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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同性婚姻的民法修正草案


小鐵子 wrote:
就算同志有意要養育小孩,
當然自己生個純種的來慢慢教就好,
幹嘛要去養個雜種的還要被取笑呢。

你現在連異性戀生的無辜小孩都要霸凌,還真有愛。

如果這次同性婚姻過了

下次雙性戀婚姻是不是可以過

父子婚姻和父女婚姻和母子婚姻和母女婚姻可不可過?

TXLC wrote:
同志一定要有性行為...(恕刪)

所以你是同志?
你好清楚人家在想什麼喔~~~
"但我反對「同性配偶」收養小孩!"


很多人支持同性婚姻,但反對收養小孩這一塊

更多人是反教材入學這一塊

小鐵子 wrote:
異性戀何苦非得生小孩,他問過小孩意願嗎?不自私嗎?

除非避孕或你希望人類在我們這一代就滅絕,否則異性戀只要有性行為,就無法避免生下小孩,符合自然規律。
反觀,同性戀要小孩是強求來的。

小鐵子 wrote:
我想,同志要的是一個平等權利,
你有領養權,他沒有,這就是不平等。


你要有平等權力,可以
只要法律不排除同志家庭領養小孩就可以
如現在的單身領養小孩

可是你要修改領養條款,讓同志取得額外權力
這就越線了,因你在欺壓兒童保護的評估權力

Johnny_depp wrote:
'但我反對「同性配...(恕刪)


很多人是「不反對同性婚姻,但反對同性配偶收養」,但是說真的,一旦民法有關結婚部份修正,就算不去修正「收養」,
同性配偶也一樣可以收養小孩,有沒有增訂那1079條之1,根本不會有影響。
看得懂法條的就知道我在講什麼。

TXLC wrote:
異性戀只要有性行為,就無法避免生下小孩,符合自然規律。


是呀,所以台灣現在還三千個因為"無法避免"而遭出養的小孩子


幹的好呀,大家。

Bemo_Du wrote:
這麼了解同志心理,你也同志?

shakerain wrote:
所以你是同志?
你好清楚人家在想什麼喔~~~

我是異性戀,不是同志,不一定只有透過性行為,才能表現自己對伴侶的愛。
兩位對同志這麼支持,應該比一般人更瞭解同志,請問同志是否只能透過性行為才能表現自己對伴侶的愛?
yuffany wrote:
照你這樣說,單身很難領養,表示單身被歧視很久了,
怎麼不優先加入不得以單身為由歧視呢?
立法意旨顯然是認為婚姻狀況、家庭氣氛等都是影響兒童福祉的重要因素,
所以單身可以做為不利收養的理由。
甚至老夫少妻也可以構成不利收養的理由。
家裡現有多少人口,職業如何也是因素,
既然如此,為什麼同性婚姻就要有太上條款保障?
這就是只由一方觀點出發,不顧大局的偏私立法!



一、單身很難領養?又不是我說的。
事實上,單身哪有很難領養,是看你自己什麼條件吧。

自己條件差的,當然覺得很難。

領養要有條件,我很支持這樣做。
個人認為,領養難一點才好,過濾不適合的父母、父父、母母。

二、
至於同性戀生來,就沒有結婚權、領養權、還有其他...權。
這種作法,才是偏私一己好惡的法律。

人家爭的是異性戀原本就有的結婚權,
又不是追求異性戀所沒有的權力。反同者一直沒搞清楚這點。

然後憑一己好惡,反對同志爭取基本人權,
只因為那些權利對你如空氣一樣自然,與生俱來。

所以反同婚的人,被說是既得利益者,也難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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