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

為何說立專法就是歧視?認為立專法是歧視的才是真的有心歧視吧!


喔,不曉得把婚姻的「男方」「女方」改成「雙方」,把「夫妻」的措辭改成「配偶」,
怎麼異性戀就不適用了呢?
是因為法條中沒了「男」、「女」、「夫」、「妻」這些稱謂,
異性戀們突然就都男女不分,
不曉得自己是跟男生或女生結婚,
所以無法適用「平權」的民法嗎?

這種邏輯可能只有在「異性戀唯我獨尊宇宙」才說得通吧。(聳肩)

TfhC wrote:
現在同性戀是要求把民法修成適合他們使用,至於異性戀是否適合,就不是他們在乎的。

神奇,修改民法的「男方女方」為「雙方」,「夫」「妻」改為「配偶」,
異性戀者就突然不知道自己是男是女,
自己是父是母了。

真是這樣的話,那麼這是「法術」而不是「法律」好嗎。


TfhC wrote:
平什麼權,把大家的性別弄掉去性別去父母叫平權?
TfhC wrote:
如果同性戀跟異性戀...(恕刪)



哇靠,你在仇恨歧視這方面的邏輯真的很強耶。從貶抑人權推論至公共設施。
這套理論絕對有資格被全球極端歧視團體奉為聖經教條第一條。
繼續加油,再想看看有沒有更強大的!

公聽沒找你上台發表,實在太可惜了。
myosin wrote:
不曉得把婚姻的「男方」「女方」改成「雙方」,把「夫妻」的措辭改成「配偶」,
怎麼異性戀就不適用了呢?


為什麼因為同志的不能區分男女,

我們也要性別中立化 不覺得很鴨霸嗎?

我就是想男就是男 女就是女 不行嗎?

還有民法到時的去性別化 不只那些而已喔...

民法有多少條是"夫"該怎樣, "妻"該怎樣 "父"該怎樣 "母"該怎樣的,

不改 同志能適用嗎?

牽一髮動全身 ,骨牌效應超過想像...

venus0256 wrote:
同婚立特別法可不一樣哦,仔細想想吧
白人黑人分開,是生活、工作、教育、居住等等都有不同
實際上說法,就是權益上的不同
一種白人高高在上,黑人是低等動物的觀念
但現在同婚立特別法
有讓同性婚姻和異性婚姻在權益上有什麼不同嗎?
兩者權益一模一樣
有哪一項是讓異性婚姻高高在上,同性婚姻卻是低等動物的?
除了因為兩造當事人 "性向" 的原因,規範適用的法條不同之外
其它同性婚姻有什麼和異性婚姻不同的? 有什麼損失?
你想得出來嗎?


如果閣下覺得「同性婚姻專法」的權利義務與「異性婚姻」並無分別,
那麼為何要耗費大量的資源在原有架構下令立專法?
事實上,就是因為立專法反而曠日廢時,畢竟在法條裡面,牽涉到結婚的兩造雙方的法律有太多太繁雜,
要一條一條去改變才是浪費社會資源的事;
反之,如果直接修改民法,把結婚的「男女雙方」改成「雙方」,「夫妻」改成「配偶」,
所有對異性戀婚姻適用的權利義務,
同性戀也同樣適用,
比起「立專法」能更有效率的解決現在的問題。


venus0256 wrote:而修民法呢? 必須把婚姻、家庭定義打散成模糊不清
好讓同志能適用進普通法
也因為如此
多數人對婚姻,家庭的中心思想觀念也全部必須重新改寫了
婚姻不再只是男+女
家庭不再只是父母兄弟姐妹
實質上就損失幾千年來的傳統家庭倫理觀念,一種家庭中心思想的瓦解


這簡直天下奇聞,
想來閣下本身的這些觀念啊中心思想呀本來就是脆弱非常,
原來法條改個稱呼,把結婚的「男女雙方」改成「雙方」,「夫妻」改成「配偶」,
閣下的家庭倫理觀念、家庭中心思想就要瓦解,
家庭的定義就要模糊不清了,
我只能對為閣下的脆弱信仰掬一把同情之淚了。



myosin wrote:
把婚姻的「男方」「女方」改成「雙方」,把「夫妻」的措辭改成「配偶」,

有讀過民法的人絕對不會有這麼天真的想法,
那不是改幾個詞就能解決的問題。
去讀過民法,一條一條想想同性套上去是怎麼回事吧

沒耐心的話,你先去看看非婚生子女的條文,看看能不能如你所說的套用。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myosin wrote:
喔,不曉得把婚姻的「男方」「女方」改成「雙方」,把「夫妻」的措辭改成「配偶」,
怎麼異性戀就不適用了呢?

簡單一句,為什麼要改? 憑什麼要改?
我們就是不想婚姻變成不是男女而是雙方
家庭不是父母兄弟姐妹,而是父父或是母母,不行?
我們就想婚姻家庭,像幾千年來的父就是父,母就是母,定義一樣清清楚楚不行?
你想結婚,想要婚姻是男男或是女女,自己去立一個特別法去定義啊
婚姻家庭角色要怎麼無性別,甚至是變來變去都可以
不要來混肴我們婚姻家庭角色的定義不行?
憑什麼由少數人,硬要改變多數人的婚姻家庭觀念
然後還指責別人說,改了你們又不會怎樣
好像你們最偉大似的,別人都要繞著你們轉,你們要改別人就得跟著改才行
就是不想改不行?
myosin wrote:
反之,如果直接修改民法,把結婚的「男女雙方」改成「雙方」,「夫妻」改成「配偶」,
所有對異性戀婚姻適用的權利義務,
同性戀也同樣適用,
比起「立專法」能更有效率的解決現在的問題。

前面也有人解釋了
你天真以為只要改幾個字,所有法律都不會有衝突
就天下太平了? 比專法還有效率?
該說你太天真呢? 還是太蠢呢?

myosin wrote:
想來閣下本身的這些觀念啊中心思想呀本來就是脆弱非常,
原來法條改個稱呼,把結婚的「男女雙方」改成「雙方」,「夫妻」改成「配偶」,
閣下的家庭倫理觀念、家庭中心思想就要瓦解,
家庭的定義就要模糊不清了,
我只能對為閣下的脆弱信仰掬一把同情之淚了。

連基本性向認同都可以放棄了
我倒是不知是異性戀對婚姻家庭的中心思想脆弱
還是同性戀的脆弱?
你有你放棄的道理
別人有別人堅守的理由
你大可以不要你的傳統的婚姻家庭的觀念,沒人逼你
但你也沒權利逼其它人去放棄
這點基本的做人道理,相信多數人還是有的

myosin wrote:
各位列舉的這些法律,都是在一般法(即民法)以上,再給與特定對象更多權益與保障的法律,所以如果今天同婚的專法也是「優於一般法」的權益與保障,那就不是歧視;如果專法的權利義務與保障比一般法更差,那就是歧視無誤。
...(恕刪)


那陸海空軍刑法呢?可否請你解釋一下?
那我看全台灣什麼東西都不能分別了
分別=歧視

學校從此沒有分別,全台灣採抽籤入學,不能考試
電影從此沒有分級,愛怎麼看就怎麼看
進口車、國產車稅制從此沒有分別
馬路上的路權從此沒有分別,愛怎麼開/騎/走通通可以
雞排別人賣50塊,你不能賣60塊,不然你也是歧視

一切你想的到的分別、分級,通通不可以有
這樣才叫做真的平等
送啦
  • 10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0)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