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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洗錢出入境帶超過10萬台幣6/28起將被沒收


Gugugu wrote:
所以您認為是外幣、...(恕刪)


這條法只是定義什麼東西屬於規定範圍...


horizon0001 wrote:
這不是擾民什麼才是...(恕刪)


限制10萬台幣現鈔是2015年開始實施的
實施前是限制6萬台幣現鈔....
你才夠了
horizon0001 wrote:
這不是擾民什麼才是擾民
美國人可以帶10000美元出國(3x萬臺幣)
日本人可以帶一百萬日圓出國(3x萬臺幣)
台灣卻只能帶十萬臺幣就要跑去中央銀行申報
這政府真是夠了

這有一個關鍵。美國人帶美金出國觀光很常見,在很多國家觀光景點的小販可以直接用美金消費,旅館也會收美金。台灣人出國觀光都是先換好外幣再帶出國,因為在國外幾乎不能用台幣消費。
那台灣人出國,卻帶著10萬以上無法在國外使用的台幣,這是什麼用途?
ydds wrote:
自本年6月28日起,除前述外幣現鈔及有價證券外,新增出入國境者攜帶新台幣10萬元之現鈔,或總價值達1萬美元以上之黃金及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均應向海關辦理申報;
如果我身上攜帶1億台幣出國,向海關申報。海關能要求我提出什麼證明嗎?
如果只是申報,又能怎麼防止洗錢?
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阿6仔 wrote:
天才你以為地下錢莊...(恕刪)


我終於知道為什麼那麼多小說

都市劇

編劇內容漏洞百出

但大家還是很愛看了

哀.....

自己多想想吧

有的事情沒那麼複雜

多問自己幾次,多模擬幾次就懂了
滿滿的大樓梯 wrote:
1. 黃金2萬美元
2. 外幣現鈔1萬美元或等值
3. 台幣現鈔10萬元
4. 人民幣現鈔2萬元
...(恕刪)

好奇問一下,為什麼人民幣另計,不包含在外幣裡? 明明就是外幣。

iijima_ai wrote:
如果我身上攜帶1億台幣出國,向海關申報。海關能要求我提出什麼證明嗎?
如果只是申報,又能怎麼防止洗錢?



帶超額台幣出國是跟央行申報

金額太大你必須要說明錢哪裡來的

帶出去要幹嘛

講不出好理由你的申報會被央行打槍啊!!!
如果出國攜帶超過規定的外幣,在機場要如何申報?
航空公司櫃檯?還是進入海關查驗隨身行李?申報時間大約多久?
有申報經驗前輩可以分享一下嗎?

White bear wrote:
好奇問一下,為什麼人民幣另計,不包含在外幣裡? 明明就是外幣。...(恕刪)

因為台灣沒獨立
人民幣港幣澳門幣都是中華民國領土內發行的貨幣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莫災鞅 wrote:
這條法只是定義什麼東西屬於規定範圍...(恕刪)

黃金跟有價證券也在規定範圍
但另外計算總價值所以在獨立條項中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ydds wrote:
防範洗錢 出入境帶...(恕刪)


這還蠻頭痛的。。。
現在國際金融越來越嚴。。。
一些在外面的小投資獲利要帶進來蠻麻煩的。。。
還要透過些操作。。。

如果單純要買東西。。。
買旅行支票就好。。。

不過雖然麻煩。。。
我倒是很支持國際金融金流的明確控管。。。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文件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小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Laundering, FATF)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小組」成立於1989年,總部設於法國巴黎,現有37個會員,旨在打擊國際洗錢犯罪,設立相關規範與策略。該組織所制訂之「四十點建議」(Forty Recommendations)及「關於恐怖主義財源之九點特別建議」(NineSpecial Recommendations on Terrorists Financing)為國際反洗錢工作之準則。我國雖非FATF會員,惟自2006年起以「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會員身分參與FATF會議。

◎「亞太洗錢防制組織」(The 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
「亞太洗錢防制組織」成立於1997年,秘書處設於澳洲,現有41個會員。旨在有效執行及強化國際打擊洗錢犯罪及資助恐怖份子之國際標準。我國為創始會員之一,2008年至2010年擔任政策指導工作小組北亞區代表,2010年加入「捐贈與技術協助工作組」(DAP),並自2011年起參與APG提供其太平洋島國會員及觀察員提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份子能力之計畫。

◎「艾格蒙聯盟」(Egmont Group, EG)
「艾格蒙聯盟」成立於1995年,秘書處設於加拿大多倫多,現有151個會員,旨在透過情資交換、訓練及專業分享等領域來加強國際洗錢防制之合作,提供各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助恐怖份子之平台。我國於1998年加入EG,積極參與會務,並在「聯絡發展工作小組」(OWG)中擔任EG候選國越南、柬埔寨及尼泊爾之入會輔導國,提供相關技術協助及訓練課程,我另自2014年起贊助EG合作舉辦訓練課程計畫。我調查局洗錢防制處李處長宏錦並於105年2月當選該組織亞太區區域代表。

◎「亞太區追討犯罪所得機構網絡」(Asset Recovery Inter- Agency Network of Asia/ Pacific, ARIN-AP)
2013年11月韓國在「聯合國毒品控制與犯罪預防辦公室」(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s, UNODC)協助下,成立「亞太區追討犯罪所得機構網絡」(Asset Recovery Inter- Agency Network of Asia/ Pacific, ARIN-AP),旨在建構亞太各國交換司法互助情資、提高司法互助效能,並掃除犯罪資產返還障礙之平台,秘書處設於首爾。我國於2014年1月加入ARIN- AP,為創始會員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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