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ndforce wrote:LGBT族群不是陷阱,讓LGBT組織在政治權利上予取予求才是。 這就是你我看法的差異所在。我認為「為性傾向立專法」就已經走入陷阱了,但現在主流意見已經表示接受。接下來還會是LGBT族群抛出議題,然後再各個協商找出共識,類似「見招拆招」的概念。長此以往是讓LGBT成功轉移焦點站上道德制高點。荷英法美等國似乎都是類似模式,不可不慎啊。
tnkk01 wrote:這就是你我看法的差異...(恕刪) 我的看法是由"多數人"這邊先制定一個標準,然後以後出問題也是由已經制定的標準來做微調,並且這樣也能維護多數人的權益,而不是讓LGBT在一個目前還是空白的區域裡想怎麼搞就怎麼搞,動不動就被歧視,歐美就是這樣社會秩序才會出問題。
小客5509 wrote:前提?可笑, 現...(恕刪) 性平教育從來就沒有教我們仇視同性戀和異性戀/仇視性別而是希望我們彼此了解/彼此尊重/彼此包容第三性別是確實存在的如果國人不先要求國內重視卻先要求國外這不是很奇怪嗎?將男女改成雙方將父母改成雙親將夫妻改成配偶是為了讓同志朋友也能享有婚姻雙方一樣包含男女雙親一樣包含父母配偶一樣包含夫妻
過客4112 wrote:離不離婚當然是當事人...(恕刪) 荷蘭離婚率女同性戀家庭是30%異性戀家庭是18%男同性戀家庭是15%-----------------研究女同性戀婚姻離婚率比較高的原因可能是因為荷蘭社會對女同志的接受度比較低
安卓拉貝貝 wrote:性平教育從來就沒有...(恕刪) 好假, 不仇視但鄙視異性戀而已(男女二性是二元對立), 反倒是同性戀, 第三性等才是價值主流, 你/妳講出來的常在避重就輕平等要舉世皆然, 否則必為假平等, 國外不敢要求卻要國內作起?那就矛盾了, 那些假國際人權專家來台下指導旗聲稱台灣沒作到性別多元要求照其結論開放, 但這些專家國籍當中有的還在同性戀入罪課以刑則, 當地國內自己都作不到也不敢要求的卻能向海外輸出性別平等多元結論?裏應外合與國內某些性平組織掛鉤, 打著人權大旗卻盡搞些雞鳴狗盜之事, 還有不要再扯只是改幾個字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