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uis5978 wrote:
狂賀:立院二讀表決...(恕刪)
二讀表決通過之條文明定,工作滿1年以上未滿2年,7天;2年以上未滿3年,10天;3年以上未滿5年,14天;5年以上未滿10年,15天;10年以上每年加1天至30天。特休假由勞工排定,若特休假未休完,雇主應發給工資。本案仍需經三讀。
若特休假未休完,雇主應發給工資
若特休假未休完,雇主應發給工資
若特休假未休完,雇主應發給工資
萬一雇主不發有罰責嗎?
萬一雇主不發有罰責嗎?
萬一雇主不發有罰責嗎?
不然一樣沒有用...
人間五十年、下天の内をくらぶれば、夢幻のごとくなり一度生を得て成せぬ者はあるべき か
實際上是要砍七天假。
早在現在要修改勞基法前,
大部分的企業早就實施周休二日了,
工業製造業、金融保險業、資訊通訊傳播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周休二日的比例早就都達八、九成以上,
是餐飲業及服務業周休二日比例較低,約五成。
通過一例一休後會有很多問題,
台灣勞動人力是呈衰退現象,
以後缺工會越來越嚴重,
無法周休二日的產業(餐飲業及服務業)真的能實際放到假嗎?
你假日想去外面逛街、吃飯、逛百貨公司、看電影結果都沒員工,
你想老闆會放棄賺錢的機會嗎?
還不是要求員工要來加班,
然後給1 1/3、1 2/3的加班費,
勞工真的能得到充分的休息嗎?
遠輸國定假日出勤給予二倍工資,
勞工在這場仗根本徹底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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