闆的責任是滿怪的

不過依判決書的內容,似乎是覺得若是老闆有做好管理,

像是人員管理、人員教育…等等,有幾次機會可以阻止

慘案的發生,所以判要連帶賠償。


剛剛突然想到,如果那個店員看到客人面色不對出去協助送醫,

會不會成為另一個刀下亡魂呢…(毛



飛翔的魚 wrote:
喧騰一時的「媽媽嘴...(恕刪)

這樣太露骨了
改成
想殺人的
請先索取免費妮妮的兔子
隔天
you are fired
luzibin wrote:
依照以前的印象,的...(恕刪)


個人看法。

我覺得現今大家對於所有的事情太過探討細節、見微知著,且事後諸葛。
真實生活中的情形應把常態互動習性也一併考慮。

人的思想、行為不可能顧慮全部情況,即使思慮再多,總一定會有遺漏的地方,
過於未雨綢繆,最後只會變得裹足不前、患得患失,以致無法生活。

常常看到事後的探討、檢討總會說,「這樣做就好了!」、「為什麼不那麼做?」,
許多事都以結果論來定調,
缺失的檢討也只是以「事後當下」的想法,而不是同感「事發當下」的情況。
當然,也不是說不須負責或不管缺失,
改正缺點、以求進步是必然的;擔負責任、彌補過錯也是應該的,
只是當中的輕重、比例,應與現實生活情況相輔探究。

人、事、物的演變不能只單靠簡易的邏輯概念來論處。
如果過於思考因果關係,那所有關聯的事物都將牽涉其中,思緒也會趨於偏頗。

單以小孩為例的話,小孩的行為與觀念、品性有關,父母負起教育責任是應當的,
但這較偏於道德責任我覺得會較恰當些,且隨著時間、情況的不同而有不一樣的看待。
謝依涵的父母的確也應負點責任,但這應是道德責任,就交由大眾檢視。
而謝的父母,因女兒的行為,生活中,鄉里、人際間會有怎樣看法,大概也能想像的到吧!
他們的生活其實也不會好過的,而且是一輩子。

至於媽媽嘴老闆也不能說完全沒有關係及責任,只不過我認為應是「道義上的責任」,
我也同意責任應在,但判決因由不合情理,判罰也實在過重。

「魔鬼藏在細節裡」,過於注重細節,也許自己就變成「魔鬼」。

Lisa_Hsu wrote:
交通類如卡車、遊覽車,往往是雇主省錢,捨不得維修,讓車子狀況不佳,造成煞車不靈,或要求超載,讓車子運作不靈活,加上逼勞工超時工作、疲勞駕駛,這樣子雇主當然有責任

這與媽媽嘴案差太多了


有幾個案例可供參考
一個是小黃司機跟客人為了繞路問題吵架,乘客下車後,小黃司機憤然倒車撞死乘客
法官判小黃司機所屬的車隊要連帶賠償千萬元
另一個案,是司機開車衝撞總統府,他本人已經坦誠是個人行為
可是撞毀的公物,總統府告民事車行要連帶賠償,法官也判車行要賠
還有超商店員在顧店時跟客人吵架,情緒失控拿預藏的棒子把客人打傷
法院判超商要連帶賠償


可是這條民法188行之有年,都是這樣判的,從來都沒有引起大眾關注認為不合情理
怎麼媽媽嘴案大家就覺得是恐龍判決?
老闆做的是小生意,被受者家屬是有錢人?
法官欲加之罪
藉職務之便這合理
但要用法官認為的"合理之監督"管理才能避免就不食煙火

這些法官的認知跟實務上差距太多
看判決書詳述所的管理證據並不採納
只認定要有更嚴格且需更明確針對性變成另類"個人道德教育"部分
所屬員工不得"違反刑法所列所有事項"作為證明有監督
這才等於有善盡管理責任
這點很明顯忽略其店長職位本就有其自由度與個人自由是現實必然情況
請人當店長還要定時定點注意其行為舉動有無犯罪等異常
連保母親身父母顧小孩都可能做不到了
怎會要求一般雇主做到如此這般詳盡才算免責?
今日若有更大規模連鎖店雇主又要怎辦?
不只在專業上要注意還要注意員工個人之其私德是否會違反
雇主一人變成眾人道德專屬保母導師
你這法官的思維是對還是不對啊?
這標準又有誰能辦到呢?
設這樣一個標準認定搞不好他自己都辦不到又能要求誰能合理達成?

這判決不合理無視社會常態過於脫離現實


過期無效 wrote:
有幾個案例可供參考...(恕刪)


我自己是覺得,社會事件也有其重大性及延續性的差別。

媽媽嘴案算是很重大的社會事件,
畢竟涉及多條人命且偵察過程、犯案過程及動機皆令多數人震驚。

不過,雖然如此,最後還是得說到民眾心理。

雖然現在會有人認為判決不公,但.....又能如何,法官就是這樣判,還能怎樣呢?

並且一般民眾基本上也都認為事不關己,且這是「老闆」的事,事件過後,也就不會太在意。

過往的類似案件及判決其實也一樣,真的沒有人認為不合情理嗎?
還是後續發展較不引起多數人關注?

即使不平也只能生活上抱怨而已吧!事件過後,也還是照常過日子,多數人也不是老闆。
這媽媽嘴案也是一樣。

但是因判決而造成的社群觀念延伸卻實在地影響人民。

雇主與受僱者之間將會存在更多的爭議,也會變得更不信任對方。

司法不但沒有定分止爭,反而可能種下往後更多未知人民紛爭的隱憂。
ichishare wrote:
我自己是覺得,社會...(恕刪)

洪仲丘被操死,怎麼大家都覺得是政府的責任呢?國防部怎麼還賠錢呢?

過期無效 wrote:
有幾個案例可供參考...(恕刪)


應該是媒體沒炒這些新聞吧,大部份的人並不知道僱主有連帶賠償
像我現在聽到這些案例,真的是很無言。

飛翔的魚 wrote:
喧騰一時的「媽媽嘴...(恕刪)

真的太慘
看了很久,還是搞不清楚。

到底法官覺得 目前有什麼方法,可以在不違背員工 人權 的情況下,有效監督管理職的店長,避免店長濫用權利殺人?

如果有這種方法,應該公佈給所有人知道,並且列入所有產業的營業法規內 ; 如果沒有,那這個判決的比例原則有點扯。
  • 7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7)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