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客4112 wrote:
就是因為這一條 所...(恕刪)
所謂職業災害,法規有明確定義。對勞工自身造成的傷害,為職業災害,是比較籠統的講法。
但是司機直接造成乘客死亡,司機必須負上業務過失致死罪(假設司機不是蓄意),所產生的刑事和附帶民事責任,這個是司機必須直接面對的,這時候是適用於刑法和民法,而業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以優先順序,先究責駕駛,再追究雇主,這是民事,所以並不是不追究。刑事上我還沒看過雇主要替員工坐牢的,員工犯罪,公司負責人要坐牢嗎?不可能的。除非有證據證明雇主教唆。
對於雇主,只能說他鑽法律漏洞,給予譴責,若法條無法制裁,也莫可奈何,不然要抓起來公審嗎?
現在家屬不但要向雇主求償,還要提出國賠,先不論人性道德觀點,這點策略正確,沒有什麼不妥,賠是賠給家屬,沒有繼承問題;但若是拿保險金,可能有繼承死者財產之疑,根據資產債務概括承受的原則,家屬若被索賠就慘了。
只是司機家屬把司機和真正受害者混為一談,這是在模糊焦點,但基於替親人規避被指責,也是人之常情。因為家屬的立場就是:因為公司壓榨司機,所以才會讓我的親人出事,把責任歸源於公司,這算是另外一種在打預防針。如果家屬沉默,等到事故檢驗報告出來,證實是人為因素直接肇事,輿論就會開始跟著法律究責司機,家屬縱然要辯解就太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