喔,不曉得把婚姻的「男方」「女方」改成「雙方」,把「夫妻」的措辭改成「配偶」,
怎麼異性戀就不適用了呢?
是因為法條中沒了「男」、「女」、「夫」、「妻」這些稱謂,
異性戀們突然就都男女不分,
不曉得自己是跟男生或女生結婚,
所以無法適用「平權」的民法嗎?
這種邏輯可能只有在「異性戀唯我獨尊宇宙」才說得通吧。(聳肩)
TfhC wrote:
現在同性戀是要求把民法修成適合他們使用,至於異性戀是否適合,就不是他們在乎的。
myosin wrote:
不曉得把婚姻的「男方」「女方」改成「雙方」,把「夫妻」的措辭改成「配偶」,
怎麼異性戀就不適用了呢?
venus0256 wrote:
同婚立特別法可不一樣哦,仔細想想吧
白人黑人分開,是生活、工作、教育、居住等等都有不同
實際上說法,就是權益上的不同
一種白人高高在上,黑人是低等動物的觀念
但現在同婚立特別法
有讓同性婚姻和異性婚姻在權益上有什麼不同嗎?
兩者權益一模一樣
有哪一項是讓異性婚姻高高在上,同性婚姻卻是低等動物的?
除了因為兩造當事人 "性向" 的原因,規範適用的法條不同之外
其它同性婚姻有什麼和異性婚姻不同的? 有什麼損失?
你想得出來嗎?
venus0256 wrote:而修民法呢? 必須把婚姻、家庭定義打散成模糊不清
好讓同志能適用進普通法
也因為如此
多數人對婚姻,家庭的中心思想觀念也全部必須重新改寫了
婚姻不再只是男+女
家庭不再只是父母兄弟姐妹
實質上就損失幾千年來的傳統家庭倫理觀念,一種家庭中心思想的瓦解
myosin wrote:
喔,不曉得把婚姻的「男方」「女方」改成「雙方」,把「夫妻」的措辭改成「配偶」,
怎麼異性戀就不適用了呢?
myosin wrote:
反之,如果直接修改民法,把結婚的「男女雙方」改成「雙方」,「夫妻」改成「配偶」,
所有對異性戀婚姻適用的權利義務,
同性戀也同樣適用,
比起「立專法」能更有效率的解決現在的問題。
myosin wrote:
想來閣下本身的這些觀念啊中心思想呀本來就是脆弱非常,
原來法條改個稱呼,把結婚的「男女雙方」改成「雙方」,「夫妻」改成「配偶」,
閣下的家庭倫理觀念、家庭中心思想就要瓦解,
家庭的定義就要模糊不清了,
我只能對為閣下的脆弱信仰掬一把同情之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